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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毒贩终审获刑10年
时间:2020-05-29 11:02来源:云南长安网责任编辑:安羽

“我没有贩毒,这些毒品是我自己吸食用的。”抓捕、侦查、补侦、一审判决、上诉、撤诉、终审裁定,整个过程经历了9个多月时间,毒贩张某某始终拒绝供述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一直称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的。但是,随着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全案在“零口供”情况下,张某某照样被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9年6月4日9时许,弥渡县公安局新街派出所在新街镇铁柱坪村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抓获,当场从其右侧裤包内查获毒品冰毒片剂128颗,经称量净重12.22克。同日,弥渡县公安局以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对张某某刑事拘留。由于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

归案后,张某某妄想用吸毒人员身份掩盖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并且态度嚣张,拒绝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为依法实现对犯罪分子最有效的打击,最大限度消除毒品社会危害,新街派出所坚持“零案专办”的做法,专门抽调精干警力侦办此案。

民警通过深入调查走访,收集到了多名吸毒人员曾多次向张某某购买毒品的证据材料,并获取了张某某与部分吸毒人员进行毒品交易的手机微信转账记录、通话清单,有力佐证了张某某曾多次贩卖毒品给多名吸毒人员的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7日,经补充侦查,弥渡县公安局以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将此案移送弥渡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弥渡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向弥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1月5日,弥渡县人民法院以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一审判决后,张某某以量刑过重为借口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某又主动申请撤回上诉。

日前,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法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在“零口供”情况下,张某某最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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