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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网红“摇摆桥”的快乐与悲伤
时间:2021-02-08 02:58来源:兵团长安网责任编辑:马守玉

登上彩色的桥面,随着音乐响起,桥开始左摇右摆,站不稳的人从桥上掉落到桥下的气垫上,这就是抖音上红极一时的网红“摇摆桥”。听起来你是不是也按捺不住想要尝试一把呢?作为风靡一时的游乐项目,好玩之余也发生了一些因玩“摇摆桥”而受伤的事件。1月11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9年9月,石河子市民许先生得知某生态园(以下简称生态园)中开设了网红游乐项目“摇摆桥”,于是兴冲冲地前去游玩。

登上桥面,音乐响起,许先生从摇晃的桥面掉落到桥下的充气气垫上,又被气垫反弹至地面上,立刻感到腿疼,无法站立。经诊断,许先生为闭合性胫骨平台骨折。

经鉴定,许先生胫骨平台骨折致其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伤残等级为十级。许先生与生态园协商赔偿事宜无果,于2020年6月诉至法院。

立案后,许先生得知网红“摇摆桥”实际由郭老板购买,与生态园签订租赁协议后在生态园内进行经营,于是申请追加了郭老板为该案被告。

庭审中,郭老板称,他购买的“摇摆桥”附带气垫,为合格产品,且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生态园认为,“摇摆桥”是由郭老板个人购买、经营的,生态园不应承担责任,且“摇摆桥”本身存在一定风险,许先生作为成年人,选择了该游乐项目,自身对损害也存在过错。

期间,生态园对此前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经法院委托鉴定,2020年11月,第二次鉴定结果显示许先生确为十级伤残。

经审理,法院判决郭老板对于许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许先生自行承担20%的责任,生态园与郭老板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这是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层面的法定义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法官通常以行业特点(是否能够达到行业中一般经营者能够达到的标准)、预见可能(是否对可预见的危险和损害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防止或减轻)、获益情况(收益与风险相一致,收益越高、义务范围越大)等进行综合考量。

郭老板作为“摇摆桥”游乐设施的实际管理人,应保障游玩人员的安全。

“摇摆桥”摇摆幅度大,游乐人员需尽量在摇摆中保持平衡,否则就会因摇晃落桥。为防止游乐人员从桥面掉落受伤,应在充气气垫外设置缓冲带或编织护网等安全防护措施。但郭老板并未在充气气垫以外设置相应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许先生摔伤,郭老板应承担赔偿责任。

生态园与郭老板签订租赁协议,在生态园内为郭老板提供经营“摇摆桥”游乐项目的场地,收取租金、从中受益,作为场地提供者,应对郭老板租用场地后经营的项目进行审查和管理,且从郭老板出售的游乐项目票、设置的宣传牌可知,“摇摆桥”游乐项目对外以生态园的名义经营,即生态园对参与游乐人员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所以生态园应与郭老板承担连带责任。

许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一定生活阅历和日常社会经验,在参与“摇摆桥”游乐项目前,应对“摇摆桥”的游玩方式、注意事项有所了解,对现场环境、安全防护有所观察,对易发风险、安全隐患有所预见,对自己的人身安全也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应综合上述了解、观察及预见情况,结合自身情况量力而行,因此他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即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酌情减轻郭老板20%的责任,相应部分由许先生自行承担。

因此,法官提示大家,在参与此类游乐活动前,一定要对游乐活动本身的危险性予以考量,一旦参与,即具有自甘冒险的性质,若因此遭受损害,即如本案的许先生一样,需要自担一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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