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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袭警频发,谁来给执法者“撑腰”?“袭警罪”单独入刑引发热议
时间:2020-08-12 19:53来源:上海法治报责任编辑:王晓蕾

8月10日,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提出,建议在刑法中单独增设袭警罪,为严惩袭警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袭警罪单独入刑”再次引发热议。

近年来,一线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受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事件时有发生。就在上个月,江苏淮安发生了一起重大暴力袭警案件,2名犯罪嫌疑人持刀行凶,致一名民警和一名辅警伤重不治壮烈牺牲。该起性质恶劣的袭警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社会各界纷纷呼吁严惩此类犯罪。

那么,目前对于袭警行为是如何量刑的?袭警罪单独入刑对提高公安执法权威性有什么意义?入刑的立法条件是否成熟?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家和律师。

01.

对袭警犯罪的惩处仍在妨害公务的惩处范围内

2020年7月6日,江苏淮安发生一起性质恶劣的重大暴力袭警案件。

当日上午10时许,淮安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研判发现网上追逃人员马洪兵的活动轨迹,安排民警王涛、王春坤和辅警安业雷、吴骏前往核查。他们敲开追逃人员藏身处的门,遭到马洪兵几次持菜刀欲冲出厨房行凶,均被在场的三弟马兆兵劝阻拦下。

情况很快变得失控。大哥马伟兵突然从门外持两把尖刀冲了进来,疯狂袭击了室内的四名警务人员;马洪兵见状,也持菜刀砍向了民警。

室内瞬间被民警喷射的辣椒水弥漫,马兆兵再睁开眼时,客厅已溅满了鲜血,王涛和安业雷倒在了血泊中,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名行凶者夺门而逃,当天傍晚落网。

牺牲的王涛和安业雷

7月17日,两名犯罪嫌疑人马伟兵、马洪兵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被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

该起案件性质恶劣,后果惨烈,引发了极大的社会反响,也让“袭警”这一话题再度成为热词。根据“新浪舆情通”数据显示,该起案件发生后48小时内,近五成网民认为应该严惩两名暴力袭警嫌疑人,78.98%的网民表示愤慨。

事实上,今年疫情暴发以来,广大警察冲锋在抗疫、防疫工作的第一线时,一些袭警、辱警事件却频频发生。

2020年1月29日,山东的董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街道办事处疫情防控工作,酒后未佩戴口罩欲出小区,并辱骂疫情防控人员。派出所警察出警后,董某拒不服从警察执法,对警察进行辱骂、威胁、暴力反抗,致警察李某某手指受伤,后又将警察刘某从台阶高处往下推搡。该案于3月18日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据公安部官网数据统计,2010年以来,全国已经查处的袭警、侵警案件以及受侵害警察人数增长迅速。2017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有361名警察因公牺牲,6234名警察负伤;2018年,共有303名警察和141名辅警因公牺牲,1.2万余名警察和辅警负伤;2019年,全国共有280名警察、147名辅警因公牺牲,6211名公安警察、5699名辅警负伤。

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原局长张向宁表示,这些流血牺牲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民警在执法执勤过程中受到暴力袭击、报复伤害造成的。

尽管公众对于严惩“袭警”的呼声不断,但在目前的判例中,对袭警犯罪的惩处仍还是在妨害公务的惩处范围内。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秘书长虞浔介绍:“目前对于袭警的处罚,依据《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阻碍警察执行公务的行政违法行为,对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情节严重的最多处10日以下的拘留(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行政拘留期限最长是15天)。”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通过时,呼声较高的“袭警罪”没有被规定进来。只是在“妨害公务罪”当中增加了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款即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对袭警的条款规定作从重处罚,其最高刑罚仍在妨害公务罪法定刑3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而如果故意伤害正在执勤的警察,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还是按“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论处。

虞浔认为,对于袭警这种恶劣行为来说,法定刑偏低,致使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较低,对犯罪分子的威慑效果不明显。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冯立志告诉记者:“妨害公务罪主要是针对妨害一般的社会管理执法的犯罪行为,妨害公务罪的性质与硬度,无法涵盖袭警罪的社会危害性。”

他进一步指出,由于受限于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刑设置,对袭警的犯罪行为,无法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刑期,不能更好地做到罪刑责相适应,从而使司法对袭警犯罪的惩处无法达到应有的深度与力度。

02.

《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发布

事实上,早在2003年,35位全国人大代表就提议刑法中增加“袭警罪”条款。在2015年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公安厅厅长刘杰建议刑法中设置“袭警罪”,以切实保障警察的人身安全。

尽管呼声不断,但在立法上却始终没有单独入刑,虞浔认为这是因为当时的立法条件不够完善。

“法律条款的增设、修改均是基于社会环境的改变,尤其是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设立新的罪名必须进行可行性评估。”虞浔进一步解释,2003年、2015年均有人大代表提出设立袭警罪,但当时情形的出现更多的是警察职业本身的危险性所致,因此对于警察受到伤害,更多是给予行政处罚和内部关怀。

冯立志律师也指出,“从立法层面上考虑,已经有了妨害公务罪,袭警的犯罪行为可以在妨害公务罪中通过细化规定处理,如单独设立袭警罪,有重复之嫌,同时,袭警必然伴随故意伤害,它还需要处理袭警罪与故意伤害罪甚至是故意杀人罪的协调问题。”

但是随着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警察执法不断人性化的同时,也给了违法分子可乘之机,一线警察受到伤害问题逐渐上升为社会问题。“实践中袭警的方式非常多元,如侮辱人格、干扰执法、拒绝配合执法、威胁人身、污蔑等,不仅有直接暴力,还有轻微暴力、言语暴力、网络暴力等软暴力,这些只能依靠《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力度较轻。”虞浔说。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瑞昌市禁毒办副主任周俊军此前在公开采访中指出,据他的亲身体验和观察,近年来,袭警案的数量不仅在增加,而且案件中的暴力程度也有所增加。

此前,抗法者多是采取不礼貌对待、辱骂警察的方式,即便有动手的,也是拉拉扯扯、推推搡搡的情况比较多,造成的伤害一般不大。而在近年的袭警案例中,很多袭警行为演变为拳脚相加,甚至是持凶器伤人,群殴、驾车冲撞现象也比较多见,甚至出现使用爆炸装置、枪支袭击警察。

2020年1月10日,公安部召开发布会,通报了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两高一部”名义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情况。

这是我国第一部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专门惩处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指导意见》明确

对民警人身直接实施撕咬、踢打、抱摔等直接攻击以及对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进行打砸等破坏,间接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均属于暴力袭警行为,应当适用刑法关于袭警从重处罚的规定。

对使用凶器、危险品、驾驶机动车袭警等手段恶劣;造成民警轻微伤、警用装备严重毁损、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多人袭警或袭击民警二人以上;具有同类前科等7类情形,酌情再作进一步从重处罚,且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规定对于驾车冲撞、拖拽民警以及抢夺、抢劫民警枪支,危害公共安全或民警人身安全的,依法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枪支罪、抢夺枪支罪、故意杀人罪等重罪。

《指导意见》的出台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治、绝不姑息的决心和态度。

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情况,虞浔认为此时增设袭警罪是对不正之风的及时遏制,立法条件也已经相对成熟。

03.

法律为执法者撑开无形大伞

当今世界各国刑法对于袭击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将威胁、袭击、伤害、杀害警察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设“袭警罪”这一独立的罪名。

美国联邦刑法和各州的刑法对于袭警犯罪的规定尤其详尽。根据美国刑法的一般原则,任何人都不得对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威胁、袭击和伤害,不得接触警察的身体,而所谓的威胁既包括口头语言上的威胁,也包括具体行为的威胁,甚至威胁警察的直系亲属也构成同样的犯罪。部分州的刑法规定,对于袭击警察造成伤亡的犯罪可以适用死刑。

英国警察法集中规定了5种侵害警察权的犯罪,即殴打警察罪、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罪、冒充警察罪、非法持有警察衣物罪和挑唆不忠罪。

澳大利亚法律规定,警察在正常的执法过程中,当事人辱骂警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悉尼奥运会期间,澳大利亚一名男子因向一警察丢弃一片废纸而被控“袭警罪”遭到逮捕。

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单独设立“袭警罪”确实保障了警察执法的权威性。

冯立志律师认为,警察的权威应是法理型权威,是建立在合法、合理、服从的基础上,袭警罪的设立,有利于警察执法活动的顺畅和有效。此外,袭警罪单独入刑,可以使公民能正确评价和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从而引导自己的行为。

虞浔也指出“近年来,公安机关一直倡导文明、人性执法,推进执法规范化平和化建设,但文明、人性执法不等于妥协。”

“袭警罪单独入刑,为警察执法撑开了一把无形的大伞,能有力提升民众对于警察职业的敬畏。”虞浔认为这将能使今后人民警察身着制服在一线执法时有更坚实的后盾作保障,不言自威。

“警察履行职务代表的就是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公权力,袭警罪的确立就是通过对执法者警察的保护达到保护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的目的。”冯立志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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