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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力量提升“生态颜值”!宁夏法院这样做……
时间:2024-01-12 15:58来源:宁夏高院 宁夏法治报责任编辑:高梦圆

宁夏法院以法治力量提升绿水青山“颜值”

“粮食生产‘二十连丰’,绿水青山成色更足,乡村振兴展现新气象……”

1月1日下午,宁夏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法官白梅打开手机,重温习近平主席二〇二四年新年贺词中铿锵的话语。参与审判陈某某、罗某某在平罗县黄河湿地及内蒙古阿拉善左旗的湖泊等地非法猎捕苍鹭、赤麻鸭幼鸟及蛋卵案的她告诉自己,用神圣的法律保护黄河湿地、救助野生动物这件事,要一直做下去。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的这份坚守,是宁夏法院心怀“国之大者”、筑牢生态屏障的生动写照。宁夏各级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立足生态优先战略,厚植生态文明底色,自觉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融入宁夏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工作,强化“大保护”理念,深入探索司法参与生态环境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以司法力量守护“母亲河”安澜,用法治赋能修复“父亲山”生态,为美丽宁夏绿水青山的“颜值”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

构建环境资源审判机制体系

2023年12月28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宣判2起涉野生动物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处12名被告人8年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承担野生鸟类资源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费用共计355万余元。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公安厅森林公安局、银川市自然资源局、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庭旁听。

2023年4月该案进入审判程序后,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与自治区公安厅森林公安局、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宁夏农垦集团公司、宁夏沙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协商如何救助野生苍鹭幼鸟。经过平罗县野生动物救助管护站工作人员的悉心呵护,1000余只苍鹭幼鸟顺利成长并被放归大自然。

近年来,全区法院不断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完善审判工作机制模式,打造专业审判组织,持续推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宁夏模式”创新发展、优化升级。

自治区高院联合相关部门先后制定出台《宁夏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自然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关于建立部门间联合打击破坏自然资源违法犯罪工作机制的意见》等多份司法文件,推动与区直各单位常态化协作配合机制落地落实,加强黄河九省区区域性联调联办,促进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

全面深化环资审判机制改革,全区环资案件由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泾源县法院和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集中管辖,对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实行“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统一了执法司法尺度。3家法院均设置了专门审判团队,理顺业务条线,强化业务指导,促进司法理念和裁判标准相统一,推动环资庭运转实质化和审判专业化。

为持续提升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质效,自治区高院筹备组建环资审判技术专家库,聘请覆盖干旱区环境变化研究、沙地保护、水质监测、矿山恢复治理等多领域多部门的20余名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才组建环资审判技术专家库,通过共享专家资源,切实提高环资审判能力水平。

用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隆冬时节,位于贺兰山(大磴沟)的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及修复示范点四周,白雪星星点点尚未全部融化,一旁的示范林地静静地等待着春暖花开。

大磴沟位于贺兰山中段山涧腹地的石炭井矿区,由于常年采矿,山体植被被破坏殆尽,烟尘弥漫,黑水横流,曾是贺兰山石嘴山段污染最严重、环境最恶劣的区域。3年前,在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石炭井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武某某、郑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并破坏62.95亩原始林地,造成该区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宁夏法院兼顾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的审判理念,将被告人的环境修复工作及成果作为缓刑考验期内悔罪表现的考量标准之一,会同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对修复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如今,经过填平、恢复、植绿,“疮疤”被抚平,荒山披“绿装”,判罚资金用于生态修复的效果凸显,该区域生态功能稳步提升。

近年来,宁夏法院找准环境资源案件替代性修复方式与示范点生态修复需求的结合点,先后建设吴忠市黄河段—滨河大道古城湾砌护段、灵武白芨滩、镇北堡昊苑村、贺兰山(大磴沟)4个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及修复示范点,努力打造宁夏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品牌。

如何更好发挥审判职能,以司法之力守护绿水青山?全区法院积极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惩治和教育功能、民事审判救济和修复功能、行政审判监督和预防功能,不断加大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案件的审判力度,让环境资源案件成为记录美丽宁夏建设的生动法治故事。

“绿色审判”让人人都成为生态守护者

上坟烧纸,造成山火,毁林40余亩,令彭阳县小岔乡的王某某懊悔不已,“过去2年,我都在按照彭阳县自然资源局的植被恢复方案对被损林木、植被进行修复”。

此前,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和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防火戒严通告,擅自在重点森林防火区用火造成林区火灾,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赔偿被焚毁国有林木损失费4万余元,并对被损林木、植被进行修复。“这体现了生态环境要素的一体保护和系统修复,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绿色审判、严格执法、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的现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固原中院相关负责人说。

全区法院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始终,持续加大环境保护禁止令签发力度,做到“令行禁止”。不断丰富完善河湖山漠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探索推行环境修复令、补植令、放流令、劳务代偿令等举措,完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环境修复资金管理等配套措施,努力实现惩罚犯罪与恢复生态的双赢。加强过硬队伍建设,努力培养环境审判人才。开展院校合作,围绕水源保护立法、生态修复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为涉水审判提供理论支撑,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马涛马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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