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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多部门联合发文规范细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
时间:2020-06-30 10:15来源:青海检察责任编辑:安羽
青海省检察院牵头与省监察委、省法院、省公安厅等多部门联合发文规范细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

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及时准确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6月28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联合青海省监察委员会、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公安厅、青海省司法厅、青海省国家安全厅共同印发《关于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

《实施细则》共十二章82条,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及适用条件,规范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在侦查、调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的详细程序和具体工作要求;赋予了各地灵活掌握值班律师值班方式、见证方式以及购买服务方式的权利;强调了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的衔接配合,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适用本细则。

《实施细则》突显了五个特色,一是专章规定了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及相关案件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二是对审查逮捕阶段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并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三是细化了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的量刑幅度,实行阶梯式分级从宽量刑,按照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的不同情况,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分别予以最高减少基准刑30%、20%和10%的量刑幅度,特别规定了案件办理期间,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应当在增加基准刑的5%-10%以上提出量刑建议;四是坚持少捕慎诉的原则,规定在审查逮捕期间认罪认罚,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除特定情形外,公安机关一般应当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公安机关仍提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予批准逮捕。五是详细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不予采纳的具体情形,使其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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