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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营救!河南新乡这个法院做了什么,让一个濒危民企两个月重生?
时间:2021-01-10 10:45来源:河南日报责任编辑:安羽

□河南日报周青莎

包括125名残疾人在内的近400名企业员工“饭碗”保住了,国内最大氟化盐生产企业的金字招牌也守住了,700多家债权人的债权回收率达100%。

两个月时间,河南省新乡市黄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上演了一个从“悬崖边摇摇欲坠”到“凤凰涅槃”的故事。

在这场濒危民营企业的“生死营救”中,新乡两级法院主动作为,大胆尝试,在当前破产“预重整”制度尚处于立法空白的背景下,首次适用“庭外重组”模式,采取同步恢复生产、同步资产管理、同步公司治理、同步债转股重组的“四同步”举措,使企业迅速脱困并步入良性运营轨道,在运用法治力量优化营商环境的探索中成功破题。

“该案例取得了保市场主体、保居民就业、保产业链供应链的良好效果,新乡两级法院‘庭外重组’实践中形成的思路和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提供了有益参考。”全国人大代表买世蕊说。

行业龙头突然“命悬一线”

对于新乡市黄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化工”)而言,2020年的金秋却如萧瑟的寒冬提前降临。

2020年9月下旬,因新厂区投资过大、内部管理不善,以及受疫情影响出口迟缓等诸多因素的叠加影响,黄河化工遭遇资金链断裂,负债率达98.09%,昔日的行业龙头一下子陷入困境,命运岌岌可危。

“眼看国庆节和中秋节将至,员工已经三个月没发工资了,人员一旦流失,特别是技术力量外流对公司的损失是非常大的。”企业负责人刘忠山忧心如焚。更令他担忧的是,生产原料只够维持三天,马上就要断供,而停产对于公司的打击将是致命的。“我们公司是化工企业,生产设备都是密闭的,一旦停产时间长,就会被腐蚀损坏,当初这些设备都是从国外花大价钱进口的,停产的后果企业真的是不堪承受啊!”

2020年9月20日,在凭借自身力量难以摆脱困境的情况下,黄河化工于是向原阳县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生死关头”创新营救思路

黄河化工曾经拥有辉煌的过去。它是我国最大的氟化盐生产基地,是行业标准制定者,其主导产品“氟化钾”产销量全球第一,曾获得新乡市“纳税十大明星”等荣誉。企业注重承担社会责任,长期为100多名残疾人提供自食其力的就业机会,它的健康持续发展对地方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原阳县法院接到破产重整的申请后,立刻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县委县政府进行报告:“这家企业掌握行业核心技术,占据绝对优势的市场份额,如果引入资金和先进的管理制度,还是具有很大市场价值的。一旦破产,几百名员工面临失业,企业的生产资质也会被取消,而且没有办法恢复。”

时间紧迫,如何才能保住各方利益,解开这道难题,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新乡市中院结合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的精神,在借鉴外地兄弟法院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大胆适用“庭外重组”模式、做好“预重整”的充分准备,尝试“庭外重组”和“预重整”相结合、必要时引入正式重整程序的多重预案和建议。

为什么不直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而要选择尚没有法律制度可供遵循的“庭外重组”呢?新乡市中院破产审判庭相关负责人道出了其中缘由:破产重整制度最明显的特点之一,就是有极强的时间窗口。比如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破产管理人必须在最长9个月的时间内完成重整计划的制定,否则法院就要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开弓没有回头箭’,法律程序一旦启动就不可逆转,清算会导致企业资产严重贬值,债权人的利益将大大受损,引发连锁反应,影响社会稳定。”

而“庭外重组”模式是先通过与债权人、投资人等充分协商,拟定重组方案,并根据方案的通过情况再决定是否通过法律程序实施重整。由于没有法定程序的限制,“庭外重组”程序上更为灵活便捷,利害关系方可以进行充分谈判,并自主决定是否公开企业信息,这样可以大量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制度的效率和重整成功率。但让大多数债权人达成一致意见绝非易事,因此,对法院来说,“庭外重组”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选择。

“上级法院的精心指导和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给了我们极大的鼓舞,使我们坚定了采用‘庭外重组’模式的信心。”2020年9月21日,原阳县法院成立了由院长薛东旺担任组长的工作专班,开始了艰难而紧张的“生死营救”。

多方合力“救援”争分夺秒

刻不容缓!经过审慎研究,原阳县法院制定了“四同步”具体方案,即同步恢复生产、同步资产管理、同步公司治理、同步债转股重组。

同步“疏通”供应链条,迅速恢复生产经营,及时实现保值止损。

为避免黄河化工生产停顿,原阳县法院积极协调预重整管理人邀请上游供应商到公司实地考察,识别重整价值,并协调引进宏达集团作为担保人,迅速达成继续供货协议,供应商通过赊欠方式继续提供原材料。南下江苏,北上内蒙古……该院民事审判庭庭长赵志远带领法官助理短短4天时间,跑了省内外4个地方。

2020年9月25日,黄河化工仅在停产一个星期后,便迅速恢复生产,实现了债务人企业财产价值最大化。

同步推荐“好管家”,迅速摸清“家底”,打好重组坚实基础。

受理重整申请当天,原阳县法院便迅速向黄河化工推荐了新乡市四家具有一级管理人资格的中介机构,经债务人企业同债权人商议,当天确定预重整管理人,在10日内完成财务审计,摸清了企业“家底”,并在两个月内,全部完成了资产评估、重组调查等工作,规范了资金管理、成本控制、人员管理和企业对外协议范本等事项,维持企业的自主经营状态,为顺利重组、实现平稳衔接打好了基础。

同步推进公司内部治理,迅速组建专业管理团队,确保规范经营秩序。

黄河化工是一家家族型企业,内部管理能力欠佳,原阳县法院经过积极协调,促使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一致,确定由最大债权人宏达集团组建管理团队,临时接管公司的生产经营。通过由意向投资人提前介入企业管理的举措,规范内部经营管理秩序,提升了工作治理能力;同时也让投资人充分了解了公司前景,坚定了投资信心,为实现“债转股”重组做好准备。

同步推进“债转股”重组,迅速平衡各方利益,取得员工就业及债权实现的“双保障”。

700多个债权人,其中还涉及七八家银行,形成意见上的“最大公约数”谈何容易?重组过程中,原阳县法院积极引导重组的利害关系人,平衡各方利益,同时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稳定职工情绪。在深入研判的基础上,大胆提出“庭外重组”程序亦可采用“债转股”的方式实现债权清偿,并指导黄河化工与主要债权人进行协调谈判。

谈判进行了四轮,2020年10月23日,重组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达成。原阳县法院还积极地向其他债权人释法说理,并引进宏达集团作为投资人注入资金近2000万元,用于偿还小额债权,这一举措得到绝大多数债权人的支持,确保了重组过程的稳定有序。

“注血”重组企业迎来新生

2020年11月13日,黄河化工的重组各方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标志着该案的“庭外重组”程序圆满完成。黄河化工无需再进入冗长复杂的“庭内重整”,极大地降低了破产成本,维护了企业的声誉。公司将根据经营需要继续注入资金,逐步清偿债务,重启新厂区建设。

黄河化工“凤凰涅槃”,迎来新生。“我们的订单已经排到了一个星期以后,先交全款再生产,仓库里的货都存不住,供不应求。”2020年12月27日,在厂区,宏达集团派驻的负责人郭伟指着一批马上要走海运出口的货物对笔者说。

“如果不是法院和政府的帮助,我们这些人的生活就没了着落。”今年45岁的杜兴峰是锅炉观测控制室的控制员,早年因车祸腿部落下了残疾,在这家公司已经干了20年。公司停产时的艰难状况让他一度提心吊胆,生怕失去工作。如今,生产线上又恢复了往日热火朝天的景象,像他一样在公司上班的100多名残疾员工继续在各自的岗位上忙碌着。

在黄河化工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后,河南省人大代表、宏达集团董事长尚广强以大局为重,首先拿出100多万元帮助黄河化工为职工补发工资,“企业再难,员工们的工资一分也不能少!”随后,宏达集团作为投资人又陆续为黄河化工注入资金1900多万元。

“当时集团很多人反对投资,您为什么要坚持这么做?”

“政府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企业也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面对笔者的疑问,尚广强说,“我也是干企业的,深知一旦重整失败对企业和各方利益造成的影响。新乡市中院的法官给我们分析了情况以后,我对他们提出的‘庭外重组’这个方案很有信心。法官们站在服务大局的角度,为企业生存发展考虑,不怕困难勇于探索,为我们债权人和全体职工保住了利益。”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韩长印表示,债权回收率是检验营商环境法治化的一项重要考量指标,能够反映破产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但也是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短板。《九民纪要》虽提出探索“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工作,但对预重整中法院的角色定位、管理人的选任和职权、程序如何推进以及引进投资人等重要事项都没有具体规定。

“本案中,原阳县法院通过‘庭外重组’模式,采取法院引导,企业自主管理,短时间内结合债转股手段迅速实现了重组,债权回收率达100%。该案例为法院实现进一步降低破产程序成本、提高债权回收率、挽救困境企业复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目标提供了良好的实践样本,对探索‘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具有重要借鉴价值。”韩长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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