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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反家暴又出新举措 构建从“投诉”到“庇护”全链条
时间:2020-09-30 18:56来源:宁夏妇联责任编辑:马守玉

近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牵头,公安厅、民政厅、妇联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构建起“投诉-告诫-人身保护-损伤鉴定-庇护”的链条,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提供了新举措。

《实施办法》共34条,进一步规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办理程序,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管辖、申请条件、证据、举证责任、审查、种类、送达、生效、执行等作出明确规定,使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及人民法院的审查、执行更加明确,为及时有效保护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依据。

《实施办法》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不收取费用。

《实施办法》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会面;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内活动等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根据《实施办法》,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联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情形对被申请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等,发现或者接到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反映、报警的,应当在通知人民法院的同时,依法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民政部门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若出现申请人因遭受家庭暴力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等情形的,应当依法给予必要的救济。妇联组织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主动联系人民法院,并指派联络员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回访。

《实施办法》的出台,进一步畅通了多部门、多方位、立体化的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加大反家庭暴力纵向联动和横向联合多部门联动合作机制,使维权服务做实、做细、做小,做到妇女群众的身边,不断提高宁夏广大妇女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妇女儿童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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