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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运输票据、虚报运输费……西藏左贡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未遂)案
时间:2021-11-25 19:21来源:左贡县人民法院责任编辑:邓亮

近日,西藏自治区左贡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江村诈骗(未遂)一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江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村,男,1994年6月9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西藏左贡县绕金乡巴坝村人。2020年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昌都市左贡县扎绕公路(K45+450)至下林卡乡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左贡县绕金乡和下林卡乡的部分村民江村、布珠(大)、白玛贡布、扎西次仁、布珠(小)、其美多吉、次仁拥珠等驾驶自己的货车在该项目工地运输建筑材料。被告人江村见项目部开具运输票据使用的单据可在市场上买到,便在左贡县城某商店购买了数本收款收据。回家后,江村模仿项目部工作人员的字迹制作了27张运输票据,票面金额共计36648元。2020年12月22日,江村等人将运输票据交到项目部财务室报销。财务人员在审核票据时发现江村等人向项目部提供了虚假票据,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江村得知此消息后,向左贡县公安局下林卡乡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伪造运输票据,意图骗取运输费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运输票据、虚报运输费的方法,意图骗取中铁七局左贡县扎绕公路(K45+450)至下林卡乡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数额较大的运输费,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江村为实施犯罪准备了收款收据等作案工具、教唆他人伪造运输票据、向项目部财务人员提交虚假运输票据等一系列行为,属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项目部工作人员发现运输票据造假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等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江村骗取公共财物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鉴于江村的行为未对被害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属于犯罪未遂;且江村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江村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没有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江村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被告人江村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另查明:因本案,左贡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21日决定对布珠(大)、白玛贡布二人各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对扎西次仁、布珠(小)、其美多吉三人各处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五百元。

本案由院长张未来主审并担任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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