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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扬正气!西藏司某等人恶势力团伙覆灭记
时间:2021-01-04 21:43来源: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责任编辑:陈言

西藏司某等人恶势力犯罪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讲义气”“撑场子”等原因,被告人司某、张某、杨某甲、彭某、杨某乙、郑某、宋某、徐某、李某等人多次纠集在一起,通过殴打、威胁、恐吓、辱骂、“软暴力”等方式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7年8月至10月,被害人喻某从司某处高利借贷人民币150万元。2018年1月27日至2月10日,因喻某未能还款,司某伙同张某安排彭某、郑某向喻某索要高利贷,并要求喻某支付看守人员每人每日人民币1000元工资及租车费人民币1000元,同时由喻某承担食宿费用。彭某、郑某白天陪同喻某外出索要工程款,晚上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某酒店看守喻某。彭某、郑某外出时,电话联系张某、杨某乙,上述四人轮流看守喻某。其间,张某与杨某乙、宋某等人到酒店查看,司某到酒店催促喻某归还高利贷。同年2月9日,彭某、郑某、杨某乙、宋某在拉萨市柳梧新区某茶府以看守工资、租车费、借款等名义敲诈喻某人民币10万元。次日,司某安排彭某、郑某跟随喻某前往四川省绵阳市、广元市核实喻某的家庭住址及工程项目,确认喻某有工程项目后,司某要求喻某出具人民币60万元的借条。

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被害人李某分多次从司某处高利借贷人民币15万元,后李某未按约定归还本金和利息。2018年3月15日至22日,司某安排彭某、郑某、徐某、杨某乙以催促还款为由看守李某,并要求李某支付看守人员每人每日人民币1000元工资及人民币1000元租车费。彭某、郑某、杨某乙、徐某白天轮流陪同李某外出谈业务,晚上在某酒店等处看守李某,郑某还对李某进行殴打,司某到酒店催促李某还款。其间,彭某、郑某以看守工资、租车费、借款等名义逼迫李某支付钱款,至2018年3月22日共计向司某支付3.6万元。

2017年至2018年,司某分别伙同或者纠集张某、宋某、杨某乙、杨某甲、李某、徐某、彭某等人,对被害人赵某、冯某、周某、冯某、王某、高某、欧某等人进行殴打。

2017年9月,司某、张某、陈某共同开设赌场,并雇佣李某负责赌场日常管理。其间,孔某、杨某等人多次到赌场利用捕鱼机赌博,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17万元。

另外,司某等人还实施了多起高利放贷,并使用暴力索取高利贷的行为。

公诉机关以司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张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彭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杨某乙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郑某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宋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杨某甲犯寻衅滋事罪,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为获取非法利益、“讲义气”“撑场子”等,司某伙同张某、杨某甲、彭某、杨某乙、郑某、宋某、徐某、李某等人,形成了以司某、张某、杨某甲为纠集者,彭某、杨某乙、郑某、宋某、徐某、李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对司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张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对彭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杨某乙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郑某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宋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徐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对李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杨某甲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陈某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本案属于恶势力团伙“高利贷”“开设赌场”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

司某伙同张某、杨某甲、彭某、杨某乙、郑某、宋某、徐某、李某等人,经常聚集在一起,多次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追讨“高利贷”等行为,并开设赌场,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恶势力犯罪本质特征和危害性特征。

在犯罪过程中,司某、张某、杨某甲纠集者地位明显,且直接指挥、参与多起违法犯罪,彭某、杨某乙、郑某、宋某、徐某、李某分别或共同参与实施2起以上具体犯罪,作为被纠集的成员身份较为固定,司某等人的组织结构,符合恶势力犯罪的组织性特征。

司某等人在2年内,围绕索要“高利贷”,阻止民工讨薪等集中实施了大量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明显的暴力倾向,主要表现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方式,符合恶势力犯罪的行为特征。

警示教育意义

本案系恶势力团伙长期在一定区域内从事“高利贷”等非法行业,牟取高额非法利益的典型案例。

司某等人围绕高利放贷,有组织地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攫取大量经济利益。该案表明,黑恶势力为了追逐巨额非法经济利益,不择手段,无所不用其极,且往往涉足钻营“高利贷”“赌博”等非法灰色地带,实施非法操纵、控制。这类黑恶势力犯罪,不仅严重侵害被害人的财产、人身安全,还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更是严重危及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必须严厉打击,绝不手软。该案的判处充分体现了严厉惩处“高利贷”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和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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