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正青春·与民同行”系列普法短视频,以审判实例为基础,选取跟大众生活联系密切的热点话题,通过情景演绎的方式,讲述生动鲜活的民事案例故事,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民法典》条文,让《民法典》走进群众内心,走入千家万户,为美好生活保驾护航!今天推出《讨债人发抖音泄愤,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讨债人发抖音泄愤,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卞俏丽
【法官说法】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移动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人际交流提供了新的平台和空间,个人言论自由的时空范围被极大拓展。但网络平台并非法外之地,仍应受到法律的约束。言论自由不等于自由言论,公民在网络社交平台发表言论时,一定要做到文明有度、遵纪守法,切勿逾越言论自由的界限,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民在自身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时,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非利用网络平台随意侮辱、攻击他人,否则,将因侵犯他人名誉权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