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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院出台三项制度!院庭长不得出现超越职权违法越级监督管理等9种行为!
时间:2020-11-27 15:42来源:青海高院责任编辑:安羽

近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相继出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管理与监督权力清单》《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权力清单》《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全省法院院庭长办案工作的规定》,进一步强化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责,明确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办案权责,加强院庭长办案工作,进一步规范审判权运行和监督管理。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管理与监督权力清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全面履行审判管理与监督委员会主任等12项审判监督管理职权,副院长和分管部门工作的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履行审判管理与监督委员会委员等13项职权,执行局长履行执行监督管理等9项职权,庭长履行部门监督管理等16项职权。同时规定,院庭长不得出现超越职权违法越级监督管理等9种行为,进一步明晰了法官审判权与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边界,确保院庭长有效履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队伍管理、工作管理等职责,不断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量效率,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权力清单》规定,建立办案人员正面权力清单,审判长依法行使主持庭审活动等13项职权,承办法官依法行使参与庭审活动等22项职权,其他法官依法行使参与合议庭评议等9项职权,法官助理依法行使庭前准备工作等14项职权,书记员依法行使庭审记录等10项职权,执行员依法行使查控财产等6项职权,确保办案过程中各类办案人员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审判团队效能。建立办案人员负面权力清单,法官及审判人员不得出现违法审判执行、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纪律规定的27种行为,对违法违纪行为严格追究责任。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全省法院院庭长办案工作的规定》对各级法院院庭长办案数量、案件类型等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全省各级法院院庭长全部编入一线审判团队,既要作为承办法官主审案件,又要担任审判长参与审理案件,履行审判案件和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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