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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检方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呈现这几个特点
时间:2022-01-23 22:59来源:重庆长安网责任编辑:梁晓晨

1月12日,重庆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1年重庆市知识产权检察白皮书》(下称《白皮书》)。发布会通报了2021年全市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案件特点、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等检察工作情况,同时公布2021年度重庆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据介绍,2021年,重庆市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执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立足检察一域,积极融入全市发展大局。重庆是最高检确定的9个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地区之一,重庆市检察院统一在全市9个试点院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出台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重庆建设科技创新中心“14条意见”,部署“保知识产权、护知名品牌”专项行动,整合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推行“一案三查”办案机制,积极构建“批捕、起诉、监督、预防、服务”五位一体的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新模式,努力为重庆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司法保障。

白皮书显示,2021年重庆市检察机关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52件357人,其中,受理审查逮捕案件53件104人,批准逮捕33件66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99件253人,提起公诉65件155人。立案监督2件,追捕3人,追诉14人;捕诉环节促成退赔案件23件,追赃挽损共计2460万余元;制发检察建议11份;办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3件。

“去年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案件数量及涉案人数同比上升明显,罪名主要集中在侵犯商标权犯罪,其中,酒精饮料、烟草制品、汽车零配件成为主要犯罪对象,以及犯罪呈现团伙化、网络化、跨区域趋势等特点。”白皮书显示,2021年重庆市检察机关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量同比增加26件,增长率为20.6%;涉案人数同比增加107人,增长率为42.8%,其中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数量增长15件,同比增加13.0%,涉案人数增长68人,同比增加29.8%。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司法力度持续加强。

2021年度重庆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谢某甲、谢某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谢某甲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网店销售假冒“阿玛尼”和“迪赛”品牌腕表。谢某乙在明知该网店所售上述品牌腕表系假冒的情况下,仍协助谢某甲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1900万余元。该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谢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万元;以谢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实施以来,重庆检察机关向境外商标权利人发出的首份《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邀请了该公司在国内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召开座谈会,听取其对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意见,针对电商平台对海淘商家资质审核存在漏洞,制发了社会综合治理检察建议。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专业化办案工作,积极构建“批捕、起诉、监督、预防、服务”五位一体的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新模式,彰显了检察机关对境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平等保护的理念以及对知名品牌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重庆某制药公司、向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重庆某科技研发公司投入巨资研发出一款市场占有率极高的原料药生产工艺,在对该工艺申请PCT专利后,采取商业秘密形式对该工艺路线加以保护,重庆某制药公司是一家从事生产销售原料药的民营企业,两家公司在商业经营中系合作伙伴。在未获得科技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制药公司技术总监向某某、公司副厂长丁某某,擅自将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用于组织生产同种类的产品,并对该产品进行重新命名后予以销售。2018年8月26日,向某某、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全市三级检察机关联动办案,知识产权检察专业团队全程介入,前后经过6轮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全面谅解,由制药公司向科技公司赔礼道歉、对科技公司先行赔付,并承诺将涉案扣押的侵权货物无偿交付给科技公司,检察机关依法对制药公司、向某某、丁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涉案双方均系高新科技知名企业,产业带动等社会影响力较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发展好”的“六稳”“六保”大局观,坚持把严惩妨害企业生产经营与精准服务企业发展统一起来,对民企涉案人员慎捕、慎诉,努力为企业营造最佳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细致梳理双方争议的共同需求,找准平衡点,妥善提出切实可行的刑事和解方案,引导双方着眼未来发展、求同存异处理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依法惩处犯罪,保护市场主体,最大限度地依法支持企业经营发展。检察机关办理该案后,被侵权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不仅激发了其持续研发攻关的热情,公司股票市值也实现暴增,科技研发人员数量大幅增加,经营状况持续向好;同时,侵权企业经过赔偿损失、积极合规整改,诚信经营意识大幅提高,经营状况持续改善,成功实现转型升级、全面发展。

涪陵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2015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未经箭牌、安华、法恩莎商标所有人许可,私自生产印有上述商标的卫浴产品,并将生产的价值750万余元的假冒卫浴产品用于销售。被告人潘某、康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低于同类正品标价的价格从曾某某、李某某等人处购进假冒箭牌、安华、法恩莎等卫浴产品,并销售至重庆、浙江、河南、云南等九省市的22个品牌经销商。公安机关将24名涉案人员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对被告人曾某某、潘某等18人分别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对涉案金额不足10万元,且认罪认罚、退赔退赃、取得商标权利人谅解的黄某某等6名下游经销商作出微罪不起诉,并将该6人的违法线索通过《检察意见书》移送至云南、贵州、四川、安徽四省所辖六地市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建议对其行政处罚,行政机关采纳了检察建议内容并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对1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该案是贯彻落实跨区域、跨部门行刑衔接机制的典型案件。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过程中,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行动,实行合力打击、共同保护的办案原则,特别是办理涉多省多地的案件,注重加强异地协作,合力打击跨区域、链条式、产业化犯罪是高质高效办好案件的重要方法。此外,注重持续跟踪,督促反馈实效,加强对关联犯罪、上下游犯罪协同打击、全链条式治理,贯彻落实“一案三查”机制,同步审查案件中的行政违法、民事侵权问题,是一体化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举措。

洪某某、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洪某某系某商贸公司负责人,在未取得宁波某铜管道有限公司授权许可下,指使商贸公司员工陈某某在互联网上采购假冒的“永享”注册商标标识和合格证,委托他人生产大量标有“永享”注册商标的假冒铁阀门,并销售给重庆某房产项目施工方,全部安装在给排水系统中。洪某某到案后,向房产项目业主方赔偿200万元,向被侵权公司赔偿80万元。检察机关对洪某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对陈某某作出微罪不起诉决定,并将洪某某所在公司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法院判处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保知识产权、护知名品牌”专项行动以来,全市首个举行拟不起诉公开听证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增强了司法办案透明度和公信力;以司法办案“三重境界”为指引,积极践行“一案三查”机制,强化知识产权综合性、全链条司法保护;充分运用检察裁量权促进认罪认罚,促使涉企三方双赢共赢,既有力惩罚了犯罪,也避免了涉案民营企业受到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地依法支持企业经营发展,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渝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俞某某于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伙同李某在其经营的甲汽配经营部,通过“网络销售+实体仓库”的模式销售假冒某知名汽车品牌的大灯、汽车配件,销售金额人民币138万余元,违法所得23万余元,现场查获未销售的假冒汽车配件价值64万余元。被告人言某某于2018年至2021年6月期间在其经营的乙汽配经营部,伙同余某某通过“网络销售+实体仓库”的模式销售假冒另一品牌的大灯、轮毂盖、水箱框架等汽车配件。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假冒品牌汽车配件2227个,共计价值人民币96万余元。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李某、余某某做出微罪不起诉决定;本案提起公诉后,被告人积极退赔退赃,人民法院判处俞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言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万元。

典型意义:重庆检察机关为增强川渝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协作力度,完善跨区域知识产权快速协作保护机制,与四川检察机关签订了《知识产权检察协作办法》,构建知识产权一体化司法保护格局,促进成渝双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两地检察机关将川渝检察协作机制做实做细,联合开展了跨区域知识产权案件公开听证审查、跨区域委托当地检察机关送达检察建议、移送犯罪线索并监督落实,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对罪行较轻拟做不起诉的涉案人员以公开听证的方式,让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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