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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检察公布10起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时间:2023-05-23 15:12来源:青海检察微信公号责任编辑:李笑颖

   案例一:加强精准帮教附条件不起诉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盗窃案

【基本案情】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小刚(化名),案发时16周岁,2021年间,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先后三次盗取他人车内现金共计1万余元。2022年3月23日,海南州某县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同年6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6个月。2022年12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海南州某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根据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开展全面社会调查,充分考量小刚具有未成年、坦白、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拟对其作附条件不起诉,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案件承办人、法律援助律师、特约检察官助理等召开不公开听证会,认真听取各方意见。经综合评估,依法对小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6个月。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县检察院检察官邀请社区工作人员、学校老师组成帮教小组,根据其成长经历、家庭关系、社会交往等情况,深入分析问题根源,量身定制针对性干预矫治、观护帮教计划,及时跟踪评估帮教效果。同时,向小刚家长发出督促监护令,督促其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加强与小刚正向沟通,共同协助帮教小组对小刚开展考察帮教,形成“检+校+社+家”的帮教合力。考察期间小刚6次向检察官汇报思想,经过帮教,小刚改变不良习惯,学习状态良好,在学校各类比赛中多次获得荣誉,取得老师和同学们的充分信任,担任班长并顺利考入高中。县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进行犯罪记录封存。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释放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效能,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双向、全面保护,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用心挽救促其改恶向善,使涉罪未成年人不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内,充分了解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等情况,联合学校、妇联、民政、团委等多部门,积极引入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链接更多社会资源,实施针对性帮教、观护、救助。注重在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推行“督促监护令”,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监护人充分履职,形成帮教合力,纠正未成年人偏差行为,改善家庭监护和教育环境,共同为未成年人顺利回归正常生活与学习提供帮助。同时,进行犯罪记录封存,避免犯罪前科带来负面影响,实现教育感化挽救保护目标。

案例二:多元化救助提升综合司法保护效能——王某某强制医疗案

【基本案情】

被害人小花(化名),案发时10周岁,系农村单亲家庭子女。2021年3月,小花在家中被父亲王某某用锤头敲击头部和胸部,用刀割手腕并用手抠伤双眼,造成右眼失明、两处重伤的严重后果。小花哥哥小强(化名,13岁)在现场目睹王某某的伤害行为。经鉴定王某某患精神疾病不负刑事责任,2021年9月13日,公安机关向海东市某县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意见,县检察院经审查,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法院决定对王某某强制医疗。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海东市某县检察院主动履职,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对王某某进行精神疾病鉴定,初步核实王某某家庭经济情况后,立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在较短时间内将8万元司法救助金转入被害人小花专用救治账户。积极协调各方力量,联合政府、民政、妇联、村委会及社会各界开展多元化救助,通过倡议、发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募捐9万余元用于医治小花。小花出院后,县检察院安排心理医生对小花、小强进行心理治疗,系统开展心理疏导、危机干预和创伤疗愈,并协调公益组织将小强纳入助学资助范围,长期资助直至学业结束。同时,对小花母亲多次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其正确处理修复亲子关系。案发后,小花及其母亲向县检察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支持起诉申请,县检察院予以支持,并向法院提起支持起诉,申请撤销王某某监护人资格,变更被害人抚养权,法院采纳并作出判决。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主动作为、能动履职,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特别对于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被害群体给予更多关注和保护。对实施故意伤害、虐待、性侵等监护侵害犯罪,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通过支持起诉等方式,及时撤销监护人资格。同时,根据未成年被害人的具体情况,联合政府职能部门、妇联等群团组织和社会有关力量,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医疗救治、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经济帮扶、生活安置、复学就业、家庭教育指导等综合救助措施,优先解决未成年被害人面临的现实生活困难,使因案处于困境的未成年被害人及时得到全面综合保护,努力消除未成年人被侵害造成的不良影响,改善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会成长环境,提升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效能。

案例三:强化系统治理依法严惩校园性侵犯罪——马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2年,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海东市某县某小学校长及数学老师期间,利用其职务及教学便利条件,在学校宿舍、教室等地多次对多名女学生(均系幼女)实施奸淫、猥亵行为。2022年8月19日,海东市检察院起诉至法院,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马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本案为发生在校园内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件,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统筹发挥多种检察职能,通过一体融合履职,推动源头保护,努力实现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一是精准个案办理。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准确把握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审查判断标准,从严从快批捕起诉,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严厉惩治教师性侵未成年学生犯罪。二是落实特殊制度。针对被害人出现创伤后心理应激反应等情况,委托专业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辅导,依法为多名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帮助被害人及时恢复正常学习生活。针对本案中出现的监护缺位问题,依托社会支持体系,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人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三是开展类案监督。根据案件反映出的学校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强制报告制度不力问题,海东市检察机关进行调查立案并向教育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教育部门高度重视,对全市学校开展校园安全专项检查,对查找出的校园安全管理漏洞,认真分析整改。为防止校园性侵案件再次发生,海东市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对全市500余名教职员工及在校工勤人员开展入职查询,并走进学校开展强制报告专题法治宣传讲座,切实推动强制报告、入职查询制度落地落实。四是努力实现系统治理。对近三年来办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调研,发现未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线索6件。根据调研情况,书面建议海东市委政法委将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市委政法委采纳建议,将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相关单位平安建设考核。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犯罪或者遭受侵害的刑事案件背后,往往存在社会治理方面的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未检业务集中统一办理优势,强化系统审查意识和综合取证能力,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并审查未成年人相关公共利益等其他权益是否遭受损害,对经审查评估需要同步履行相关法律监督职责的案件,依法融合履职,综合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系统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推动从顶层设计上健全落实机制,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保护弱势群体精神损害赔偿支持起诉——民事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被害人小红(化名)身患残疾,案发时未满14周岁,在外玩耍时被被告人张某甲哄骗至家中,张某甲与张某乙先后对小红进行性侵害,造成小红严重精神创伤,出现自杀、自残等现象,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22年2月23日,小红监护人向西宁市某区检察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支持起诉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西宁市某区检察院受理张某甲、张某乙强奸案后,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被害人因犯罪侵害导致精神分裂,在省内多家医院治疗未愈,小红家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后续治疗费用,案发后,被害人未得到任何赔偿,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立即组织检察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详细了解具体情形及小红现状,并向小红监护人释明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法规,引导小红监护人收集精神损害相关证据。同时,根据会签的《关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诉与法律援助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协调区司法局为其聘请法律援助律师,在被害人监护人提出申请后,区检察院决定启动支持起诉程序,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书。通过检察官出席法庭释法说理,敦促被告人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两名被告人共同赔偿小红精神损害赔偿金、后续治疗等费用共计10万元。

【典型意义】

《民法典》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依法启动民事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在追究侵权者刑事责任的同时,支持被侵权未成年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实行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的理念。本案中由于张某甲、张某乙的侵害,致使小红精神受到严重创伤,患上精神分裂等精神疾病,其有权请求上述损害赔偿。因小红系明显缺乏诉讼能力的当事人,检察机关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主动为其监护人提供法律指导,引导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支持起诉方式帮助未成年人索要精神损害赔偿,有效发挥了检察机关对社会风险的化解能力和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增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切和期盼。

案例五:推动落实强制报告合力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火墙”——强制报告制度履职不尽责案

【基本案情】

2021年寒假期间,一名在校小学生被社会闲散人员多次性侵并致怀孕生产,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未落实强制报告制度。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果洛州某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强奸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害人系小学在校学生,经调查核实,被害人班主任及学校发现被害人被性侵并怀孕事实后,未按照强制报告制度规定,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及向相关单位报告。后期县教育局接到汇报后亦未及时履行强制报告制度。2022年4月,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县辖学校不同程度存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不到位情况,向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直接负责人员予以处理,同时在全县教育系统内深入学习强制报告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收到检察建议后,县教育局立即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抽调专人成立调查领导小组,并组织全县教育系统学习强制报告制度及相关规定。2022年9月,经检察机关督促,县教育局作出处理决定,对负责安全管理的校长、政教处主任进行约谈,对被害人班主任予以警告处分,取消全年评先评优资格。案件发生后,县检察院专门针对涉案学校学生开展检察开放日主题活动,并在全县中小学开展防性侵教育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为防止类似案件发生,又与县卫生健康局对接,组织辖区各乡镇卫生院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并对医务人员进行专题授课,指导医务人员操作强制报告平台。同时,对全县所辖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走访调查,落实强制报告主体责任,畅通报告渠道、规范接诊记录,确保及时发现、及时保护、及时取证。

【典型意义】

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具有保护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义务。2021年教育部颁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要求学校依法建立强制报告机制,规定学校和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主动倒查是否存在违反强制报告等规定的情形,发现问题督促相关部门严格依法追责,推动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等制度,合力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火墙”。

案例六:加强家庭教育指导筑牢未成年人家庭保护防线——督促监护令案

【基本案情】

2021年,海北州某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发现被害人家庭存在家庭教育方式不当,教育理念、方法欠缺,不注重培养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从而导致该家庭未成年子女多次遭受严重不法侵害的情况发生。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海北州某县检察院对该案未成年被害人积极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发现被害人家庭经济来源不稳定,被害人父母缺乏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安全教育、自我保护教育的意识,忽略了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照顾,遂联合当地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对被害人父母开展“一对一”家庭教育指导,并向该案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被害人父母制发“督促监护令”,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为巩固对该家庭的监督监护成效,检察机关联合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心理辅导社工、司法社工对该家庭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家庭教育指导、心理辅导、法治教育等帮扶措施,并积极向当地政府寻求帮助,为该案未成年被害人父亲提供固定工作以保证该家庭有稳定的经济收入,通过对被害人家庭提供司法救助、寻求社会救助等方式解决家庭实际困难,有效提升监护人家庭教育的能力和质量。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积极贯彻落实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针对监护人监护不当、监护缺失情况,及时向监护人发出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督促监护令”,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联合相关部门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提供有效的援助和帮扶,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七

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小餐桌”综合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西宁市城北区检察院联合相关行政机关对辖区校园周边开设的部分“小餐桌”开展专项检查,经调查,辖区午托班不同程度存在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工作人员健康证过期、未规范留样、进货台账登记不齐全、使用过期的消毒产品、灭火器配备数量不足、使用大量易燃材料进行装饰等食品、卫生、消防问题。因相关行政主管、监管机关履行职责不到位,2022年5月21日,检察机关决定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向行政主管、监管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相关部门整改完毕后回复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西宁市城北区检察院联合相关行政机关对辖区内部分“小餐桌”开展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针对存在的问题固定证据并及时立案。组织召开辖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守护未成年人公益保护——“小餐桌”综合治理听证会,检察官就调查情况和相关建议措施进行介绍和说明,明确各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听证会后,区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公开送达了检察建议书,相关职能部门对此高度重视,联合开展校园周边“小餐桌”专项整治工作,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共检查校园周边“小餐桌”109家,发现各类问题隐患69条,责令经营者当场整改54条,依法取缔关停1处无照经营商户,约谈经营者6人,发放宣传册500余份。

【典型意义】

“小餐桌”综合治理既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也是食药领域的一项重点民生内容,做好“小餐桌”综合治理工作对守护未成年人“舌尖上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对辖区“小餐桌”食品、卫生、消防安全进行有效整治,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权益,实现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公共利益多赢共赢,对助推西宁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案例八:一体融合履职推动源头治理——酒吧违规招用接纳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在办理王某某、袁某某被非法拘禁案时,发现辖区某酒吧存在招用未成年人充当“气氛组”,从事散台订桌、陪客人喝酒等工作。同时该酒吧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核消费者身份及年龄,多名未成年人多次进入酒吧饮酒。被害人小明(化名,15周岁)在酒吧工作期间与进入酒吧饮酒的未成年人发生矛盾,被殴打后非法拘禁达17个小时。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3月,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在办理王某某、袁某某被非法拘禁案时,发现辖区某酒吧违规招聘未成年人,并出现未成年人遭受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侵害的情况。区检察院实地摸排、走访调查后,发现辖区KTV酒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亦存在未成年人随意出入等问题,相关行政主管、监管部门未充分履行监管职责,监管治理不到位。2023年3月,区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行政机关代表、专家学者、人大代表等担任听证员,充分听取听证员及人民监督员意见,随后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体旅游科技局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两部门高度重视,认真采纳全面落实检察建议,依照法律规定对涉案酒吧进行处罚并加大辖区内娱乐场所监管力度,并及时回复检察机关整改落实情况。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淡薄,缺乏自身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进入酒吧等娱乐场所,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造成诸多不良影响。酒吧等娱乐场所对应聘者、消费者的年龄、身份不加审核,纵容未成年人进入酒吧,不仅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权,也破坏了不特定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扰乱了社会秩序,具有损害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双重性。检察机关实行未检业务集中统一办理,统筹发挥多种检察职能,一体融合履职,在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同时,敏锐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坚持案件办理和源头治理相结合,深挖案件背后的社会综合治理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职能部门加大对辖区内娱乐场所监管力度,有效堵塞监管漏洞,推动源头治理,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案例九:强化部门联动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违规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海西州格尔木市检察院根据举报线索,与市烟草专卖局联合检查发现某超市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且在销售前未核实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等情形。经调查,发现市区学校周边的部分零售经营场所存在违法出售烟草制品等行为,未成年人可轻易获得烟草制品,导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1月,海西州格尔木市检察院根据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举报格尔木市中小学周边商铺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线索,联合市烟草专卖局对校园周边商铺进行联合检查,发现某超市在未核实未成年人年龄及未告知未成年人不能单独购买香烟的情况下,曾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该院决定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辖区内存在违法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等违法情形,市烟草专卖局未完全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市检察院向市烟草专卖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纠正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整改措施消除学校周边可随意购买烟草制品的问题,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市烟草专卖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制定整改落实方案,对全市电子烟实体店进行摸底,并联合市教育局、工商局等部门开展学校周边综合治理,严厉查处中小学校周边零售客户、无证经营户向学生“拆包售根”和出售电子烟的违法行为,在店内粘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专用宣传标识,同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及日常性的后续管理,形成监管合力。市检察院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全程跟进监督,确保检察建议落地落实,督促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注重沟通协作,强化部门联动,通过事前全面调查取证,事中充分沟通协调,事后严格跟踪监督,凝聚各方共识,确保有效发挥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实效,督促行政机关切实依法履职,实现“检察+行政+学校”的多维度联动协调,最大限度提高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切实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十:依法能动履职杜绝未成年人安全出行隐患——未成年人安全骑行“小黄车”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青海西宁某商贸有限公司经海东市乐都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同意,在该区主要小区、商场、医院等地设置了121个共享电动“小黄车”投放点,共投放993辆“小黄车”,极大地方便了市民的出行。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小黄车”使用中存在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骑行“小黄车”、多名未成年人共同骑行一辆共享单车以及不戴头盔骑行、不遵守交通规则骑行等问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海东市乐都区检察院通过调查核实,发现因运营单位管理不到位和共享电动车身份认证系统存在漏洞,以致出现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扫码骑行、超载骑行、在行车道上逆行等违反交通规则问题。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海东市乐都区检察院及时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制发未检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快速部署,通过督促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骑行用户认证系统进行完善,所有用户每次骑行均须在系统经过实名、身份证号认证,并进行人脸识别后才可开锁骑行,从源头有效杜绝了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骑行“小黄车”现象。通过区公安+城管+交通联勤联动执法机制,利用日常巡逻,加强对逆向行驶、随意横穿道路、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整改期间共查处共享单车交通违法行为150余起,警告200余人次。加强与区教育局沟通联系,通过“学校+家长”模式开展安全骑行普法宣传活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杜绝各类安全隐患。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主动担当作为,从治理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骑行“小黄车”这个群众关心的“小切口”入手,把“当下治”与“长久立”相结合,通过制发未检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建立公安+城管+交通联勤联动执法机制、“学校+家长”普法宣传等措施,助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有机融合,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治理大格局,将未成年人保护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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