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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能出“黑名单” ?江西法院推行信用修复机制
时间:2020-06-04 13:03来源:江西政法网责任编辑:高杨清

“人无信不立”。失信人,也就是大家熟知的“老赖”。那么,一旦信用记录出现问题,该怎么办?有没有办法修复信用记录?日前,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一女子成功修复“信用污点”引发关注。记者了解后发现,江西省已出现多起类似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案件。

“有了信用修复机制,就给了失信被执行人一个重塑信用的机会。”专家认为,这一举措为实施精准监管和联合奖惩提供了重要支撑。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法院办理了江西首例修复“信用污点”案

老赖成功修复“信用污点”

5月14日,家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北门河街的朱某,正等待着一行人的到来。

“你们终于来了,谢谢你们帮助我成功修复‘信用污点’!”一见到大余县人民法院的法官,拿到“信用修复执行决定书”的那一刻,朱某心情激动不已,因为这一纸决定书让她告别了长达数年的“老赖”身份。

据朱某介绍,2013年3月,她因住房装修在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后因资金链断裂无力还款,被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朱某切实感受到处处受限,生活、工作受到很大影响。

一旦信用记录出现问题,该怎么办呢?

“以前,就算正在履行还款义务,也还是‘老赖’身份。”据朱某回忆说,直到今年4月底得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信用修复激励机制后,她于2020年5月13日带着申请找到执行法官,表示愿意在一个月内还清欠款,请求恢复信用并解除消费限制。

五种情形可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实际上,按照以往恢复信用并解除消费限制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法院才会为他们解除失信“黑名单”。“老赖”修复“信用污点”又是怎么回事?

2020年4月13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

记者查阅该通知了解到,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为提高其履行能力,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包括将其名单信息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解除与提高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性措施。

通知还载明,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一)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二)遵守财产报告制度;(三)遵守限制消费令;(四)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五)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

据了解,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人民法院根据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相关规定,经合议庭审查,法院将朱某信用等级恢复到正常状态。

多地现信用修复案例

值得一提的是,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朱某“信用污点”的成功修复,虽然是自4月13日江西法院试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以来,江西省赣州市完成的首例信用修复案例,但在我省并非首案。

公开信息显示,我省首例信用修复案例出现在4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法院对被纳入信用“黑名单”的被执人熊某下达准予暂停适用信用惩戒的决定书。

在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被执行人肖某也成为信用修复机制的受益者。

肖某系某银行职员,2016年,肖某的丈夫聂某因未归还生意周转借款被诉至新干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聂某、肖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30余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肖某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法院于2017年1月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失信情况书面通报其所在单位。之后三年,法院先后执行到位肖某款项共计15.79万元。

2020年4月,肖某获悉江西省高院出台《意见》,遂与执行法官、申请执行人积极沟通,并提出信用修复的书面申请。肖某坦言作为银行职员,失信惩戒措施已严重影响她的工作。她表示,将书面承诺遵守限制消费令及财产报告制度,每年1月从其工资账户中提取7000元以上偿还借款,希望能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措施,同时向法院提交了财产情况报告、收入证明、工资清单等材料予以佐证。

经法院审查,被执行人肖某的情形符合江西高院关于信用修复机制意见的规定,遂作出暂停对肖某适用信用惩戒。据悉,省高院推行这项制度以来,已有较多老赖受益。

◆法院

有助于解决“执行难”

4月23日,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的邹某收到一份铅山县人民法院的“信用修复执行决定书”。

据了解,邹某涉及一起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生效后,邹某依未如约给付款项。2019年1月8日,韩某向法院申请对邹某强制执行第一期款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对邹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并于2020年3月5日对熊某发出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邹某向执行法官反映,其经营了一家足疗店,疫情防控期间暂停营业,但店面租金及部分员工工资仍须支付,导致一时无法履行还款义务。

当邹某得知江西省高院出台了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的消息后,向亲友借款主动还清了申请执行人的第一期7万元欠款,并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就调解书中确定的第二期至第四期还款达成和解协议。

负责该案的承办法官称,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应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执行人进行审核评估,适当使用信用修复机制有利于激励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

5月25日,新法制报记者从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自《意见》出台以来,该院已为7名被执行人屏蔽失信名单,为36名被执行人解除限高并撤销了信息公开。

“一些失信主体进入信用‘黑名单’后,或因为处处受限,或因为知错想改错,产生了修复信用的意愿,遂与申请人主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上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一工作人员透露,在积极落实信用修复要求的工作中,他发现该举措对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执行难”有较好的助推作用。

◆专家

为联合奖惩提供重要支撑

江西农业大学法学副教授、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高鹏表示,一个人的信用好坏通常可以通过信用记录来表现。信用记录是老百姓的一张名片,是我们的第二个“身份证”,也是在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通行证。

“不少人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信用记录出现了‘污点’,从而处处受限。”高鹏认为,“有了信用修复机制,就给了失信人被执行人一个重塑信用的机会。”

高鹏还说,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出台,不仅能够起到正向激励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效果,而且进一步完善了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还补上了社会信用体系最后一环,为实施精准监管和联合奖惩提供了重要支撑。

(新法制报 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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