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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改造闹出糟心事,200余万元物业费由谁承担?
时间:2021-11-25 18:46来源:山西长安网责任编辑:刘鹏坤

“没想到检察长这么重视我们的案件,这让我们宽心了很多。检察机关是实实在在替老百姓着想,把老百姓的事当自己的事在办,十分感谢!”当得知自己的钱能悉数退还时,老魏(化名)激动不已。

8年前,政府决定对老魏家所在的小区实施整体拆迁改造,在回迁安置过程中,房地产公司委托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向回迁安置户收取了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建设费。老魏等19人多次前往相关部门要求对某物业乱收费行为进行查处,却始终没有得到满意答复。万般无奈下,他们寄希望于检察院。最终,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对本案涉及的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开展“一案三查”,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贯穿办案始终,促进案件定纷止争。

近日,记者对这起最高检“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进行深入采访,看山西省检察院如何既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拆迁改造闹出糟心事

2013年,山西省某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该市某小区实施整体拆迁改造,于同年10月与老魏等被征收人签订《某小区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协议书》。2014年3月,该市某街道办事处某居委会与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签订《小区片区改造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由房地产公司对案涉小区进行开发改造。2015年3月,案涉小区拆迁改造被确定为棚户区改造项目。

在回迁安置过程中,房地产公司委托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向回迁安置户收取了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建设费。2017年6月30日,老魏等19人投诉至某市发展和改革局,要求对物业公司乱收费行为进行查处,7月10日,该局予以受理并立案,进行了一系列的价格检查及相关调查工作。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该局认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不明确,向当地政府提出请示。得知未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后,9月5日,老魏等19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某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

“对辖区内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属于发展和改革局的法定职责。老魏等19人就物业公司收费问题投诉后,发展和改革局及时立案,并进行了一系列检查、调查和协调工作,又因法规依据适用问题向上请示,虽然尚未作出行政行为,但案件仍在办理之中,被告不构成行政不作为。”依照上述规定,其诉求被一审法院驳回,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申请再审后,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不甘心自己的钱就这么打了水漂,老魏抱着着最后一丝希望来到检察院。2019年11月,老魏等19人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依法受理,审查后提请山西省检察院抗诉。

抽丝剥茧厘清案件事实

针对新冠疫情风险防控的特殊情况,检察办案组分别与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采取了两次“远程视频”接访,充分听取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意见。2020年3月30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的协助下,办案组同志与案件委托代理律师进行了第一次远程视频接访。

2020年4月16日,因申请监督人和其委托代理律师分别在不同地市的特殊情况,经与多方联系,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检察院、山西省检察院、某市检察院的视频接访室,山西省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杨景海于对老魏等19人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案的诉讼代表人和委托代理律师进行了三方远程视频接访。“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党和政府大力支持棚户区建设,是为老百姓办好事,好事一定要办好!”山西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景海充分了解了案情缘由后表示,将听取多方意见,调查核实,在厘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客观、公正地处理这起案件。

为进一步厘清案件事实,办案组就老魏等人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案中涉及的棚户区改造工作等相关问题与省住建厅住房保障处、城建处、法规处等部门进行了座谈。同时,办案组赶赴涉案地市,在当地检察院和市政府的协调下,分别询问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局、住建局、办事处、居委会和供水、供气、供热公司的负责人,进一步对案涉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审批,开发协议的签订、建设、交付,以及供水、供气、供热公司向建设方收取费用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具体指哪部分?

由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是指哪些单位?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产生的费用应由谁承担?……在此基础上,向山西省政府发出《关于商请省政府对晋政发[2014]22号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的函》,商请对《山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第十四条的理解和适用予以解释。

解开争议焦点之扣化解“潜在之诉”

经深入了解,老魏等19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并不是仅仅要求行政机关履职,其实质诉求是要求退还其已缴纳的供水、供气、供暖初装费,该案具备争议化解的条件和基础。

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2020年6月17日,省检察院办案组、两级市、县院检察长与某市市长、副市长、市场监管局、发改局、住建局、办事处、居委会和供水、供气、供热公司的负责人召开案件协调会。针对本案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具体细节进行了讨论,形成了退还老魏等人已缴纳费用的初步意见,即由市财政支付房地产公司150万元,房地产公司自行承担94万余元,由房地产公司统一将已收取的供水、供暖设施建设费退还至案涉回迁安置户,供气初装费由安置户与房地产公司协商。6月18日,省检察院办案组、两级市、县检察院检察长在市检察院接访室与本案诉讼代表人老魏、常某、闫某进行了面对面接访,并于6月23日举行公开听证会,当场签署了和解协议。协议明确,由房地产公司将已收取的自来水入网费、供热二次管网材料费和安装费全部退还老魏等人,对未收取的不再收取。

因棚户区改造启动时,该市尚未具备供气条件,是否接入煤层气由安置户自主选择。经调查核实发现,案涉小区共有208户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户存在同类型问题,除老魏等19人提起行政诉讼外,尚有189户未提出诉讼。

“应在监督和化解‘当前之诉’的同时,就是否存在案件相关的同类问题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力争解决‘潜在之诉’”。杨景海表示,和解协议同时约定案涉小区其他189户安置户按照本协议确定的解决方案予以同样解决。

一揽子解决案涉小区其他189户的退费问题,成功使一起群体性矛盾纠纷苗头消弥于无形。这得益于山西省检察机关努力践行“枫桥经验”,通过沟通协调、公开听证、释法说理,跟进促和,让行政机关充分认识错误,积极改正错误,促使争议各方达成和解协议。该案争议最终得到实质性化解,通过“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既保障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又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本文转自检察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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