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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精准监督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
时间:2023-02-22 11:11来源:责任编辑:

最高人民检察院单设民事检察厅以来,民事检察监督理念、办案机制的一系列变革带来监督质效的大幅提升,“做强民事检察”结出丰硕成果——

在精准监督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

2018年12月,针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大幅增加、监督任务日益繁重的实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单设第六检察厅(民事检察厅),专司民事检察监督工作。

欣逢党的检察工作最好发展时期,位列“四大检察”之一的民事检察,其发展成效如何?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做强民事检察”,民事检察条线如何作答?在依法能动履职的指引下,民事法律监督工作又展现了哪些生动实践?

今天,在最高检举行的“迎两会·新时代检察这五年”系列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有关负责人回应记者关切,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解答。

传统业务的“新气象”——精准监督,向粗放式办案说再见

精准监督,是高质量发展这一时代命题催生的民事检察工作新要求,是对片面追求数量、粗放式办案的告别。

党的十九大以来,最高检明确要求,民事检察监督要优先选择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力争抗诉一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等问题,通过优化监督实现强化监督。

一直以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是民事检察的传统业务,被视为“看家本领”,自然成为了贯彻精准监督理念的重要着力点。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表示,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自觉把精准监督理念贯穿到监督办案的全过程、各环节,着力彰显检察监督在民事法律适用及司法理念等方面的纠偏、引领价值,推动办案规模和办案质效双提升。

“在民事检察工作中树立精准监督的理念是实践的必然。”在第六检察厅副厅长王莉看来,民事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检察机关必须聚焦突出问题,精准履行监督职责,不断优化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切实提高监督的精准性和权威性。

如何将宏观精准监督理念要求转化为具体的检察实践?王莉表示,破题之举就是要做到法定性与必要性的结合。

王莉解释说,法定性标准是指,检察机关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来审查民事裁判结果和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法;必要性标准,则是指检察机关应当结合监督的社会效果、裁判作出时的司法政策和社会背景等因素,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综合考量后再作出决定。

王莉同时强调,精准监督不是选择性监督。之所以强调要办理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旨在扩大民事检察监督从个案到类案的辐射力,进一步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监督条件的案件,均应予以监督。

数据显示,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案件36万余件,经审查,提出抗诉2万余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万余件。

对于抗诉与检察建议这两种不同的监督方式,王莉也指出,抗诉是要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方面的问题,而检察建议则是促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内部审判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要以最优的监督方式实现最好的监督效果。”王莉强调。

在监督机制方面,王莉表示,为提升民事诉讼监督规范化建设,最高检民事检察厅先后出台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办法、修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不断健全办案组织,规范办案流程,提高规范化水平。“为确保民事检察监督的质效,我们还建立健全了案例指导、类案监督、民事检察听证等精准监督保障机制。”王莉说。

如何摘掉虚假诉讼“毒瘤”——借力大数据,炼就监督“假官司”的“火眼金睛”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指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手法和方式隐蔽多样,发现查处难度大”“庭审往往缺乏对抗性,以调解结案居多”“案件仍然处于高发阶段,类型较为集中”……在发布会上,王莉向记者概括了虚假诉讼这颗诚信诉讼“毒瘤”的当下特点。

如何破题,是摆在新时代民事检察干警面前的棘手问题。

记者注意到,2019年5月,最高检以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为主题,发布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推动工作开展。2020年7月,为进一步强化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最高检制发“五号检察建议”,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回应。2021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而后各地检察机关积极与当地法院、公安等部门会签文件,强化协作配合,共建联合惩治机制。

面对虚假诉讼线索发现难等问题,最高检大力推动民事案件虚假诉讼智慧监督系统的运用,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提升监督质效。截至2022年底,该系统覆盖31个省级区域,共申请开通账号1973个,访问量9。6万余人次。

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依法纠正虚假诉讼案件约4万件。

张雪樵向记者介绍,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注重诉源治理,以最高检“五号检察建议”的跟踪落实为抓手,常态化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着力维护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

如何破解诉讼弱势群体的难题——赓续红色基因,激活“沉睡”的支持起诉条款

民事支持起诉制度有着强烈的社会需求,一些诉讼弱势群体,因诉讼能力不足陷入有理却打不了官司、打不起官司的困境。民事支持起诉,无疑给诉讼弱者送去了“曙光”。

在发布会上,第六检察厅副厅长肖正磊介绍,检察机关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等方式,保障了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平等。对于检察机关的这种能动参与,肖正磊表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是人民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追溯到陕甘宁边区人民检察制度初创时期,饱含着红色基因。

“‘参加民事诉讼’是新中国成立之初检察机关曾开展的一项民事检察业务。现行民事诉讼法从1982年试行、1991年正式施行至今,均把支持起诉作为一项民事诉讼制度予以明确规定。”他说。

记者了解到,尽管早有法律规定,但由于制度设计的粗线条,实践层面缺乏明确的指引,这项规定起初并未实现立法者的期望愿景。近年来,在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的影响下,这项并不起眼的法律规定迎来新生,治理功效凸显。

数据显示,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16万余件,其中支持农民工起诉10。8万余件。

2021年11月,最高检以民事支持起诉为主题,发布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要求各地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充分发挥支持起诉制度在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方面的特殊作用。2022年3月,最高检下发《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支持起诉工作。“目前,支持起诉工作机制不断健全,成效明显,以‘我管’促‘都管’的价值得以逐步实现。”肖正磊说。

“民事检察和解制度,也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观、检察观的贯彻落实。”肖正磊表示,民事检察和解是在民事检察监督办案中的一种工作方法,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一同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肖正磊看来,民事监督案件诉讼周期长、当事人对抗性强、风险隐患大。面对新时代新要求,检察机关除了要依法作出监督或不监督的决定,还要切实肩负起化解社会矛盾的责任。为此,肖正磊表示,民事检察和解,不仅是对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新发展,也是对检察履职“从政治上看”的生动诠释。

“据统计,2019年至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检察和解案件6000余件,各地检察机关综合运用调查核实、检察听证、法律援助等方式,帮助各方找到利益的平衡点,最大限度、最大可能地维护好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肖正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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