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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人为何如此相信嫌疑人?他从诈骗案中挖出涉恶团伙……
时间:2021-11-25 19:27来源:法治日报责任编辑:尚子钧

“我们将所有的证据目录再核实一遍,只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精准指控被告人犯罪……”11月18日,记者来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采访时,该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员额检察官朱长城正在与助理薛梦商讨一起特大涉恶犯罪团伙的起诉问题。

说起这个案子,薛梦不无佩服地说道:“如果不是朱主任在审查逮捕杨某涉嫌诈骗一案时,揪着疑点不放,这个案件也不会越挖越深。”

据了解,从检18年来,朱长城始终坚持“崇法守正,唯精唯一”,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提前介入,以精准的检察建议引导侦查机关取证,使大案要案接连告破,所办的1000余起案件无一错案。

引导侦查机关步步深入

1月26日,李某报案称,杨某自称有关系,可为涉嫌聚众淫乱的范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但收取其22万元后,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也不回,失去了联系。1月30日,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将杨某抓获归案。

随后,侦查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对杨某审查逮捕。朱长城阅卷后认为,杨某涉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批准逮捕条件,但其与报案人李某是如何认识的,李某为何会相信杨某?

在对杨某的提审中,朱长城围绕发现的疑点进行了讯问。从看守所出来,他把发现的疑点一一列举出来,对办案民警说:“这类案件取证速度要快,对相关人员涉案的问题要落实清楚,不能存疑。”

其后,侦查机关很快查实了杨某涉嫌强奸、强迫卖淫的犯罪事实。“从现有的证据看,杨某背后还有人,建议对其加大从宽处理政策宣讲力度,鼓励其检举立功。”朱长城及时引导侦查机关调整侦查方向,紧抓疑点不放。

在从宽处理政策的感召下,杨某检举揭发了丁某等人的犯罪事实——以丁某为首要分子的涉恶团伙随之浮出水面。

“尽快查找被害人,锁定关键证据,使犯罪嫌疑人打消侥幸心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成立办案组第一时间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在朱长城的引导下,侦查机关步步深入。最终侦查机关共刑事拘留涉案人员120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108人、追捕25人。


朱长城召集检察官商讨案件事宜

搁浅两年多案件被侦破

“检察机关不批捕韩某,意味着这起交通肇事案未破。我负责交通事故处理工作20多年,快到退休年龄了,只有这起涉及亡人的案件未破,这成为我的一块心病。”2020年初,郑州市交警四大队副大队长赵清生找到朱长城说。

2017年8月9日凌晨3时许,在某歌厅参加娱乐活动的孕妇张某出来透气时晕倒在路边,被一辆疾速行驶的汽车从身上碾过,经抢救无效死亡。侦查机关认定,韩某有肇事嫌疑,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韩某辩解说,其在附近唱歌,与朋友吃完烩面就开车走了,没有撞人,也没碾过人。

办案检察官审查发现,案发路段为偏僻小路,侦查机关提交的现场监控模糊不清,无法准确锁定肇事人,且无其他证据印证,遂以主要证据缺失为由对韩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韩某被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后,更认为自己无罪。

“什么时候才能破案?”死者张某家人多次要求侦查机关尽快破案。然而,赵清生带领民警寻找新证据无果,案件搁浅两年多。

朱长城向办案检察官了解相关情况后,又认真审查了卷宗,经请示检察长同意,把案件调整到自己名下承办。他对案件重新梳理后,及时调整办案思路,建议侦查机关放弃对监控录像的依赖,重新确定取证方向。

“韩某唱歌时是谁结的账?他们吃烩面时又是谁结的账?弄清楚这些问题,就能确定案发时韩某身边的人员,再确定有没有人乘坐他的车辆……”朱长城引导侦查机关对案发地方圆5公里范围进行排查。

通过调查,办案民警找到了乘坐韩某车辆的李某。李某称:“吃饭是韩某付的账,他用微信付的,当时还有……车颠了一下,不知道碾轧到什么东西。”

办案民警对李某反复询问后,又让其指认监控录像中的嫌疑车辆,很快还原了事实真相。随后,观看监控录像发现,嫌疑车辆在路过案发现场时明显颠簸了一下。

最终,相关证据均指向韩某是交通肇事嫌疑人,侦查机关提请检察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韩某。朱长城综合全案证据,经提审韩某,核实相关细节,依法对韩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法院开庭审理时,韩某当庭认罪悔罪。张某家属拿到90余万元赔偿款后,特意到交警四大队表示感谢。

此时,距赵清生正式退休还有不到一周的时间,他向朱长城感激地说道:“检察机关的引导侦查拓宽了我们的办案思路,调整了侦查方向,谢谢你们了却我退休前的一块心病!”

寻衅滋事案背后有隐情

“与提前介入侦查相比,自行侦查也是查明事实真相的手段之一,比退回补充侦查效率更高。”朱长城对办理的一起寻衅滋事案记忆犹新。

当时,杨某坚称自己是这块土地的使用权所有人,他带人去拆除工地上的建筑是“拆除违建”,系正当行为。建筑工程队一方则声称,他们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和杨某没有任何关系。为此,两伙人发生激烈对峙。

公安机关赶到后,以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其刑事拘留并立案侦查。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朱长城发现,围绕涉案土地权属的争端已持续数年,双方积怨很深。在接受讯问时,杨某坚称自己系正当行为。

究竟是“寻衅滋事”还是“排除侵权行为”?检察机关决定启动自行补充侦查手段。朱长城调查发现,早在2011年,河南某置业公司负责人崔某就鼓动杨某进入房地产行业,因杨某公司没有相关资质,崔某建议由自己出面,与杨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杨某公司出资5000万元,享有河南某置业公司70%的股权,对杨某公司名下的涉案地块共同开发收益。随后,杨某按约定出资,并指定郭某代其持有股权。至此,杨某成为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3年11月,经杨某配合,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不良资产置换协议,某银行持股100%成为公司唯一股东。但因某银行改制失败,2018年3月,股权退还至公司樊某与赵某名下,这两人也是杨某股份的代持人。在此期间,崔某绕过杨某,与某建筑工程队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其在涉案土地上承建工程并施工,并收取了800万元保证金。

杨某发现这一情况后,认为某建筑工程队无权在该地施工,要求其停工,但某建筑工程队已垫资1000多万元,且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不甘就此暂停施工。因此,双方僵持不下,多次协商未果。急于收回土地进行开发的杨某便带人到工地拆除楼房和建筑设备,于是便发生了冲突。

由于案件时间跨度长,牵涉人员多,而且杨某自称“只出资,不留名”,判断其所说内容是否属实需要多方取证。为调查真相,检察机关组成办案团队,调取书证15份,奔赴巩义、洛阳等地询问证人数十名,最终取得关键证据。

“杨某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经调取合作协议、股权注册查询证明、转账清单等证据以及相关证人证言,朱长城认为杨某所言属实,为最大程度避免企业发展受到影响,建议检察机关对杨某变更强制措施。

事实已经查清,应如何判定杨某的行为?朱长城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存在的过错。随后,杨某就冲突中造成对方的材料、机械损失进行了赔偿,获得谅解。

在检察机关举行的公开听证会上,根据证据证言,7名听证员讨论后一致同意办案检察官朱长城的意见,认为杨某主观上不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次日,检察机关对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外,根据自行补充侦查的相关情况,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崔某涉嫌诈骗进行调查。

最终,在朱长城的调解下,杨某提出愿意代崔某支付相关款项。某建筑工程队收到款项后,第一时间为工人发放了拖欠的工资,并积极配合拆除现场建筑,迅速撤出工地。至此,停滞了多年的工程项目终于正式启动。

如今,工地恢复正常施工建设,房产销售也进入了正常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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