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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布《指导意见》和《通知》鼓励见义勇为 弘扬社会正气
时间:2023-01-14 10:13来源:云南日报责任编辑:施少伦

破除政策壁垒,对特定人员特定行为进行表彰奖励慰问

制发优待证,见义勇为英模乘坐公交、游览参观实行免费

云南日报讯(记者 陈晓波) 日前,云南省出台《云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关于规范对特定人员的特定行为进行表彰及奖励慰问的指导意见》,对具有法定职责的现役军人、人民警察、消防员和具有特定义务的警务辅助人员、保安等特定人员的特定行为纳入见义勇为表彰奖励慰问进行规范。同时,出台《关于见义勇为英模乘坐公交、游览参观实行免费政策的通知》,惠及全省8000余名见义勇为英模。

近年来,云岭大地凡人善举层出不穷、善行义举蔚然成风,但依然存在一些特定人员的特定行为没有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指导意见》的出台,确保全省统一尺度对部分特定人员的特定行为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和进行奖励慰问,破除“特定人员发生特定行为后,有些地方更多考虑到身份职责的义务,未综合考虑时间、地点、行为,一刀切地不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等政策壁垒,破解“特定人员挺身而出后无人问津,挫伤见义勇为积极性,甚至出现该为不为、能为不为负面效应”等难点。这是在当前没有全国顶层立法的情况下,云南省积极改进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的有益探索。

《指导意见》明确,现役军人、消防员、具有特定义务的警务辅助人员和保安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任务、非工作场所实施的特定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申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推荐给各级政府表彰奖励、授予见义勇为荣誉,并享受见义勇为人员相关优抚待遇的现行政策。对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任务、非工作场所的特定行为虽然不作为见义勇为推荐给各级政府表彰奖励、不授予见义勇为称号,但将纳入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进行奖励慰问范围。倡导集中与即时相结合,明确分别由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依据行为贡献程度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和形式多样的关爱慰问。

同时,省委政法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联合印发《关于见义勇为英模乘坐公交、游览参观实行免费政策的通知》,并制作优待证陆续发给每位见义勇为英模。《通知》明确,见义勇为英模乘坐公交、游览参观实行免费优待。优待对象为历年荣获国家部委和云南省各级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和先进个人(含集体、群体组成人员)。优待对象按表彰奖励层级,在相应范围内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含地铁、公交等)以及免门票游览参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含世界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政府投资兴建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等);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参照给予门票减免优惠。优待区域为:受国家部委和云南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在全省范围内适用,受州(市)和县(市、区)级政府表彰奖励的在本州(市)范围内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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