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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晚上非法捕捞近万斤渔获物,法院判了!
时间:2022-11-23 10:08来源:湖南高院、岳阳市君山区法院责任编辑:高梦圆

2021年1月1日起,

长江实行“十年禁渔”,

很多人不太理解,

自己钓(吃)几条鱼,

对长江会有多大影响吗?

那是因为他们没见过专业捕捞的。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这是截至目前,长江流域涉案渔获物最多的案件。

基本案情:团伙一晚上非法捕捞近万斤渔获物

2021年10月至11月,谭某、匡某、尹某、吴某、肖某等经事先预谋,组织贺某、吴某、陈某等人先后11次在长江湘鄂交界的临湘水域(长江新螺段白鳍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电拖网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捞渔获物共计47671.6斤,非法获利共计278409元。

2021年11月9日凌晨2时许,几人在长江湘鄂交界的临湘水域非法捕捞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现场称重渔获物为3365.8斤。而在不久前的一个晚上(11月4日),几人就非法捕捞了渔获物8554斤,非法获利39252元。

据了解,该团伙分工明确,谭某负责协调外部关系,放哨,保证捕鱼安全,确定捕鱼的时间、水域;肖某与匡某、尹某、吴某负责准备捕鱼工具以及实施具体捕捞、招募人员、租赁房屋,尹某与肖某负责驾驶渔船、操作机器;陈某负责上船帮助放网、收网、挑拣渔获物、记账等,并将谭某等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出售;贺某负责在船上放网、收网、挑拣渔获物。

经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评估,谭某等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电力捕鱼等禁用渔具渔法捕捞水产品,电力捕鱼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极大,在电流有限范围水域内,电极击死、击伤、击晕鱼类没有选择性,无论种类、规格大小,触及到扩散电流的,都会导致死亡或受损,其危害面广,造成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119.5万元,间接损害1195.3万元,共计1314.8万元。

据统计,这是长江流域涉案渔获物最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314万元生态修复补偿费


庭审现场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匡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谭某、匡某、尹某等10名被告人二年八个月到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所造成的渔业生态修复补偿费1314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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