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并针对监护人监护失职的情况,发出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的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
天心法院少年法庭审理查明,2020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胡某茜由被告陈某抚养。被告陈某离婚后再婚,并带着胡某茜搬到新的出租屋内,致使胡某茜两个星期未能上学。原告知晓后,通过找全托、请保姆的方式来履行其对小孩胡某茜的抚养与照顾义务。
从2021年2月起,胡某茜一直与保姆居住。被告作为被监护人胡某茜的母亲,在原告委托全托后,只是周末过去接送孩子,并未积极履行其应尽的监护义务,可认定怠于履行其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
原告虽然以找全托、请保姆的方式来履行其对小孩胡某茜的抚养与照顾义务,但是让胡某茜一个人与保姆单独居住,说明原告胡某只是履行了“养”的义务,但怠于行使“育”即教育、保护的义务。
据此,天心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陈某继续履行监护责任。
同时,对法定监护人陈某的失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规定,天心法院对失职监护人陈某发出《家庭教育令》。
该《家庭教育令》有效期一年,在裁定失效前,胡某茜本人或密切接触胡某茜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家庭教育令》;如义务履行人陈某违反裁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近年来天心法院少年法庭联合教育部门、团委、妇联等单位始终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工作重点之一,被共青团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此次发出的《家庭教育令》,系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全国第一例《家庭教育令》,是严格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大探索。该令的出台,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创新司法实践,有利于依法纠正父母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