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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跑路”,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农民工撑腰
时间:2020-07-08 10:49来源:兵团长安网责任编辑:高翔

“你上次普法讲得很好。这次,既然工人们着急用钱,那我就先付工钱。”6月11日,在新疆兵团第八师一五〇团司法所,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顾某现场支付,10名工人提前拿到了共计14万元的工资。

令顾某印象深刻的那次普法缘自一起纠纷。

6月2日,新疆兵团一五〇团派出所接到外来务工人员李某报警,称其为一公司打工,但拿不到工资。该所启动“警调对接”机制,联系司法所进行调解。

据了解,今年年初,某公司承包一五〇团某连队大渠改造工程,并将其中一段分包给包工头张某。自5月2日起,张某雇佣李某干活,双方约定工资为200元/天。10天后,张某丢下工程和李某,玩起了“躲猫猫”。李某多次联系张某无果,便到某公司项目部讨要2000元工钱,但被项目部以“李某系张某雇佣,和项目部无直接关系”为由拒绝。

司法所所长郭有全了解详情后,马上联系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顾某,对此事进行调解。

郭有全向双方讲解了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点讲解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随后,郭有全和顾某一起给张某打电话,核实应付李某工资2000元。

据此,郭有全对顾某说:“根据《条例》规定,你公司应依法支付李某2000元。此外,你公司在工程管理中存在多处瑕疵,比如将工程分包给无承包资质的个人、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等。如李某不能及时拿到拖欠的工钱,他可申请劳动监察部门介入,依法维权。”

顾某心服口服,现场向李某支付2000元,承诺将加强工程分包项目劳动用工管理,不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这段“插曲”之后,顾某与另一个包工头签订了分包协议,明确了双方相关权利义务,同时约定验收后30天支付工程款。6月11日,10名工人希望预支工资养家,顾某遂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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