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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大字报诬陷民警“与黑恶一家”的那个人,投案自首了……
时间:2021-01-12 18:49来源:平安当阳责任编辑:王晓蕾

因小矛盾他把“火”撒在

帮助调解民警身上

“不执法”、“与黑恶成一家”……

楼道的大字报和微信群

到处都是这样诽谤的话语

然而殊不知

他要的一时痛快终要付出代价……

近日,湖北宜昌当阳市公安局迅速启动维权机制,将捏造事实在小区居民楼张贴大字报、在微信群中诽谤民警的违法行为人张某依法行政拘留,为民警维权正名,及时消除了不良影响。

2020年8月23日,张某因琐事与冯某发生争执,并被其打了一巴掌。出警民警胡警官经过了解系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事件,且双方当事人均愿意调解处理;

2020年9月1日,胡警官联合社区干部对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并签订调解协议书;

调解过后,因冯某未给张某赔礼道歉,于是张某心中一直存有不满。

2020年11月6日,为发泄心中不满,张某遂采取杜撰不实言论的方式对胡警官进行诽谤,将附有玉泉派出所民警的照片及“警察胡某不执法”、“跟黑恶成一家”等内容的六张大字报张贴到某小区居民楼等处。

次日16时许,张某再次捏造事实用手机编辑“胡某不执法跟黑恶成一家”、“民族的败类”等虚假内容两次发布到其微信群中,给当事民警胡某的心理上和名誉上都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在民警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下,张某认识到自己情绪过激及行为的不当之处,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张某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二)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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