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
强制报告制度被写入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正式上升为国家法律
不是每个孩子都能生长在阳光下
如果你是校车司机
发现学生在路边哭泣时
如果你是老师
在教学时发现孩子的异样时
如果你是医生
发现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侵害时
……
无论你是谁无论你在哪
当你发现未成年人遭受
或者疑似遭受侵害时
请你多看几眼多问几句多做一点
及时履行强制报告制度
让我们共同织密未成年人安全保护网
或许我们每个人
都像一只小小的萤火虫,
但是微弱的光也能把夜空照亮……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第二条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