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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养狗、搭便车……生活中的小事里还隐藏着这些法律知识点!
时间:2023-05-29 14:33来源:长沙检察责任编辑:郭雅静

民法典普法小课堂其一:“劝君更尽一杯酒”,侵权赔偿全都有。

千百年来,每逢宴请佳客,酒便成为了重要角色。饮酒与社交结合在一起,发展出了独特的酒桌文化,而“劝酒”几乎成为了必备环节。但是,社会发展至今,“劝酒”不再如以前一样仅是一句轻飘飘的话术。“劝酒”行为稍有不慎,就会走到违法的边缘。就让湖南长沙检察官用普法轻剧情为您说明。

【检察官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9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金总、钱总在明知王大锤不适宜喝酒,并被拒绝多次后仍固执地劝酒,他们应为其过失而导致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普法小课堂其二:重金酬谢寻狗,找到后主人能反悔吗?

当代社会,宠物已成为人类生活中重要的情感寄托之一。当宠物不慎丢失后,许多宠物的主人都会张贴寻宠启示,并表明重金酬谢帮其寻找到宠物的好心人。但是,这种“重金酬谢”是否一定能够被兑现呢?“重金酬谢”是否又能够反悔呢?就让长沙检察用剧情展示生活问题,教你如何用法律解决纠纷困境。

【检察官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7条、第499条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小红张贴的“寻狗启示”带着悬赏广告的性质,一经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王大锤归还小狗,小红应按照其允诺给付相应的酬金。


民法典普法小课堂其三:好意同乘出事故,司机是否担责?

本是好意之举,却引来一场纠纷。当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事故,机动车使用人往往为其出于好心却“引火上身”而感到委屈。但是,好意是否就能成为免“责”金牌呢?目前,《民法典》已对好意同乘有明确规定。就让检察官用剧情为你阐明好意同乘的赔偿问题。

【检察官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王大锤虽好心搭载,却在堵车时不听劝阻,执意违规驾驶,进而对小张造成了伤害,应赔偿其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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