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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就业,意外死亡怎么办?法官这样判
时间:2022-11-28 09:16来源:云南长安网责任编辑:石伟华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农村老人选择再就业的情况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老年人再就业意外死亡案件。

六旬老人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

2021年7月14日15时30分,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64岁的偰某在某单位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同年10月27日,偰某的妻女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偰某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申请,但仲裁委员会以偰某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随后,偰某的妻女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偰某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单位承担案件受理费。

老人与用工单位属于劳务关系

该案通过审理,确认偰某为单位临时工,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工伤保险,偰某与单位之间各自独立,地位平等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双方属于劳务关系。并且偰某已年满60周岁,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最终,法院驳回了死者偰某妻女的诉讼请求。偰某的妻女不服一审判决坚持上诉,经过二审审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年满60周岁再就业的老年人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

老年人再就业是指老年人(年满60周岁)退休后再次参与社会工作获取经济收入的一种方式。其实现就业的途径主要有:(1)参加各项社会服务性劳动和承接简易加工劳动;(2)由企业或事业单位聘用;(3)专业技术咨询服务;(4)创办实体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可见,年满60周岁再就业的老年人,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主体资格。因此退休老年人再就业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老年人再就业可根据此条作为保护措施。

法官寄语

老年人再就业要选择身体承受能力范围内的工作

从延迟退休和老年人再就业现象,可以看出老年人再就业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但老年人再就业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就业技能培训缺失、就业保障和维权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随着老年人再就业人数的不断增加,这些存在的问题也被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广大老年人实现再就业时,一定要结合自身健康状况,选择身体承受能力范围内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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