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客户端

|

官方微信

|

官方微博

|
老农猎捕野生鸟类被判非法,居然变身领月薪的“护林员”,真相竟是……
时间:2021-09-13 19:00来源:重庆长安网责任编辑:梁晓晨

“以后,我会继续多向身边的亲朋好友宣传保护鸟类的重要性,用实际行动保护鸟类、保护环境……”8月31日,重庆市酉阳县龚滩镇的村民老付风尘仆仆地踏进家,便跟前来回访的公益诉讼检察官们聊起了护林工作。

谁也想不到,一年前,老付还是一个“捕鸟人”。

从“捕鸟人”到“护鸟人”,老付的蜕变,也是渝东南检察机关首次采取“劳务代偿”替代实际损失的一个缩影。这也成为重庆市检察机关首例以劳务代偿方式结案的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为保护庄稼不受损老农猎捕野生鸟类17只

年过六旬的老付,是酉阳县龚滩镇红花村的村民。

2019年12月,老付为了防止鸟类啄食其农作物,在自家房前、农地周围安装废弃渔网,猎捕范围为禁猎区和乌江百里画廊风景名胜区。截止到2020年3月,共有包括珍贵野生鸟类金翅雀在内的17只野生鸟类因撞上渔网无法逃脱致死。经评估,共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8000元。

2020年10月19日,重庆市黔江区法院刑事判决认定老付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态度好等缘由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2020年11月26日,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也对社会大众起警示和教育作用,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对该案立案审查。12月2日,该院对老付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造成生态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到期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诉讼。

在调查取证中,该院公益诉讼部门负责人吴军发现,老付作为一个地道的农民,无固定收入,依靠种地维持生计,10万元的赔偿对他来说是个天文数字。

起诉容易判决难,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成为摆在吴军和他带领的公益诉讼团队面前的一个难题。

目前,将判决的赔偿款移交给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专门用于修复对野生动物及其生境造成的破坏是当下主要的替代性修复方式。然而,在办案中也会碰到如老付这种不具备经济赔偿能力的被告,判决结果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经过与行政机关的磋商,公益诉讼检察官们提出了“劳务代偿”的修复方式。

“结合付某具有丰富的鸟类知识及饲养经验这一情况,可以通过为野生动物保护提供劳务方式折抵赔偿金。”

劳务代偿替代修复检察机关探索公益诉讼听证

为作出切实有效的劳务代偿方案,该院联合行政机关开展实地考察、座谈交流,并与老付反复沟通,就劳务代偿的内容、方式、监管等方面确定了修复执行方案。

2021年3月10日,在请示重庆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后,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联合酉阳县检察院,邀请酉阳县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林业、公安等行政机关代表召开了公益诉讼检察听证会。

“该案系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老付无固定收入来源、经济困难,无力赔付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并且愿意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听证会上,吴军就案件事实、证据情况、拟提出的诉讼请求,特别是老付的具体经济情况和方案的实施监督等进行了详细介绍。

经充分评议,听证员们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以劳务代偿赔偿方式结案。

劳务代偿方式结案首例诉讼宣判执行

6月8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老付的案件,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三部检察官吴军、龙金连,检察官助理谢文飞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参加公诉。

经审理作出判决,老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方案开始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若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则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8000元。期间,酉阳县林业局和检察机关也将分别对老付劳务代偿的开展情况进行记录、反馈和监督。后来,乌江百里画廊风景名胜区的护林员们在进行山林巡护时,多了一位新“同事”老付。老付不是护林员,但需要做的工作和护林员一样——每天巡山护林,同时向村民们积极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政策。

“现在一有空我就去附近的林区看看,发现受伤的鸟兽就联系林业站救助,有光秃的山堡就去补种草木。按照每个月1700元的工资,等个五六年,我的管护劳动就能折抵损害生态环境的赔偿金哩,到时候鸟兽们生存的山林一定比现在更加繁荣茂密。”8月31日,老付笑着对来访的检察官们说道。

回访这天,当检察官们再次来到老付家附近的林区时,呈现在眼前的是经过割灌后整片错落有致的树木。

从捕鸟人到护鸟人、从捕猎者到环保公益使者,老付的转变也是秉持“绿色司法”为野生动物撑起保护伞的生动实践。而在办理涉野生动物保护案件中,引入生态修复性司法机制,这在渝东南检察机关已是常态。

相关报道
分享到: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主办

Copyright 2015 www.chinapeace.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 14028866 号-1 中国长安网 © 2017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