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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境捞金?湖南桂阳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跨境网络诈骗案
时间:2022-12-02 17:19来源:桂阳法院责任编辑:郭雅静

诈骗犯罪团伙偷越国境,在临近中缅边境的缅甸境内组成电信网络诈骗集团,专门针对中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近日,湖南省桂阳法院对该宗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中先期诉至法院的部分从犯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聂某、李某、钟某等25名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部分被告人数罪并罚,分别判处2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一万五千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同时,对25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0年3月至2021年8月间,被告人聂某、李某、钟某等几十人经人介绍或引诱从国内偷渡至缅甸,进入某电信诈骗公司工作。该公司以“团”为单位划分业务范围,公司设立“战狼团”、“九龙团”等多个业务团队,团内层级分明,分设团长、主管、代理、组长、业务员等多个层级。被告人聂某、李某、钟某等25人均为“战狼团”成员,该团分设“卓越组”、“超越组”、“雪豹组”、“登峰组”“猎豹组”、“超神组”等六个业务小组,被告人聂某、李某、钟某等25人以地域来源分属各个业务小组,并按照公司指示利用社交软件虚构成功人士身份,在陌陌、探探、微博、抖音等多个社交软件平台专门寻找国内居民添加好友并获取信任,最终引导他人进入公司开发的“某财富”虚假投资平台并进行投资。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聂某、黄某、郑某等21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聂某、黄某、郑某等25人参与境外电信诈骗团伙针对境内居民实施诈骗,在境外诈骗窝点累计30日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他人支付结算资料或为他人支付结算资金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诈骗罪中,被告人聂某、黄某、郑某、陈某等25人构成共同犯罪,且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在偷越国境罪中,被告人聂某、黄某、郑某、陈某等21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缅北不是致富“天堂”,境外并非法外“禁地”。希望每个被金钱冲昏头脑想去缅北的人员能够警醒,缅北没有遍地黄金!去缅北谋生还可能成为人人喊打的“诈骗犯”。同时,国境线神圣不可随意逾越!尤其在当前新冠疫情蔓延全球的背景下,切勿以身试法。同时,奉劝滞留缅北的人员及其家属,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及时悬崖勒马,尽快回国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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