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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官跳出办案“怪圈” 山西太原“当事人说事,代理人论理”的庭审方式改革初显成效
时间:2021-02-09 18:19来源:山西长安网责任编辑:陈叶军

在民事和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很多当事人往往自己不到庭,完全依赖代理人出庭说事,让代理人说事又论理,而代理人没有亲历事实,又说不清事件经过,导致庭审查明事实困难,一审裁判常因事实不清或认定错误被二审发回或改判,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增加当事人诉累,形成法庭查“事”不见当事人,“局外人”却盲目说理的“怪圈”。


“当事人说事,代理人论理”的庭审方式改革初显成效

日前,山西省太原中院创新“当事人说事,代理人论理”的庭审方式,让如何跳出这一“怪圈”有了明确答案,因案件事实不清被发回的案件数由原来的每月平均135件下降到目前的每月118件,庭审中查明事实的比例大幅提升。

近三个月来,太原中院进行了三次发改案件质量评查会,法官对92件发改案件终评后形成共识,探索出让法官跳出更多办案“怪圈”的方式方法,全市首轮发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

“一审尽责二审担当”的审判理念根植于心

“一审法官不行使释明权被发回、一审法官未去现场实地调查查明案件事实被发回、一审能送达而不送达被发回.....”

在三次发改案件质量评查会上,部分一审法官的“不作为”成为被发回改判的重要原因,二审法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主动担当作为成为保障案件质量的“法宝”。“五四”工作法推行三个多月以来,全市法院一审服判息诉率由2020年9月底的75.51%上升到目前的81.21%,环比、同比实现双提升,全市法院逐步培树起“一审尽责二审担当”的审判理念。


“发改沟通”机制贯穿裁判精准化始终

推行“发改沟通”机制。为慎重起见,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涉及群体纠纷案情重大的案件,二审在保证独立裁判在前提下,合议庭合议拟发回或者改判前,应和一审法官进行沟通,听取一审法官裁判思路,理清案件“细枝末叶”,合议庭应在和一审法官沟通后根据沟通情况确定是否再次复议,确保案件办理更加精准化。

“发改沟通”机制运行以来,一、二审之间沟通交流明显增加,畅通了案件信息的互通和共享渠道,案件裁判精准化水平不断提升。

“应维则维,当改则改,能调则调,能改不发”

二审裁判理念助力办案效率提高

“评查案件存在简单处理,轻易发回,承办法官不担当的问题。”在发改案件质量评查会上,与会的二审审委会委员一针见血指出某些被发回案件存在的问题。“应维则维,当改则改,能调则调,能改不发”的二审裁判理念正得到进一步夯实。全市法院一审案件发改率已经由案件评查工作前的9.54%下降到8.04%,减少了当事人诉累,避免了司法资源浪费。


“审判管理与纪检监察深度融合”促进规范管理

通过“五四”工作法和发改案件质量评查会,督促各基层法院真正将对发改案件的质量评查落地做实。各基层法院陆续召开了发改案件点评会,并对发改案件进行自评和初评。

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无正当理由超审限和报批延长审限手续不全等违反工作纪律问题将由纪检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本院发改率最高的员额法官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约谈,同时由纪检部门启动对当事人的判后回访。实现纪检部门在判中、判后对案件程序的监督链条和管理闭环,达到审判管理和纪检监察深度融合的效果,进一步促进了审判管理的规范。

“两基两性三符合三统一”让法官融入大局

在发改案件质量评查会上,发现法官办案存在不讲大局,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问题,引起院党组的高度重视,让法官树立起更加坚定的“两基两性三符合三统一”办案理念,成为树立法官大局观,适应当前形势提升法官办案能力和水平的当务之急。

于昌明院长强调,法官办案要把住基础法律关系和基本公平正义,力争实质性解决纠纷和一次性解决纠纷,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审判机制,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随着太原法院“五四”工作法的推行,庭审方式得到进一步创新,全市法院民事审判案件事实更清更明,虚假诉讼得到有效防范,达到“案件裁判质量越评越精,审判管理越评越强,法官大局越评越高”的评查目的。

(本文转自太原中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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