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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纠纷、票据纠纷、信用证纠纷……湖南高院和人民银行联合支招!
时间:2020-03-21 08:45来源:湖南高院责任编辑:聂明镜

日前,湖南高院与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联合印发《关于推进金融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拓宽金融纠纷解决渠道,依法、公正、高效地化解金融纠纷。

《意见》坚持“依法公正、便民高效、注重预防”的原则,旨在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人民银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在预防和化解金融消费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强化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推动完善金融行业法律法规,从源头上减少金融类案件增量,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意见》中所称金融消费纠纷,是指金融消费者与湖南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会员之间因金融服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该纠纷属于湖南省法院管辖范围,业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业务、征信业务、外汇业务,案由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票据纠纷、信用证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意见》明确了诉调对接模式、诉调对接程序等要求,为全省金融消费纠纷诉调对接提供了工作指引。湖南高院将湖南省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入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人民法院对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自主受理调解、人民银行转交调解或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达成的协议提供司法保障。

《意见》要求,湖南高院负责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金融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与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强化沟通联系,共同推进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与人民法院的诉调对接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引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推动金融机构诚信经营。要建立联络员、联席会议机制,研究解决金融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此外,《意见》对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的调解工作能力和通过信息化进一步降低纠纷解决成本等提出了要求。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诉调对接程序

1.调解案件的通知和接收。人民法院受理金融消费纠纷后,在立案前委派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调解的,应自当事人签署《多元调解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通知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将《调解委派(委托)函》和起诉案卷材料移送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应于人民法院通知其接收案件之日起二日内接收案件。鼓励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提交调解申请,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平台向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委派调解案件。

2.调解期限。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调解委派(委托)函》中明确案件调解期限。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调解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

3.调解场所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调解案件既可以在自有调解场所、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金融机构进行调解,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调解。

4.调解成功案件的处理。经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应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协议,应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调解员签名并加盖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印章,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指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

(2)双方当事人不要求制作调解协议的,应当将调解结果记入调解笔录,并注明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由双方当事人、调解员签名确认。

委派调解成功的案件,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应于调解成功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成功报告》,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委派法院。

5.司法确认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应当给予必要协助,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处理。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申请在线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办理。

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其内容符合法律关于强制执行规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司法审查不予确认的调解协议,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不予确认的原因、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司法建议告知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

6.终止调解。调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应及时终止调解程序:

(1)调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2)任何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

(3)其他导致调解程序终止的情形。

7.无争议事实记载。调解终止后,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8.专业意见的出具。委派调解不成的,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可就案件涉及的金融专业问题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归入案件卷宗副卷。

9.调解不成案件的处理。委派调解案件未达成调解协议的,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应将明确的案件争议焦点、当事人交换证据情况、无争议事实记载、调解不成的原因等内容整理为《调解结案报告》,归入案件卷宗,并于终止调解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案卷退回委派调解的法院

10.争议案件的处理。金融消费纠纷调委会在案件调解过程中需要业务指导的,应及时征询委派或委托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意见。

11.参照委派调解规定。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没有特殊规定的,参照委派调解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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