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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闯卡”逃费,2名司机被判抢夺罪!
时间:2024-03-07 09:57来源:新法治报责任编辑:朱立

近日,记者从江西省南昌市公安机关获悉

货车司机朱某,为节省过路费

两次以“闯卡”的方式

逃避高速通行费

朱某被抓获后

受到法律严处

法院以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个月

“闯卡”逃费,被判抢夺罪

让许多驾驶员深感吃惊

图片

连日来

记者采访了

该案办案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等

对该案进行了详细了解

与此同时

相关法律专家提醒指出

任何人不得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

一旦试法

根据具体情形不同

可能涉及偷盗罪、抢夺罪、诈骗罪

甚至寻衅滋事罪等多种刑事犯罪


货车司机两次逃费被抓

在高速公路通行后,缴纳通行费

这应该是每个驾驶员的常识

而作为经常走高速公路的老司机

朱某却动起了逃费的歪心思

为减少运营成本,第一次,朱某与靳某合谋,以“闯卡”的方式逃避高速通行费用。2023年5月18日,两人各驾驶一辆六轴货车,一前一后,从高速公路下来后,开车到江西南昌九龙湖高速收费站出口。在收费站ETC自助通道,两人的车上并未安装ETC卡,却直接冲闯收费站ETC自助通道,逃避高速通行费6048.52元。尝到甜头后,朱某故技重施。

2023年6月14日,朱某与张某合谋,仍以“闯卡”的方式逃避高速通行费用。朱某驾驶一辆六轴未上牌的新货车在前,张某驾驶的五轴货车在后,冲闯南昌梅岭收费站ETC自助通道,共计逃避高速通行费8268.47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2023年6月14日

朱某和张某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民警抓获

与此同时

靳某也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案处理


两人因抢夺罪获刑

除了另案处理的靳某

朱某、张某最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并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抢夺罪公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期间

朱某的亲属代其补缴了高速通行费4470元

并预缴了罚金1万元

南昌经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闯卡”的方法,逃避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其中,朱某二次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处强行冲卡逃避缴纳通行费用,共计14316.99元;张某逃避缴纳通行费用,共计8268.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

审理期间,被告人朱某的亲属代其补缴了高速通行费,预缴了罚金,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闯卡”逃费为何构成抢夺罪?

该案披露后

引起了广大驾驶员的注意

近日,记者随机走访了多名驾驶员

许多人均称“没想到”

“没想到,高速公路逃费后果这么严重。走了高速公路要交通行费,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在这上面以身试法,不应该。不过,这不是盗窃吗,为什么是以抢夺罪判刑,会不会重了些?”经常走高速公路的货车驾驶员万先生认为,逃费是一种“赖账”行为,不宜以犯罪处理,在追缴通行费和罚款后给予治安处罚即可。

与黄先生有同样疑问者,不在少数。对此,记者联系该案的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经开区人民检察院,并采访了经办该案的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程千英。

“这个案子,是不太可能会认定盗窃的。”程千英向记者讲述了该案的办理情况。在该案中,朱某和张某的行为,属于直接冲卡。他的车子出收费站时,走没有人收费的自助通道,用车头把收费站的栏杆撞开,而后逃费。

“虽说没有造成收费设施的实际性损失,但这确实是属于一种暴力性的方式。”程千英向记者介绍,一般人可能会认为偷逃通行费属于盗窃,但朱某和张某的行为,不属于秘密窃取的方式。“认定事实上,他存在暴力性的措施。虽然没给社会上造成重大损失,但他有对物的暴力行为存在。即使是对物的一种暴力,他的主观恶性肯定是要比盗窃要强。”

另外,据程千英介绍,朱某和张某所驾驶的,属于六轴货车,作为货车司机,他们经常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非常清楚高速公路的收费情况和相关规定。在清楚自身所需缴纳的通行费较高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与他人合谋,两次“闯卡”逃费,存在“蓄谋”。

因此,综上几种因素,朱某、张某被公诉机关以抢夺罪公诉。

专家:偷逃通行费可涉多个罪名

对于该案

记者也采访了相关法律专业人士

对此,江西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富民认为,尽管通过“闯卡”的方式夺取财产性利益表面上看起来并不是从被害人手中强行夺取财物,但受损的收费方难以对其所逃避的费用进行追究,将产生直接的财产利益损失。这在本质上符合抢夺罪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根本特征。

事实上,在高速公路上以跟车、“闯卡”或者蹭他人ETC等逃避缴纳高速通行费的现象,这并非个案。

记者梳理发现,从各地办案部门的处理来看,对相关行为的处置做法也不一。作为犯罪行为处理时,除了抢夺罪之外,还有盗窃罪、诈骗罪甚至寻衅滋事罪。

2020年8月至10月,章某某驾驶黑色丰田轿车,通过走高速服务区的便道避开高速路口逃离收费,并丢弃收费站未收回的CPC高速卡片。经查,章某某共计逃费39次8552元,丢弃的39张CPC高速卡片价值为1950元,高速收费站共造成10502元的损失。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章某某主动到江西省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刘垦派出所投案。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鹰潭南高速收费站的经济损失共计10502元。

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章某某一贯表现及审前社区调查,依法判决:被告人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

同样在江西省,一起有关偷逃通行费的案件,相关当事人还被以诈骗罪判刑。

2023年6月16日,涉案总金额高达53.84万元的高速公路偷逃通行费诈骗案,在南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偷逃高速ETC通行费,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期1年6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外,“闯卡”逃费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对此,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表示,如果“闯卡”者不顾当时情况安危,强行冲卡,随意损毁收费站或者其他人的财物,就属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情形,情节严重的,亦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此一来,强行“闯卡”的行为,既成立抢夺罪,又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条件,属于刑法中的犯罪竞合,在处理时,应依重罪优于轻罪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提醒:莫抱侥幸心理钻法律空子

现如今,高速公路路网发达,已经成为大家出行的主要选择之一。然而,越是日常的行为,越应该遵守法规。采访中,多位法律人士也提醒:切莫抱侥幸心理,钻法律空子。

“偷逃本该缴纳的通行费,大家千万不要抱这种侥幸心理。”程千英以她所办的该起案件释法提醒,无论是普通群众,还是类似于本案中的货车司机,大家都对高速公路需要收费这一规定有清楚认识,但这个“清楚认识”不是用来钻法律空子的,也不要抱侥幸心理,觉得不会被发现,那是不可能的。

另外,本报记者从高速公路相关管理部门采访后,也从中梳理出几类当前重点打击整治的逃费行为,警示大家,切莫以身试法。主要包括以下7类:组织、教唆他人多次偷逃车辆通行费的;造成收费设施、交通设施较大损失的;以暴力、威胁、侮辱等手段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收费人员履行职责的;造成收费公路堵塞或者管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或伪造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使用伪造、变造车辆通行卡通过收费站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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