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8日(大年初七),司法所一大早就有人前来咨询。经询问得知,石某夫妇年仅22岁的女儿因饮酒过量,抢救无效死亡,看着夫妇二人空洞无助的目光,让工作人员心头一颤。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2月17日(正月初六)14:00左右许,石某的女儿在其女婿王某的姐姐家吃饭,一起用餐的有王某等七人,期间,石某的女儿喝了约100毫升红酒加碳酸饮料、白酒约500克左右,大约17:00,石某的女儿感到身体不适,在其丈夫王某姐姐家中休息。晚上约20:30左右,王某发现妻子没有呼噜声,鼻腔出现异物,立即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朋友间聚会饮酒属善意的正常社会交往,对于在聚会饮酒后意外死亡的后果,组织、参与聚会的人员只有在存在与该后果相关过错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聚会饮酒系社会生活中情谊行为,属社交自由空间,法律干预应适当谨慎。在共同饮酒过程中有人饮酒过量或者醉酒,其他组织、参与者负有保障醉酒者免于发生危害的谨慎注意义务。如果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则组织、参与者存在过错。但该谨慎注意义务的程度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为限,即应在一般人的可预见范围内。
如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在场就餐人员应当承担责任,但是,石某认为女儿已去世,放弃追究他人责任及尸检。
女婿王某内心深感愧疚,认为自己没有照顾保护好自己的妻子,对岳父母给予精神补偿100000元。
四十五团司法所提醒:饮酒过量给家庭社会带来的危害不小,大家在推杯换盏中千万不要勉强他人,并且对醉酒者有免于发生危害的谨慎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