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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长治长美”背后,宁夏的这些操作很圈粉!
时间:2020-09-28 22:47来源:宁夏日报责任编辑:马守玉

原标题:巡河护河治河 河湖长治长美

黄河流经全国9个省区,宁夏是唯一全境属于黄河流域的沿黄省区。如何肩负起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推动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责任,宁夏一直努力着。

近些年,宁夏持续改善全域水生态环境:2017年,全面推行河长制,全区1047条(个)河湖水系纳入了工作范围;司法机关出台多项制度条例,法治保障“绿水”;检察机关积极通过公益诉讼,用诉前检察建议书“武器”保护河湖;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各类河湖违法犯罪行为;宁夏各级法院紧紧聚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等主要任务,为建设美丽新宁夏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河湖长制打造绿水常青

“银川市西夏区金波街四二干沟泵房东侧水体污染严重,这是县级河长裴建宁巡河时发现的问题。”9月18日,在宁夏水利厅河湖管理处,工作人员正在查看“巡河App”上显示的巡河问题。现场,河长办人员任新福给西夏区西花园街道办事处下发通知要求两日内安排整改,并记录下来。这是2017年4月,宁夏全面推行河长制以来,宁夏水利厅采用信息化技术助力巡河的一项重要工作。

宁夏是沿黄唯一全境属于黄河流域的省区,下辖5个地级市、22个县(区),境内主要河流有黄河、清水河、典农河、茹河、泾河、渝河、葫芦河、苦水河等河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河湖共1047条(个),其中河流954条,湖泊93个,河长3720名、湖长283名,实现了河湖“全覆盖”和“应管尽管”。

2017年以来,宁夏基层河湖长制体系建设日趋完善,自治区水利厅河湖管理处副处长杨继雄说,“我们坚持巡河保洁与脱贫攻坚相结合,在贫困县区建立‘公益岗+民间河长’模式,优先选聘建档立卡贫困户为民间河长、河湖保洁员,助力实现管护河湖与脱贫攻坚‘双赢’。还采用信息化技术助力巡河,科学划分巡河保洁区域,实现河湖无死角、全覆盖,为巡河员、护河员手机安装“巡河App”,巡河问题实时上传、及时处理,督促巡河员、护河员勤巡河、勤清理、勤报告,构建河(湖)‘清洁网’。”

此外,宁夏部分县区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强化巡河、护河力量,提升巡查管护河湖工作质量;探索河湖巡查员、护林员和环境卫生保洁员“三合一”管护新模式,目前全区共设立村级河湖长2081人,共设立巡河员、护河员、河道保洁员等公益岗位4721人。“推行河湖长制,不仅强化河湖长治理责任,还注重与人大政协监督议政相结合、与中央环保督查反馈意见整改相结合、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相结合。强化监督考核倒逼履职,以最严格的考核问责制度倒逼干部作风转变,层层压紧压实责任。”杨继雄说。

据了解,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以来,宁夏重点责任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扎实推进河湖长制各项任务落实,涉及重点责任部门包括水利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等。此外,为保障河湖长制有效推行,自治区还建立健全河湖长制度建设,建立自治区河长制考核制度、河长湖长述职制度、跨界河湖联防联控机制、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等,为河湖长制工作高效落实提供了有力保障。(记者周昕)

宁夏基层法院法官向群众宣传环境保护法

司法利剑护卫母亲河

2020年6月,宁夏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惠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因未依法履行责令王某某、廖某某、马某拆除在惠农区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养殖场违法建筑的河道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被判违法。

2019年,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中发现,自2006年以来,案外人王某某、廖某某、马某未经审批,私自圈筑围墙,分别在黄河惠农段标准化堤防以东黄河河道的河滩上建设了3处狐狸养殖场,从事狐狸养殖业,严重影响了黄河河道正常行洪及输水,对黄河两岸居民生活和生产安全造成潜在危害,违反了国家河道管理规定。

惠农区农水局对上述情况存在未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

2019年7月5日,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向惠农区农水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采取有效措施责令王某某、廖某某、马某拆除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貌,切实保护好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惠农区农水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却未积极作为,没有按期履行职责。

当年11月8日,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由于庭审前,即2019年11月26日被告惠农区农水局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回复,已协同相关部门完成了对3户狐狸养殖场的拆迁工作,计划于12月底前对拆迁后的建筑垃圾进行彻底清理,并恢复土地原貌。

后公益诉讼起诉人经实地查看后认为惠农区农水局已经履行了对涉案养殖场的违法建筑设施拆除的法定监管职责,依法变更了诉讼请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公开宣判,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诉讼请求。

“这起行政公益诉讼案,是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助力保护母亲河的角度出发,充分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以司法监督的手段督促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履职。”该案的主审法官告诉记者。

“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将与自治区检察院、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市场监督管理厅等九部门共同建立自然资源衔接机制和联合机制,依法严厉打击破坏自然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宁夏自然资源安全,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供有力保障。”

9月20日,宁夏高院负责人介绍,目前九部门已经联合制定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试行)》和《关于建立部门间联合打击破坏自然资源违法犯罪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具体列举了32项破坏自然资源及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明确在九部门间建立联合打击破坏自然资源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监督。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宁夏各级法院自觉将审判执行工作融入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当中,加强环境保护案件的审判力度,加大对环境保护法的宣传,以司法之剑护卫母亲河,依法审理各类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有力制裁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法行为,注重对环境资源的恢复性保护,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供有力保障。(记者张涛)

携手清四乱共护水安全

闲暇时分,漫步河边湖畔,岸绿景美,生态美景随处可见,而这背后也包含着宁夏检察机关的努力。近些年,宁夏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监督活动,为河湖流域生态构筑起一道道安全屏障。

“我们是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现向你镇政府、各位河长宣读检察建议书内容……”

9月10日,针对辖区元宝湖发生的非法取水问题,银川市金凤区检察院向丰登镇政府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丰登镇政府组织人大代表、两级河长共12人参加。经调查,金凤区检察院发现某建设单位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在元宝湖取水用于工地洒水作业,造成水资源浪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

当天,丰登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表示,该镇将严格按照检察建议内容全面整改,严格依法落实河长制工作,保护河湖生态环境。

近年来,宁夏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和河长办协调沟通优势,积极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监督活动,集中进行问题整改,有效解决生态环境问题。

其中,宁夏全面推行河长制办公室向检察机关移交问题线索379件,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线索111件,立案236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35份。

截至目前,专项监督行动共督促清理污染水域面积1282亩,督促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河道277公里,督促整改拆除违法建筑16.5万平方米,督促清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4.6万吨。

全区检察机关与各级河长办建立长效沟通协作机制,共同梳理“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的“四乱”问题清单,建立案件线索专门台账。

检察机关还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在专项监督活动期间接受群众对有关河湖管理保护中违法违规问题的反映和举报。吴忠市利通区检察院与河长办先后50余次到黄河(利通区段)岸滩、清水沟、五里坡牧场等地查看现场,拍摄照片1000余张,使用执法记录仪现场记录40余次,无人机巡查5次,共恢复河湖滩地50余亩。

灵武市检察院积极联合河长办对辖区黄河流域、苦水河流域等重点河道进行拉网式排查,全方位、多渠道摸排线索。

全区各级检察机关有效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对排查出的问题逐件核查、逐件整治、逐件清理,综合使用诉前检察建议、联合实地督导检查、验收合格销号等多种手段整治“四乱”问题。

青铜峡市检察院、河长办负责人先后3次带队到现场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如期完成黄河二期整治征地后农户再次抢种滩地60亩、孔雀山庄沿河岸搭建狗棚及停车场200平方米的清理整治任务;

海原县检察院邀请9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及8家乡镇负责人召开公益诉讼现场推进会,加强对清水河、西河河道附近采砂场、制砖厂的清理、取缔及受损恢复、治理工作。

2020年,宁夏各级检察机关将把“清四乱”专项行动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长期结合,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及时发现纠正破坏河湖流域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切实加强与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的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促进“四乱”重难点问题的彻底治理。发挥好“河长+警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实现业务监督、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有机衔接,强化河湖长制工作抓手,提升河湖管理法治化水平。(记者杨超)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和水务部门工作人员对贺兰县立岗镇北大沟进行督查。(记者杨超)

织密黄河生态“保护网”

“保护好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必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为守好生态环境生命线、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供有效保障。”9月18日,宁夏公安厅森林警察总队有关负责人说。

为守护好宁夏的青山绿水,宁夏公安厅近期联合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等多部门印发《全区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黄河流域和贺兰山等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及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关于建立部门间联合打击破坏自然资源违法犯罪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等文件,共同协商建立全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和部门间联合执法机制,为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效的执法工作机制保障。

近年来,宁夏公安机关建立起一个打击破坏河湖生态的全方位保护“大网”。

依据“河长+检察长+警长”的联动协作工作机制,明确了公安机关每年与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不少于2次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督查检查,每年筛选一批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突出问题线索,由河长办、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联合挂牌督办,共同研究在河湖管理领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督促相关问题有效解决等工作职责。

同时,宁夏公安机关根据对黄河流域宁夏段污染环境违法犯罪集中打击整治行动的有关方案,联合相关部门对向黄河流域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摸排,并重点打击,按照“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的侦办要求,整合内部警种资源,拓展污染环境犯罪线索来源,加强分析研判和案件深挖,打源头、挖团伙、铲链条,形成惩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2019年11月下旬开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他人先后3次将位于吴忠市利通区扁担沟镇石家窑村三队黄同公路西侧防护林带67株树木砍伐,部分出售获利4800元。此案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经鉴定,被砍伐林木立木蓄积31.8729立方米,滥伐林木价值16085元,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树一草都在保护着黄河这条“命脉”,就连栖息在这片土地上的小动物也是生态链里重要的角色,“非法狩猎、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事也时有发生,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我们依法严打、绝不姑息。”该负责人说。

2017年3月31日晚,西吉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接到举报,在西吉县偏城乡偏城村一水库有3名男子开车捕捞野生动物癞蛤蟆,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将3名违法嫌疑人抓获。经查,3名男子均为外地人,在西吉境内非法捕捞癞蛤蟆准备贩卖。经现场清点,共捕捞癞蛤蟆1067只。2017年4月5日,西吉县公安局白崖派出所破获一起非法捕捞野生蟾蜍案,当场收缴42袋共计11600只,并现场抓获嫌疑人3名,暂扣非法运输车1辆。(记者刘惠媛)

公安民警向孩子们宣传保护野生动物。(图片由宁夏公安厅森林警察总队提供)

立法守护碧水清流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是为了解决因工业化、城镇化的迅速发展,带来的能源消耗持续增加、水污染防治压力不断加大、工业废水治理难点多等日益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9月19日,吴忠市生态环境局青铜峡分局水股股长马玉恒说,《条例》实施后对防治污水排入黄河等河湖有很大的推进效果。

目前,青铜峡市已形成良好的管理体系。青铜峡市水务局严格贯彻落实“河长制”,河湖管理水平提高,有效的改善地表水水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维管理,从源头防止污水肆意排入河湖。

马玉恒告诉记者,目前青铜峡市重点排污企业已全部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园区、皮草产业聚集区建设了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有效保护水生态环境。针对水污染防治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这一问题,根据违法行为种类的不同,《条例》分别设置了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停业整治、责令关闭、按日计罚等一系列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排污企业有很大的震慑力,青铜峡市目前偷排、漏排现象明显减少,河湖环境明显改善。

水污染防治关系到河湖环境质量和生态安全,和百姓的“水缸”也息息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后,各地方相继出台了《水污染防治条例》,但宁夏一直未制定水污染防治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近年来,宁夏实行最严格的水生态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制度,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区河湖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能源消耗持续增加,水污染防治压力不断加大,宁夏水污染防治任务依然艰巨。为贯彻落实生态立区战略,填补宁夏水污染防治领域立法空白,通过立法保护“母亲河”,自治区党委将制定《条例》列入2019年工作要点。

宁夏司法厅立法一局局长刘连喜告诉记者,《条例(草案)》送审稿是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在区内外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的。

报送自治区政府后,司法厅按照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将《条例(草案)》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书面征求了各市、县(区)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共83家单位的意见。为进一步增强《条例(草案)》拟定措施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司法厅会同生态环境厅先后到银川市等地进行了调研,实地了解人工湿地、河湖等方面的情况。

同时,研究并吸收了自治区、各市、县(区)政协及政协委员关于入黄河排水沟整治的意见建议。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全面审查、修改后,分送发改委等8个部门征求意见并进行会签,经自治区司法厅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了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2020年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并于3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出台,意味着宁夏要用最严格的水污染防治法律,为宁夏水生态环境保护筑起一道坚实有力的法律防线。(记者马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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