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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野湖溺亡,包括父母在内4人担责,这么判的原因是……
时间:2022-01-13 17:07来源:重庆长安网责任编辑:梁晓晨

位于重庆巴南区的天堂坝矿坑湖,因湖水呈翡翠色而备受人们喜爱。但它看着漂亮,却暗伏凶险,去年5月,一个少年就为救人落水溺亡。1月7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在龙州湾街道红炉村现场宣判了这起矿坑湖溺亡索赔案,死者父母、和死者一同前往矿坑湖的多人被判各自担责。

天堂坝矿坑湖

2021年5月2日,张某与其他5人分乘3辆摩托车到天堂坝矿坑湖游玩。到达后,同行的几名成年人告诉不会游泳的刘某、况某、张某(3人均未成年)不能下水,便去了100米外的高处跳水、游泳。张某和况某在浅水区给狗洗澡,刘某在岸边观看。

期间,况某因怕被狗咬,躲闪着往旁边跑时不慎踩滑向湖里倒去。张某见状急忙去拉,结果和况某一起掉进湖中。况某慌乱中乱扑,正好按住了张某头部。刘某看见张某在水里挣扎了三四秒,便再也没起来。后刘某将况某拉上了岸,并大声呼救。

听闻刘某的呼救声,同行的几名成年人立即赶来,入水救人未果后报警。警方与当地街道及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等进行了搜救。当晚10时25分,张某被蓝天救援队打捞上岸。遗憾的是,张某已经溺亡。

事后,张某的母亲和继父将矿坑湖所在的红炉村村民委员会、与张某同行的3名成年人、况某等两名未成年人及他们的父母一起告上了巴南区人民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89.9万余元。

案件开庭审理时,被告红炉村村委会诉讼代理人表示,村委会在矿坑湖周围修筑围墙、安装防护网、设置警示标语牌、定时定点巡查并组织安全劝导员宣传教育游泳戏水的危险性,事发后亦积极组织力量进行施救,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警示和监管义务。且矿坑湖并非经营场所,也非对公众开放的休闲场所,围墙有一残破缺口,并不意味着公众可以罔顾危险提示擅自进入。故被告红炉村村委会对张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对其溺亡承担责任。


庭审现场

庭审中,其余被告也分别围绕自己是否担责等争议焦点,发表了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张某的监护人,在其辍学后,未采取合理有效的教育、沟通对其进行心理疏导、行为引导,反而认为张某叛逆心重,放任其离家居住,使张某处于几乎“无监护”状态,显然不利于保护张某的人身权益,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张某事发时未成年,一起前往的3名成年人对脱离监护人监管的张某依法负有照顾和安全保护的义务。在结伴过程中,3人虽无邀约行为,但对同行的未成年人未予以劝阻。到矿坑湖后,3人虽告诉张某、况某等人不能下水,但随后就到100米外的地方跳水、游泳了,未能及时发现况某、张某溺水,也未能及时施救,存在一定过错。

张某、况某虽系未成年人,但事发时年约16岁,已具备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生活能力和安全常识,两人在浅水区给狗洗澡,应对自身在水域内活动存在一定危险性有相应判断,并应互相提醒注意安全。况某落水时,张某伸手拉况某反被其拉入水中。两人在水中时,况某因溺水恐慌有按住张某头部的情形。从常理及在紧急情况下正常人的行为模式判断,张某伸手拉况某的行为应属于救助行为。况某因不会游泳而恐慌,出于求生本能在水域内寻找可让其借力浮出水面的人、物,其按住张某头部的行为,存在借力浮出水面令其摆脱危险环境的情形。况某的行为对张某溺亡有一定原因力,况某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比同行的3名成年人更多比例的责任。况某的监护人应对况某的相应责任承担赔偿义务。

对此,重庆巴南法院依法酌情认定原告对张某死亡承担60%比例责任,3名同行成年人对张某死亡各承担5%比例责任,况某对张某死亡承担25%比例责任,其余被告不承担责任。据此,3名成年人及况某父母共同支付原告赔偿金共计26.8万余元。

据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驻红炉村第一书记杨维锋称,自张某的悲剧发生后,村里增设了围网,并将被游客损坏的湖边围墙等设施进行了修缮和加固。现在,湖边围墙上写着警示标语牌:“红炉村堰塞湖平均水深30米,湖底情况复杂,已经发生多起溺水淹亡事故,湖水温度较低,卫生情况比较差,可能引发多种疾病……”

杨维锋表示,矿坑湖虽美,但目前尚未进行打造,也不对外开放,希望市民不要前往游玩,避免发生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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