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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勒索逃亡22年后返乡,以为过了追诉期,等待他们的却是……
时间:2023-02-21 18:49来源:山西长安网责任编辑:李笑颖

因绑架勒索

孙某清、张某军畏罪潜逃

一躲就是22年

他们以为

超过法定追诉时效

时间就能够掩盖他们的罪恶

没想到

等来的却是……


案情回顾

2000年8月,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的蔡某杰建了新房,请来邻村几个工人帮忙装修,20岁的毋某朝就是其中的一位。毋某朝发现蔡某杰家中装修气派,心生羡慕,便将情况告诉给了经常一起聚会的孙某清、张某军、孙某朋三人。

他们合计将蔡某杰家的孩子骗走带至一个窑洞内,用蒙眼睛、捆绑手和脚、灌安眠药等残忍手段,限制孩子人身自由。张某军在洞口附近看守,孙某清、毋某朝两人去运城给蔡某杰家打电话,索要现金十万元。


孩子被村民解救后,毋某朝、孙某朋很快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案犯孙某清、张某军却从此杳无音讯。可谁也没想到,隐匿逃亡22年后,两个人却主动回到村里,若无其事过起了日子。他们认为这个案子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20年的追诉期,不用躲了。

两人回来后不久,就被万荣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

《刑法》规定,刑期最高为无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同时又规定逃避审判或者追查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两位被告人案发后长期逃避法律追究,被告人将与同案犯一样,依法受到法律的严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孙某清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张某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提醒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触犯刑法终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明知自己犯罪,还存有侥幸心理设法逃脱,企图通过时间来化解罪行是不可能的,任何犯罪最终都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审判可能因逃避而延迟,但正义从来不会缺席。与其终日惶惶不安,不如直面过错,坦然接受应有的审判,赎罪之后,才能获得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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