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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8个典型案例!山西“河湖长+检察长”机制助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
时间:2023-03-23 14:58来源:山西长安网责任编辑:李笑颖

3月20日,山西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新闻发布会在太原召开。发布会上通报了全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情况,发布了8个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工作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与各级河长办相互协作,在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环境治理等方面能动履职,推动全省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021年2月,省检察院与省河长办印发通知,在全省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明确了“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基本内涵、主要职责、具体任务、运行机制和保障措施,以河湖保护治理为小切口,努力在推进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展现大作为。“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全面推行后,全省检察机关在党委政府关于河湖治理的部署安排中闻令而动,迎难而上,不断释放、彰显、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效能和优势。

2022年1月,在省总河长签发首个总河长令后,省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协同配合助推落实省总河长令的通知》,全省检察机关针对妨碍河道行洪的突出问题和复杂疑难问题,单独或与当地有关行政机关开展巡河工作456次,立案636件,督促拆除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业和民用建筑物构筑物、阻水围堤渠道、违法违规岸线利用项目228处,督促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种垃圾4万余吨,有力推进解决了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

2022年2月,省检察院联合省水利厅开展“打击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保护黄河中游生态环境”专项行动,聚焦生产建设活动和人为水土流失源头监管,对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等13种违法情形进行精准监督,共立案673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58件,磋商133件,彰显了检察机关在促进河湖治理、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的担当作为。

在今年“3·22”世界水日到来之际,省检察院围绕“强化依法治水携手共护母亲河”活动主题,继续发布8个典型案例,强化《黄河保护法》实施监督,持续深入推进“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携手各方共护母亲河。

山西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行

“河湖长+检察长”工作典型案例

目录

1.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沁河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2.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地下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3.灵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侵占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4.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明仙沙河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5.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跨河热力管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6.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坑塘养殖、违建大棚侵占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7.万荣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河道违建行政公益诉讼案

8.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阻水林木侵占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沁河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沁河嘉峰段沿河村庄生活污水主管网铺设在沁河河道下,未设计雨污分流,污水管网观察井设置于沁河河道内。2020年、2021年汛期期间,沁河嘉峰段污水主管网三次被冲毁并发生严重堵塞,导致大量生活污水直排沁河,严重影响了沁河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9月,晋城市检察院与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在沁水县联合调研河长制工作情况时,发现沁河尉迟省控断面水质不稳定。晋城市检察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上述问题线索立案办理,并成立由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公益诉讼办案组。办案组通过勘察堵塞河道,拍摄照片视频,调取执法卷宗,走访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等方式查明:沁河嘉峰段沿河村庄生活污水主管网铺设在沁河河道下,且174座污水管网观察井设置于沁河河道内,导致出现“逢涝必堵”现象。

2021年11月17日,晋城市检察院向河流属地县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并与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进行磋商,要求立即组织人员疏通堵塞管网,解决污水直排河道问题,同时查找污水管网规划、设计、施工存在的问题,采取根本性措施推进污水主管网建设。

11月24日,晋城市检察院与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属地县政府等再次到沁河嘉峰段长畛桥附近,现场召开整改工作推进会,解决河道管网内空气稀薄,淤堵管道工作面狭小,管道施工难度大、耗资大、进度慢等问题,进一步凝聚整改合力,全面推进整改。相关行政机关均表示要提高政治站位,依法履行整改责任,高标准设计、高质量施工、高效率整改。推进会后,相关行政机关群策群力、履职尽责,克服不利气候、疫情防控等影响因素,投入资金91.5万元、工时280个、挖机30个台班,疏通堵塞河道6.38km,修复河道2.7km,用时2个月,疏通了堵塞的管网,并启动了进一步改造污水主管网工程。

2022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沁水县污水管网跑冒滴漏造成沁河水体污染问题线索进行挂牌督办,有力推进了当地污水主管网改造工程。经过山西省检察院2次现场督导、晋城市检察院6次沟通督促、沁水县检察院10余次持续跟进,沁水县嘉峰镇污水主管网洪涝灾害灾后修复工程项目计划投资6757万元,已完成投资2400万元,预计2023年7月建成投入使用。嘉峰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扩容工程完成投资2000余万元,2022年底已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沁河嘉峰镇沿线村庄均已完成雨污分流管网改造。沁河拴驴泉出境断面水质持续达到地表水Ⅱ类标准。

为进一步延伸和拓展挂牌督办案件效果,晋城市检察院部署开展为期2个半月的沁河流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围绕河道四乱、河道非法排污、沿河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等监督重点,通过排查、整改、总结三个阶段,运用诉前磋商、检察建议等办案程序,对沁河晋城市流域进行全面整治。专项监督活动开展以来,共立案办理涉及沁河流域公益诉讼案件71件,解决涉及沁河及支流水环境问题23个。

【典型意义】

针对沁河生态环境污染问题,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磋商”的方式,形成上下一体、左右联动的办案合力,督促市县两级行政机关迅速达成共识,克服冬季严寒、疫情防控、资金筹措等诸多困难,确保沁河水污染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同时,检察机关能动履行职责,延伸办案效果,全流域、全方位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助力沁河流域实现水清河畅,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案例二

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地下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受地形气候影响,忻州水资源匮乏,全市人均水量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30%,属于严重缺水地区。2020年8月31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忻州市忻府区公园街某地块住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于次月开工建设。建设施工过程中,为避免地基沉降,该公司自2020年9月起至2022年4月,采取打井抽水方式抽取地下水,并通过数根塑料管直排入工地南侧市政下水井,部分水溢流于路面,水资源浪费严重。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4月,忻州市检察院收到群众反映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存在浪费水资源问题。经初步调查查明,该公司未办理相关取水许可,长期抽取地下水后大部分直接排放,二次利用率较低,水资源浪费明显。2022年4月19日,忻州市检察院就此情形依法对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监督。

立案后,忻州市检察院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联合巡查检查,通过调取该公司取水许可等相关证照、现场勘查、询问施工项目负责人、同市、区两级水利部门现场磋商等方式,进一步查明:该处项目开工前后正逢山西省行政审批职能改革期间,水利部门虽告知其应办理行政许可,但具体承办部门、程序还未明确。该房地产公司自项目开工以来,未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求,未安装计量设施,亦未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最多时设置38眼水井用于地下水抽排。除少量用于施工和冲洗车辆外,大部分抽取地下水均通过4根1.5—2.5厘米口径塑料管24小时持续排入城镇下水井,水资源浪费严重,而地下水是自然界水循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合理开发利用会对河湖水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同时,忻州市检察院通过信息比对还发现,该房地产公司欠缴水资源税。

同年4月22日,忻州市检察院依法向水利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水资源保护职责,依法核定该公司取水量并将相关数据信息移送税务部门。为增强案件办理质效,忻州市检察院于4月26日组织公开听证,水利部门围绕地下水资源浪费对河湖水生态环境的影响、建设项目降排水的水量核计和信息移送等监管职责作了详细说明,并就进一步落实“河湖长+检察长”机制、密切与税务部门的协作配合提出具体方案。会后,忻州市检察院与市行政审批、水利、税务等部门沟通协调,向当事公司释法说理,促进凝聚共识,加快推动整改。

2022年6月18日,水利部门回复称,已督促该房地产公司编制完成项目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表,加强节水管理。另根据实际情况审核估算,该公司取水量为54480立方米。税务部门据此将企业应纳税款65376元全额征缴入库。水利部门与检察机关深化“河湖长+检察长”水资源保护职责,市水利局在全市部署开展建设工程施工降排水专项整治,督促全市25处在建项目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并全部安装计量设备;检察机关延伸水资源保护检察长职责,共就类似情形立案监督12件,收回水资源税款25万余元。

【典型意义】

节水优先是习近平总书记治水思路之首。检察机关针对水资源浪费问题,充分发挥“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对调查核实和落实整改的推动作用,与水利部门协力促进住宅项目施工领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通过公开听证明晰监管职责,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推动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建设,与水利部门合力营造依法取水、节约用水、爱水护水的良好氛围,共护河湖水生态环境。

案例三

灵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侵占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6年,灵石县段纯村两委集体研究同意由9户村民自筹资金,在段纯桥上下游两侧各建一排楼房,两排楼房均为三层,一层共有20余家底商,二、三层为住户,楼顶加盖临时棚屋,侵占主河道约4000平方米,无任何审批手续。该房屋于2007年10月投入使用,长期占用河道,破坏河道生态环境,危及堤防安全,妨害行洪。

【调查和督促履职】

该案件线索系晋中市河长办通报晋中市检察院,市检察院交由灵石县检察院办理。2022年3月17日,灵石县检察院依法立案办理并成立专案组,前往段纯河道现场调查,在依托无人机对侵占破坏河道的行为进行证据收集的基础上,先后走访县水利局、属地镇政府、段纯村委等多个部门及违建住户,查明上述两排建房侵占段纯河主河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妨碍了河道行洪,属违章建筑;且水利部2020年6月对汾河流域进驻式暗访时指出过该问题,省河长办、市河长办先后下达督办单,要求尽快拆除违章建筑,但因涉及住户较多、存在时间较长等诸多因素,河道违章建筑一直未予以拆除,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损害。

为有效推进违建拆除工作,消除汛期河道行洪安全隐患,切实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专案组召开案件分析会,统一了思想认识,明确了工作思路。同年4月8日,由晋中市检察院牵头,专案组在段纯河河道现场组织召开诉前磋商会议,针对违建拆除问题,与县政府、县水利局、属地镇政府共商对策,明确了各自工作任务:属地镇政府负责案涉居民的释法说理、安保维稳工作,全面清理整治违建设施;县水利部门负责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需拆除的建筑物、基础部分、经营性拆迁补偿进行评估,最终达成“互通合作、相互配合、依法履职”的共识。

磋商会后,灵石县检察院会同河道治理部门以及第三方机构,共同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定期实地查看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整改工作按时完成。经各方齐抓共管,2022年6月,侵占河道10余年的违章建筑终被拆除,腾退桥两侧土地约2000余平米,清理占用河道4000余平米,彻底将侵占河道问题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深入落实关于集中整治河道行洪突出问题的省总河长令,与同级河长办建立线索共享、强化协作等机制,针对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修建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问题,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治理效能,通过一体化办案、上下联动,促成多个行政机关联动履职,协同共治,筑牢汛期安全防线,保障河道行洪通畅,实现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双赢多赢共赢,将检察公益诉讼真正做成群众满意、政府支持的工作。

案例四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明仙沙河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明仙沙河发源于太原市晋源区晋祠镇明仙沟,流经晋源区赤桥村、迎宾路、旧晋祠路和小站营村及小站营小区,河水注入清水河,是晋源区主要的泄洪河道。长期以来,晋源区明仙沙河河道不断变窄,下穿迎宾路、旧晋祠路的管涵预留孔径不足,过流能力明显下降,导致行洪不畅多次引发洪水外溢,造成人民群众财产损失。2022年7月,在连续多日降雨后,明仙沙河水流量猛增,河水外溢到晋源区晋祠镇小站营小区造成严重内涝,该小区A区、B区共84个单元楼地下室被洪水淹没,15间门面、20余户居民楼家中进水、100余辆汽车、300余辆电动车全部泡水,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00余万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7月,太原市晋源区检察院在媒体上发现晋祠镇小站营小区及周边因大雨形成内涝影响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线索后,前往现场勘查确认存在公益受损事实,7月7日决定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充分发挥“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作用,先后五次与区河湖长办公室沟通座谈,确定相关部门职责和问题症结;先后四次运用无人机对明仙沙河河道进行高空全方位拍照取证,实地测量不同河道段的宽窄、深浅,同时对河道狭窄处与流经的管涵进行洪水过流量预估,重点标注可能发生洪水外溢的河段;实地拍摄沿途水淹地域和勘查重点河道段;询问受内涝影响住户,向其了解相关情况,及时固定险情证据。经调查查明,此次内涝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内涝的发生虽然与城市排水管网的设计、施工和布局有一定关系,但明仙沙河河道狭窄和泄洪能力差而导致洪水外溢,也是造成严重内涝主要原因之一。

7月11日,晋源区检察院向区水务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明仙沙河道依法进行全面彻底整治,防治内涝,保护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区水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行动,邀请区检察院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案件情况、协同制定修复整改计划。区委、区政府明确表示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监督,要求抓紧推进明仙沙河河道整治。区水务局迅速对晋源区明仙沙河进行摸底调查形成可行性整治报告,制定了晋源区清水河综合防洪能力提升工程明仙沟整治初步设计方案,采纳了晋源区检察院提出的放弃预留孔径不足且过流能力明显下降的旧晋祠路管涵、新建河道直排清水河的思路,拟对明仙沟河道晋祠高速收费站下游入清水河段长度1.56公里河道进行综合整治,拓宽、改造部分原有河道,新改建部分排水通道,改建跨河桥梁(闸),新建跌水、埋设管涵、新建蓄滞洪区节制闸。

7月15日,区水务局开始对明仙沙河河段进行全面彻底整治。明仙沙河河段整治工程启动后,晋源区检察院为巩固整治成果完全落实,与区水务局达成月中上现场、月末报进度的工作机制,多次到工程现场监督查看,对工程中存在的困难及时与相关单位对接沟通协调。截至目前,已投入资金500余万元,修建桥闸一座,开挖土方约1万余立方,整治工程已完成河道浇筑600余米。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聚焦城市快速发展中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立足公益诉讼职能,充分发挥“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作用,积极参与生态治理和社会治理,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对河道狭窄、泄洪能力差等影响行洪安全的问题进行全面彻底整治,督促推动地方政府开展辖区内河流综合整治,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彻底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为辖区内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贡献检察力量。

案例五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跨河热力管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义井河是阳泉市境内最大河流桃河的主要支流,流域面积35.3平方公里,全长12千米,流域平均宽度2.95千米。阳泉市热力公司未经市、区水利部门批准,私自在义井河大阳泉村段架设跨河热力管道,妨碍河道行洪。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年初,阳泉市城区检察院依托“河长+检察长”机制,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时发现上述问题线索。结合该案涉及群众供暖需求的现实情况,城区检察院第一时间联系水利部门特邀检察官助理,针对跨河管道审批程序、供暖期前管道整改可行性及相关法律依据等专业性问题进行沟通咨询,最终确定不影响群众供暖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完成整改。后城区检察院积极联系水利、行政审批等部门对义井河道热力管道的修建时间、审批程序等关键问题展开初步调查核实,并邀请技术部门运用无人机、相机等专业设备对跨河管道进行多角度、全方位拍照、摄像,通过技术协助,有效固定证据。

2022年3月18日,城区检察院牵头组织召开由区河长办、市热力公司参加的案件协调会,对涉案企业耐心释法说理,并向其讲述一旦发生灾害后果的严重性,引导其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市热力公司对跨河热力管道尽快拟定防洪评价方案,待方案依法审批通过后,进行管道改管施工,在供暖期来临之前解决隐患。2022年7月7日,阳泉市城区检察院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城市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督促阳泉市热力公司及时整改,维护河道生态与泄洪能力,保证跨河建设工程安全运行。

2022年7月11日,阳泉市热力公司委托山西鲲泽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展跨河管道项目整改评估,召开项目专家评审会,就评审会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资料完善和修订。在防洪评价方案审批通过后,市热力公司于同年7月26日进驻该河段清理垃圾20余方,开挖沟槽70余方。同年8月30日,城区检察院对河道施工现场跟进监督,2根16米长的热力管道被埋入地下继续发挥为群众输送热量的功能,影响河道行洪的障碍物已清除。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始终胸怀人民群众幸福安康的“国之大者”,助力解决河湖“四乱”问题,针对河道管理范围内跨河建设热力管道的违法违规岸线利用项目,借助“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通过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借助无人机技术赋能、召开协调会议、检察建议督促、实地跟进监督等方式,推动热力公司在供暖期来临之前完成管道整改,消除了河道汛期行洪障碍,保障了群众供暖需求,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

案例六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坑塘养殖、违建大棚侵占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绛河是海河水系漳河的最大支流,流域面积876平方公里,其中流经长治市屯留区面积819平方公里,是屯留地区农业灌溉及城镇生产生活的重要水源,其对保障当地汛期行洪安全、调节地域气候意义重大,被誉为屯留人民的“母亲河”。在检察机关和水利部门联合开展的“携手清四乱”专项行动中,曾就其侵害河岸线、影响行洪安全的问题进行治理,后检察机关跟进监督中发现绛河等河道两岸再次出现坑塘养殖、违建大棚等问题,危害河岸堤防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初,长治市屯留区检察院根据省院开展公益诉讼案件“回头看”工作部署,对2021年以来所办案件进行跟进监督,发现屯留区绛河上村镇崔邵村段、麟绛镇柳行村段存在坑塘养殖、违法搭建大棚等违法情形,屯留区检察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并开展调查。屯留区检察院通过使用无人机对绛河河道(屯留)段、岚水河、交川河等河流进行巡飞,赴实地现场勘验等方式,查明:绛河、岚水河、交川河等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8处坑塘养殖(约32亩)、2处违法搭建大棚(约2.5亩)的违法情形,破坏生态环境、影响行洪安全。

2022年5月5日,屯留区检察院就上述问题线索通报区河长制办公室,并就共同推进治理达成一致意见。同年5月24日,屯留区检察院向案涉乡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全面履职,采取有力措施消除案涉乱占乱建情形,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检察建议发出后,屯留区检察院组织召开由区河长制办公室、案涉乡镇政府、村民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对村民进行释法说理,对整改方案可行性进行研讨。达成行政执法避免“一刀切”的共识,分情况、有针对性地推进整改工作,给予经营者自行处理的期限;对于有继续经营意愿的村民,在手续办理、重新选址等方面提供帮助,引导其规范经营。

整改期内,区河长制办公室通过转发文件、下达督办函、现场督导等方式,压实责任,与相关乡镇、村委紧密配合,做好与坑塘养殖者、违建大棚经营者的沟通工作。案涉乡镇政府根据检察建议和座谈会达成的共识积极整改,并制订了详细明确的整改计划,对乱占乱建问题建立台账管理,逐一明确整改责任人、措施和期限。2022年6月底,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经过抽水清鱼、机械挖掘、覆土整平等方式,案涉侵占河道、破坏河流生态环境的违法情形在汛期来临前全部整改到位。

屯留区检察院收到整改回复后,为避免出现“部分整改”、“书面整改”等整改不实情况,及时跟进监督,并邀请区河长制办公室、案涉乡镇政府、村委等人员现场查实验收,以确保整改实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针对“清四乱”专项行动后再次出现的侵占河道违法养殖、修建大棚等违法问题,持续跟进监督,充分利用“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及时向行政机关进行通报,形成依法监督与支持配合的良好互动关系;检察建议发出后,又组织召开座谈会,努力打造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多维度、立体化公益保护合力,推动整改难点问题的合理解决,从根本上消除行洪安全隐患,有效落实省总河长令。

案例七

万荣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河道违建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黄河万荣段河道全长29公里,流经运城市万荣县裴庄镇、光华乡、荣河镇。万荣县某牧业公司位于万荣县裴庄镇西范村,经营范围为生猪饲养与销售,特种货运集装箱运输、经销饲料、有机肥料。该牧业公司建设的4万余平方米厂房建筑位于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了黄河河势稳定、行洪安全,且其经营产生的畜禽粪便、沼液、沼渣和污水等给黄河水域生态环境带来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3月22日,万荣县检察院检察长与万荣县人民法院院长、县河务局局长在黄河汾河沿线联合开展巡河护河行动时发现该问题线索。万荣县检察院对该问题线索开展初步调查,通过查询企业信息、无人机航拍、询问相关人员等发现:该牧业公司厂房建筑位于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占地300余亩,地上建筑面积约4万平方米,生猪存栏量5万余头,规模较大,其生产经营产生的禽畜粪便等养殖废弃物给黄河水生态环境带来隐患,其占用河道违法建设行为影响黄河万荣段的防汛、行洪能力,增加了防汛堤垮塌的风险。

同年5月12日,万荣县检察院对本案立案调查。针对该牧业公司是当地规模较大的畜牧企业,其建设投资多、存续时间长,整治难度较大的现实问题,万荣县检察院积极向县委政府进行专题报告,争取支持。县委高度重视,安排部署检察机关成立工作专班,召开由与水利、河务管理部门、属地镇政府、企业代表等参加的“圆桌会议”,督促企业绿色发展、合规整改,同时站在企业发展的角度,倾听其诉求,为其提供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办案中,检察机关充分考虑到企业在吸纳就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坚持服务民营企业合规经营的办案理念,于同年5月16日组织召开由行政机关和企业代表参加的磋商会议。针对企业对整体搬迁影响生产经营以及搬迁难度大等产生的顾虑,办案人员一方面从防洪法律规范角度为企业负责人进行释法说理,明确搬迁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另一方面,结合上一年度黄河流域连续降雨引发洪涝灾害对该企业造成的影响,说明搬迁工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同时,检察机关协同多部门为涉案企业进行重新规划选址,在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制定了逐步搬迁方案。最终经过协调磋商、释法说理、实地考察、科学规划等方式,涉案企业主动接受了整改方案并立即抓紧落实。

在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检察机关、河务管理部门、镇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涉案企业积极配合拆除搬迁工作。办案人员分别于同年7月27日、8月3日、8月12日、8月17日对搬迁现场进行了跟进监督,截止目前,共拆除猪舍100间、鸡舍10间、饲料加工厂房1座,锅炉房3个、办公楼1幢、库房500平米,拆除面积约4万余平方米,占用黄河河道的厂房建筑已全部拆除完毕。涉案企业在新址已正常开展生产经营。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聚焦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依托“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拆除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阻水厂房,彻底消除长期存在的黄河行洪安全隐患,有效保障黄河安澜。同时,聚焦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积极与乡镇政府、企业协调沟通,为企业选址、搬迁工作设计“最优方案”,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案例八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阻水林木侵占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洰河是汾河的二级支流,河流长度17.9km,流域面积98.7平方公里,流经尧都区3个乡镇16个行政村,于尧都区屯里镇西高河村汇入汾河,流域内讯期雨量集中,约占全年雨量70%左右。村民在洰河(尧都区段店乡赵下村段)河道内种植大量林木,形成阻水林,缩小了有效行洪断面,严重阻碍河道行洪,一旦遭遇强降雨,将对两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2月,关于集中整治河道行洪突出问题的省总河长令发布后,临汾市尧都区检察院主动对接区水利局,结合区政府开展的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重点,调取了辖区内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清单。2022年5月,尧都区检察院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会同区水利局针对问题清单进行实地调查,加快推进河道行洪突出问题的解决。经调查发现:洰河(尧都区段店乡赵下村段)河道因长期干涸,在过去的十多年间,村民陆续私自裁植杨树,形成约20亩的阻水林(涉及5户村民、林木价值11万余元)。如遇大汛可能造成下游村庄和田地淹没,严重威胁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查明,区水利局在执法过程中,因当地村民不理解、不配合,导致推进工作陷入两难。尧都区检察院于5月26日对该案件线索进行立案,通过分析问题成因,结合地方机构职能配置有关文件,于5月27日向属地乡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河道防汛和清障职责,清理违法侵占河道的阻水林木,恢复河道行洪能力。

因该片阻水林系当地村民裁种,且存在占用面积较大、持续时间较长等突出问题,强制清除会导致群众利益受损,属地乡政府在推进整改过程中出现瓶颈。6月上旬,尧都区检察院针对行政监管和执法中涉及的法律法规适用、如何准确界定侵占面积,以及行政执法后的社会维稳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多次组织推动乡政府、区水利局及林木所有人开展座谈。在座谈会上,尧都区检察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其在河道擅自种植林木属于“乱占”行为,应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予以清理,区水利局讲解了阻水林木的危害。通过检察机关现场释法说理,林木所有人最终同意配合完成清理工作。

为加快整改进度,及时消除行洪隐患,承办检察官与区水利局多次前往阻水林清除现场进行跟进。经多方努力,历时一个多月,在雨季来临之前,涉案河道内的20亩阻水林全部清除。7月25日,尧都区检察院与区水利局现场查看、验收整改情况后,确认该片阻水林移除后河道行洪能力得到恢复,侵占河道突出问题彻底得以解决。

【典型意义】

洰河河道是汾河生态系统的重要要素,河道畅通对于行洪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省总河长令发布后,检察机关闻令而动,充分发挥“河湖长+检察长”机制优势,依法能动履职,强化部门联动,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协同联动整合行政资源和执法力量,有效化解矛盾,消除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水成片林木的安全隐患,促使河湖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丰富了“河长+检察长”机制的司法实践,达到了“防洪保安全、清障护生态”的目标,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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