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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恶意讨债 这个恶势力团伙主犯获刑19年
时间:2020-06-03 13:15来源:重庆长安网责任编辑:安羽

庭审现场

近日,大渡口法院采取“线下+线上”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付帅等18人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这是该案的第二次开庭,也是该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庭审理的首起涉恶犯罪案件。重庆市人大代表汪建、李青、刘红、梅玫,及大渡口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颜裕杰,区人大监察法制委、人代工委相关领导应邀旁听了庭审。经审理,合议庭当庭宣判,被告人付帅因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由于该案被告人人数众多、羁押场所不一,且疫情防控期间押解严、开庭严,大渡口法院高度重视此次庭审活动。确定开庭时间后,该院党组书记、院长伍星专门组织召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押解犯人、庭审方式、防疫保障等相关事宜,经过与看守所沟通协调,最终决定采取“线下+线上”的方式开庭审理该案。即将羁押于巴南区看守所的1名被告人提解至法院,与未羁押的9名被告人一同在法院法庭参与庭审;同时利用远程视频设备连线羁押于大渡口看守所的8名被告人,线上参与庭审。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付帅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的天曦公司和申大公司均无从事金融服务及贷款的相关资质。为追求经济利益,付帅以公司可以办理贷款业务进行对外宣传,吸引有借款需求的被害人借款,或居间介绍被害人与其他小额贷款公司、私人签订借款合同,或利用自有资金向被害人放贷。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付帅指使被告人刘丽、谢相忠等公司员工以收取咨询服务费、手续费、保证金、首月利息等各种名目,使得被害人不能完全取得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金额虚高。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付帅还指使被告人冉全、周杨等员工诱骗被害人签订不利于己的《房屋买卖委托书》,并办理公证;采取夹带、催促等手段,诱骗被害人签订含有高额的、远远超出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及天曦、申大公司为被害人借款担任保证人内容的《客户告知书》;扣留被害人签订的所有合同,客观上造成部分被害人违约。付帅等人进而通过充当保证人、替被害人归还本息、认定违约等方式强立债权,根据《客户告知书》计算出高额的违约责任,虚增债务,借助公证、仲裁等途径或者采取威胁、擅自过户、占有房产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侵害多名被害人人身及财产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帅、刘丽、谢相忠等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以天曦公司、申大公司的名义对外宣传,吸引他人借款,诱骗他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及房屋买卖委托书等明显不利于他人的各类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通过不给他人合同等方式单方造成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他人债务金额,在他人无力偿还时软硬兼施,恶意讨债,组成较为固定的组织,在行业内多次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等,应依法予以惩处。

经合议,法庭当庭公开宣判,被告人付帅因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其余被告人因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到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对相关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对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依法予以追缴;对原属于被害人的房产两套,依法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人;对相关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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