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南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姚某某、陶某等11人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姚某某、陶某以个人或者海南州永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间,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本案其他被告人,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通过民间借贷形式,实施“套路贷”犯罪。为了索要债务,上述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虚假诉讼等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姚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陶某等人为重要成员,其他被告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贵德县城及其周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等11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分别判处姚某某等11名被告人18年零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