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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婚姻登记处办离婚男子刺死妻子被判死缓
时间:2021-04-05 18:41来源:四川长安网责任编辑:才黛吉

去年6月,四川内江城区,一男子在婚姻登记大厅办理离婚手续时持刀刺死妻子,并刺伤阻拦的岳母。随后,他跳河自杀被民警救起并抓获,案件曾轰动一时。


近日,该案一审判决书公开,涉案男子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缓,限制减刑,并赔偿77万余元。

↑唐某接受法庭审理

案发

婚姻登记处办离婚男子刺死妻子

时间回到去年6月11日,唐某回到内江城区的家中,因夫妻关系和妻子李某发生争吵,李某遂提出离婚。双方争吵后的第二天,李某带着女儿和母亲搬到了表姐家。随后,夫妻俩见面后,唐某也同意离婚,夫妻俩约定在同年6月15日早上到内江市东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

6月15日一早,唐某来到东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大厅还未开门,他便在隔壁面馆吃了面条,并喝了白酒。8时许,登记处大厅开门后,唐某和妻子进入大厅,办理离婚事宜,其岳母王某在大厅外等候。在手续办理过程中,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大厅内的工作人员刘某称,当时唐某提出“不离嘛”,但李某态度坚决。

“我提出能不能把娃儿给我,她不同意,就骂我。”唐某在庭审中称,为此,他来了火气,认为自己是“窝囊废”,也没控制住情绪。争执中,唐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对李某腹部进行捅刺。

↑案发现场

此时,婚姻登记处一名工作人员及听到呼喊声和进入大厅的王某先后上前阻拦,但唐某仍继续捅刺李某,致李某当场倒地、王某手臂受伤。

随后,唐某逃离现场,但没过几分钟又返回现场,在确认李某死亡后,乘坐一辆出租车前往近1公里外的西林大桥,准备跳河自杀。接到出租车司机报警后,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水上派出所民警随即驾船赶往现场。民警刚到达桥下不到2分钟,唐某便从桥上跳入沱江,民警遂驾船靠拢,将其打捞救起并抓获。

↑杀害妻子后,唐某来到桥上,准备跳河自杀

而在东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急救医生赶到后当场确认李某已死亡,并将王某送往医院救治。

背后

不止一次闹离婚男方怀疑女方“出轨”

今年38岁的唐某和妻子李某都是内江本地人,妻子比他小5岁,夫妻俩结婚多年,育有一个11岁的女儿。在去年6月案发前,唐某曾在西藏务工,帮人卖衣服。

“我回家后,只有女儿在屋头,给她打了电话。”唐某在庭审中称,他回家后,李某便和他闹离婚,双方也因此发生争吵。当晚,李某还打算搬走,在他下跪相求后,李某才未带着女儿搬走。“之前,有啥不顺心的,她就吵着离婚。”

唐某称,他也不知道妻子闹离婚的原因,但他生了病后,妻子说他“不能生二胎”。岳母王某也记得,这已不是女儿和女婿第一次闹离婚,2019年,两人便闹过离婚,但后来没离,唐某此后前往西藏务工。

“自己没生育能力了,不可能再组成家庭,就想自杀。”唐某称,在办理离婚手续前,想不通的他买了一把尖刀,打算在离婚后自杀。他还称,在女儿只有两岁时,妻子便带着女儿跟着一个男的去了河南。在女儿7岁时,他根据女儿所说,更是怀疑妻子“出轨”。

他对妻子的怀疑,在去年6月15日办理离婚手续前,就此发生了争吵。在东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大厅上班的饶某证实,他在上班时听到了唐某、李某夫妇的争吵,李某还在争执中对唐某说“你如果怀疑我在外面有相好的,你拿出证据来”。

李某的表姐张某向法庭作证称,李某和唐某感情一直不和,曾闹过离婚,案发前几天,李某及母亲、女儿搬到了她家。但她称,李某没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在庭审中,唐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不忠于夫妻感情,对引发本案具有过错。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

犯故意杀人罪

死缓限制减刑还需赔偿77万

后经鉴定,王某右前臂损伤遗留瘢痕属轻伤二级。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唐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诉讼过程中,李某的父母和女儿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经法庭认定,唐某持刀连续捅刺李某,致李某当场死亡、王某手臂受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唐某在捅刺李某过程中,王某上前拉拽劝阻时被唐某所持尖刀划伤,唐某的犯罪行为始终处于连续状态,不宜将唐某致伤王某的行为再单独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应当纳入故意杀人罪一并评价。

唐某不能正确处理与李某的婚姻矛盾,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时当众持事先准备的尖刀对李某连续捅刺,被他人拉拽劝阻时仍不停止其犯罪行为,致李某倒地并失去反抗能力,而唐某离开后又返回查看李某是否已死亡,法院由此认为,唐某犯罪时致死李某的犯意坚决,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

鉴于该案因婚姻家庭引发,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法院认为可对其从轻处罚,不判处极刑,但应对其限制减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一审判决,以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对唐某限制减刑。此外,还判决唐某赔偿李某父母及女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77万余元。

(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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