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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办案手记 | “地沟油”制作烤鱼案 检察官如何固定证据查明销售金额
时间:2023-05-18 09:32来源: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检察责任编辑:安羽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某烤鱼店用地沟油制作烤鱼进行销售,案发后刑事犯罪部分没有争议,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却一波三折,案件一度陷入困境。办案检察官打破僵局,综合调查证据,锁定销售地沟油金额,让犯罪嫌疑人在负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24624元。

烤鱼店回收废弃油脂

2022年5月10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烤鱼店进行日常现场检查中发现,其库房内进门处靠右侧有一桶棕黑色的油脂,库房最里侧发现有一个铝制桶,桶内装满食物残渣,在其炒制配菜的厨房里发现约为70升的棕黑色油脂。当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烤鱼店进行查封并决定立案调查,同月17日,该局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6月2日,七星关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依法提出引导侦查意见。同月17日,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2023年2月7日,公安机关将该案向七星关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经审查,2021年8月至2022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聂某某在七星关区招商花园自营烤鱼店内,为节约经营成本,将顾客食用后的餐厨垃圾回收后过滤“地沟油”,用新油与“地沟油”混合炼制后制作烤鱼。经鉴定,涉案棕黑色油脂中铅含量超标,长期食用铅超标的油脂可引起慢性中毒,足以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

检察官审查发现聂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可能侵害众多消费者身体健康,通过内部线索移送机制将该线索移送公益诉讼办案团队。公益诉讼办案团队第一时间介入该案,组织团队成员从该案违法犯罪行为与损害社会公益利益之间因果关系、销售时间跨度长、具体销售数额、证据时效性等方面多次进行分析论证。认为聂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公益诉讼立案条件。

七星关区检察院决定将该案立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调查,同时该院成立了地沟油案专项办案组。并针对聂某某的行为在《正义网》上进行了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该烤鱼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始于2021年8月。那么,这段时间用地沟油制作烤鱼销售过程中,一共生产出多少地沟油?销售烤鱼金额是多少?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如何计算?这是办案组需要找到答案的三个关键问题。

手工账本记录难以计算销售金额

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聂某某的讯问笔录、相关证人及书证进行了核查比对分析。发现该烤鱼店没有收银系统,日常收支由聂某某的大嫂冉某做手工账,现场只查获了一本自2022年2月17日至2022年5月9日期间的手工账本(之前手工账本已无法查证),营业收入为100.76万元。

在询问冉某的过程中,冉某陈述营业收入中包含未使用地沟油制作的土鸡爆大虾、牛肉爆大虾、酒水饮料等费用,无法从中区分出销售烤鱼与其他菜品的价格,如果以总营业额作为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显然不够客观公正。

由于聂某某生产地沟油制作烤鱼时间长,单人作案,方式比较隐蔽,虽然做了手工账本,一方面只记录一段时间的收支账目,记账记录不完整;另外一方面手工记账每天只记录收入和支出账目总账目,并没有每一笔的支出明细,无法计算出这段时间销售使用地沟油制作烤鱼的销售金额。

按生产比例无法计算销售数额

案件陷入僵局,检察官一边重新梳理证据,一边思考是否要从其他信息中查找线索。

既然直接证据无法客观计算价款,能否通过间接证据来合理推算?

聂某某的讯问笔录中曾提及,将顾客食用后的餐厨垃圾回收过滤后的“地沟油”,按照1比3的比例加入新鲜的大豆油,在熬制的过程中加入大葱、花椒等香料。检察官了解到新鲜的大豆油是从桂花市场一店面购买,通过询问供油商、提取微信交易记录固定证据后。

办案检察官发现,虽然可以根据购买的大豆油的数额及在制作过程中地沟油和大豆油使用比例计算出这一段时间的用油量,从而计算出生产“地沟油”的总价值。但是,由于“地沟油”没有单独计算价格,用这种计算方式也无法认定使用地沟油制作烤鱼的销售价款。

购买活鱼数量锁定销售价款

检察官没有气馁,继续寻找客观公正的计算方法。聂某某大嫂冉某在询问笔录中曾提及,烤鱼店按活鱼毛重每斤40元的价格卖给顾客,配菜不算钱,长期以来聂某春一直给该烤鱼配送活鱼,能否通过购买活鱼的价格来推算销售烤鱼的价款?

检察官找聂某春进行询问这段时间向该烤鱼店销售的活鱼数量,因聂某某与聂某春是同乡,关系不错,在询问中聂某春一开始含糊其辞,故意绕开话题说些无关紧要的事,最后辩称给烤鱼店送的鱼不只是江团鱼,还有草鱼,具体每次送的每种鱼是多少斤、多少钱记不清楚了。之前检察机关询问冉某时,她曾称聂某春一直给烤鱼店送的都是江团鱼,很少送草鱼,现在聂某春故意撒谎,混淆视听。

果然,经过检察官进一步宣讲刑事政策,聂某春最终如实陈述,他这一段时间给聂某某送的都是江团鱼,每次送活鱼的时候都是冉某通过微信支付的,聂某春提供了他与冉某的微信支付交易记录以及每斤销售烤鱼的价格。

证据越来越充分,案件事实一步步明晰。

通过询问证人、提取相关书证等方式,确定这一时期冉某支付给聂某春的活鱼鱼款共计12985元,按照当时江团鱼每斤16元市场价格计算,聂某春出售给某村夫烤鱼的江团鱼重量共计811.56斤,该店再以每斤40元的活鱼价格卖给顾客来计算,这一时期销售使用“地沟油”制作烤鱼的价款合计为32462.40元。聂某某对这种计算方式和销售金额无异议,以此作为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案件事实清楚,结论客观。且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冉某和聂某春的证人证言、提取的微信支付记录等一系列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相互印证。

做好庭前工作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2023年3月28日,七星关区检察院以聂某某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聂某某承担赔偿金人民币324624.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为确保认定事实准确,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在提前介入阶段,在对地沟油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物质,依法提出对提取的地沟油进行鉴定的引导侦查意见,针对地沟油的定性问题,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专家咨询,根据食品安全法,“两高”司法解释等规定,地沟油是法律规定禁止食用的物质,以餐厨垃圾回收加工并使用的油应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通过鉴定检出有毒、有害物质。

该案系七星关区首例生产地沟油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了通过该案警醒食品行业从业人员,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七星关区检察院积极与法院就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诉求进行反复沟通,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2023年4月21日,七星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聂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出示的证据及认定的销售金额未持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聂某某用餐厨垃圾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地沟油”,并将生产加工的炼制油用于制作烤鱼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从废弃油脂中提炼加工铅超标的有毒、有害物质“地沟油”销售给顾客食用,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

同年5月10日,法院公开作出一审判决,以聂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责令聂某某承担其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324624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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