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客户端

|

官方微信

|

官方微博

|
青海西宁:从犯罪嫌疑人到社区志愿者,其中的转变因何而来?
时间:2022-09-23 11:55来源:青海法治报责任编辑:李亚丹

“疫情防控期间,我们最缺的就是男志愿者,王某在执勤卡口值班,给我们搬运物资,整个人精神状态也越来越积极了……”日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单士全和记者一起走进西宁市城中区人民街水井巷社区,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作了回访,水井巷社区主任宋桂秀拿出社区服务人员记录册,向检察官竖起了大拇指。

而在几周前,王某还是一起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从犯罪嫌疑人到社区志愿者,其中的转变因何而来?

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积极探索开展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从事社会服务后依法适用不起诉机制。这也是全省检察机关为进一步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检察工作与社会治理有机融合走出的坚实一步。

量身定制设立岗位

“感谢检察官对我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你们给了我一次机会。”在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里,寇某握着检察官的手连声道谢。

2022年元旦,寇某与好友在一家烧烤店吃饭喝酒,之后驾车回家时,因酒醉中途睡着,车一直停在马路中间,被执勤的民警发现后通知交管部门,经抽血检测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mg/ml。

这是一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其实并不复杂。但案件承办人单士全没有直接起诉。“处理案件,不能‘一诉了之’。”单士全说。让检察官思虑再三的是案件背后的情与理。城中区检察院在寇某自愿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安排寇某完成30个小时的社会服务,参考社区出具的考察意见,结合寇某认罪悔罪的情节,最终,对其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醉驾属于犯罪,为什么不起诉?做社会服务工作就能“免刑”吗?这样做是不是放纵犯罪?寇某醉驾构成犯罪,没有起诉并不意味着“无罪释放”。

“对于这类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我们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的实施下,更好探索参与社会治理方法。”单士全告诉记者。

2021年9月至今,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先后与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新城社区、水井巷社区共同签署《“轻微刑事案件”拟不起诉人员开展社会公益性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检察院对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在拟不起诉决定宣告前15日内向社区提供人员名单,由社区负责安排其参加法治宣传、福利院帮扶、公共卫生打扫等活动,在完成社会服务规定的公益活动次数、时长后,由社区出具考察意见供检察院参考。

《协议》对不同犯罪情节和服务标准精细化分类处理,针对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故意伤害罪(轻伤)、交通肇事罪六类轻型刑事案件,明确社会服务适用条件和服务类别,统一社会服务适用标准。

“我们对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的社会服务以文明劝导员为主,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违规停放占用人行通道,行人乱闯红灯、翻越护栏、横穿马路等不文明行为作劝阻和引导。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轻伤)以法治宣传和公共卫生打扫为主。罪名不同,所服务的对象是有区别的。”单士全说。

正如文中开头的王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主动投身社区疫情防控,以加入社区防疫志愿者队伍的形式完成社会服务,协助社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不仅让王某完成了社会服务,也解决了疫情防控期间社区人手紧缺问题,保障了辖区疫情防控工作需要。

落实全程有效监管

如何保证社会服务效果,规范对社会服务全程的监督管理?如何防止出现“以钱代劳”“虚假服务”现象?

在《协议》中,详细规定了以社区独立考核和检察官不定期巡查为抓手,确保犯罪嫌疑人在社会服务期间悔过行为具体化,思想改造深度化,实现对犯罪嫌疑人悔罪效果的量化考察。

“麻痹思想作祟,回想起自己酒驾的经过,特别的懊恼,当自己站在街上维持交通秩序时,才感到其中的不易,一天下来嗓子喊哑,累得两脚发酸……”这是寇某在参加完社会服务后写下的一段感悟,字里行间都透着深深的忏悔。

犯罪嫌疑人在社会服务期间,需严格遵守社区相应纪律规范,服从社区工作安排和监督管理,每日签到并拍照留存,定期向社区汇报思想状况。在社会服务完成后,由社区作为独立第三方,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服务质量、效果作考核认定,出具考察意见,并将考察意见、签到表、参与社会服务照片、悔过书等材料提交至检察院,供承办检察官参考。

“我们也会不定期到社区巡查,了解犯罪嫌疑人参加社会服务情况,实时掌握其悔罪表现。如果社区认为犯罪嫌疑人服务不认真,经检察机关核实,认定其悔罪效果不好的,检察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单士全说。

在落实该制度中,加强内、外部监督,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用权,防止不起诉权被滥用。内部监督方面,对于相对不起诉案件犯罪嫌疑人适用社会服务制度开展严格审批。首先由承办检察官审查案件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行为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退赔退赃情况等,作出是否启动社会服务机制的决定。在犯罪嫌疑人完成社会服务后,由检察长根据案情和社会服务情况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决定。外部监督方面,坚持应听证尽听证,充分发挥公开听证制度的保障作用,组织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担任听证员参加,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将检察裁量权置于阳光下,以公开促公正,真正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2021年,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共对10名危险驾驶案件犯罪嫌疑人适用该机制参加社会服务,社会服务时长累计400小时,犯罪嫌疑人通过参加文明交通劝导、学习交通法律法规、协助执勤站岗等方式完成社会服务。2022年,逐步扩大该制度适用范围,由危险驾驶罪扩展为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轻伤)、诈骗罪等六类轻型刑事案件罪名。截至目前,共有24名犯罪嫌疑人参加社会服务,社会服务时长累计560余小时。

免刑不免责,不起诉不等于“一放了之”。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创新犯罪嫌疑人在社区参加社会服务机制,是检察工作与社会治理有机融合的有益探索。一方面,通过依法依规行使不起诉裁量权,推动案件办理繁简分流;另一方面,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对轻刑案件的科学化、人性化办理,倡导修复性司法理念,不仅考虑对犯罪嫌疑人应追究的刑事责任,同时,也兼顾预防治理、教化规劝,帮助被不起诉人去标签化和再社会化,使刑罚实施充满司法关怀,更好传递检察温度,确保检察办案实现“三个效果”最大化,彰显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智慧和力量。

相关报道
分享到: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主办

Copyright 2015 www.chinapeace.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 14028866 号-1 中国长安网 © 2017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