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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沙滩摩托车撞死人被判刑!驾驶景区、自家的沙滩摩托车发生纠纷,谁应担责?
时间:2023-02-24 10:06来源:法治时报责任编辑:陈言

一名四川籍男子与家人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度假时,仅试驾一次遂驾驶着友人的沙滩摩托车到某酒店附近小区的沙滩游玩。岂料,因未注意察看前方,不慎将坐在沙滩上的一名被害人撞倒致死。事后,该男子家属积极赔偿死者家属70万元。陵水法院一审判决该男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资料图

案情:男子驾驶沙滩摩托撞人致死获刑

王某是一名四川籍大学生,在2019年2月的一天,随家人来到陵水度假。本是欢乐的假期,王某没想到因自己的一次失误,酿了悲剧。

同年2月6日下午,乘着太阳还未下山。王某与家人一起来到陵水英州镇清水湾某酒店外的沙滩游玩。

此时,他们的朋友开来了自家的沙滩摩托车。酷炫的摩托车,一下子吸引了王某的兴致。

该名友人口头简单向王某介绍了驾驶方法后,遂将该摩托车交由王某自行操作驾驶。王某试驾了一次之后,便迫不及待地将该摩托车驾驶至沙滩上玩耍。

王某驾驶该摩托车到酒店沙滩东侧某小区沙滩时,周围游客稀少,一时间他未注意查看前方路况。分神的王某,对正坐在沙滩上看相片的被害人避让不及,不慎将其撞倒,被害人当场死亡。悲剧发生后,王某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及拨打120求救,且在现场等待。为了安抚被害人家属情绪,王某家属在事发后向他们赔偿了经济损失7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驾驶沙滩摩托车,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该案案情,王某的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赔偿情况等,可以对王某适用缓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律师说法:驾驶不当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驾驶景区、自家的沙滩摩托车发生纠纷,哪些相关人员应担责?或担负哪些责任?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娇萍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李娇萍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游客在景区驾驶沙滩摩托车过程中导致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如果游客系承租车的,沙滩摩托车出租者即经营者给承租人骑行时,应对骑行路线及安全注意事项进行有效提醒,如未能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亦应对侵权行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景区的管理单位,虽然自身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此外,李娇萍提醒,驾驶者在骑行前应熟悉操作所有性能,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确认,以确保车辆无故障,带好相应护具,以确保安全驾驶。由于目前我国未有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沙滩摩托车上路上牌,由此驾驶员应经过专业指导后,在指定区域进行驾驶,否则无证无牌上路涉嫌违法违规。

交警提醒:沙滩摩托车属高危项目不得上路行驶

海南省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道路”为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沙滩不属于道路范围,且“沙滩四轮摩托车”不属于道路机动车,这类特殊车辆不得悬挂摩托车号牌,也不得上路行驶,只能在指定区域内使用。

此外,沙滩摩托车、动力飞行伞等都属于高危体育项目,需经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空管等部门批准。驾驶沙滩摩托车须向相关部门申请相应的牌照,驾驶员也应持有相关驾驶证才可驾驶。(陈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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