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客户端

|

官方微信

|

官方微博

|
小伙因捕猎上法庭后的自白……
时间:2020-06-25 09:34来源:内蒙古长安网责任编辑:司徒紫莹

小编有话说

●这是一幅根据真实案件而手绘的长图。

●前辈们常说“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因贪念和不懂法让自己身陷囹圄,后悔的不行,这样的人生无论在谁的身上岂能重演!

普法小课堂

马鹿和野鸡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野猪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并且该物种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非法猎捕马鹿、野鸡、野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绿色小贴士

自然保护区对于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在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实现生态系统平衡发展。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制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国家野生动物自然资源。


相关报道
分享到: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主办

Copyright 2015 www.chinapeace.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 14028866 号-1 中国长安网 © 2017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