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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河南法院实行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
时间:2020-08-13 09:55来源:豫法阳光微信公众号责任编辑:高翔

8月12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自2020年9月1日起,对省内黄河流域内的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王韶华副院长指出,河南高院实行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决策部署,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重大举措,是贯彻党中央关于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以及推动铁路法院、检察院改制转型的具体体现。河南高院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并报经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同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对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请示,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同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批复》,同意河南高院对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要求河南高院科学合理确定管辖案件范围和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和批复,河南高院及时向省委政法委报告,与黄河水利委员会、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局、河南黄河河务局等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沟通。在此基础上,河南高院制定了《关于实行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并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会签《关于实行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与省检察院会签《关于实行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

关于集中管辖的法院和管辖区域,王韶华副院长指出,实行集中管辖主要依托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实施,由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三门峡、洛阳、焦作、郑州、开封、新乡、濮阳、安阳、鹤壁等9市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黄河流域范围内,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以及对郑州、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的第一审案件上诉或抗诉的环境资源案件。由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就近管辖郑州、开封、新乡、濮阳、安阳、鹤壁等6市黄河流域范围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以及上述范围内河南黄河河务局及其所属单位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就近管辖三门峡、洛阳、焦作等3市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黄河流域范围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以及上述范围内(三门峡除外)河南黄河河务局及其所属单位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

对于环境资源案件范围和省内黄河流域地域范围,王韶华副院长指出,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范围以河南高院印发的《全省法院环境资源案件(案由)范围(试行)》(豫高法〔2019〕233号)为基础进行确定,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和河南黄河河务局及其所属单位申请执行的行政非诉案件。地域范围是9个地级市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下辖的44个市、县(区)和7个开发区等,上述行政区划内的环境资源案件均属于省内黄河流域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具体包括:1.郑州市:巩义市、荥阳市、中牟县、金水区、惠济区、郑东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开封市:兰考县、龙亭区、顺河区、祥符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3.洛阳市:偃师市、新安县、孟津县、洛宁县、栾川县、宜阳县、嵩县、伊川县、洛龙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区、涧西区、吉利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安阳:滑县;5.鹤壁市:浚县;6.新乡市:长垣市、原阳县、封丘县、延津县、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7.焦作市:孟州市、沁阳市、温县、武陟县、博爱县;8.濮阳市:濮阳县、范县、台前县;9.三门峡市:灵宝市、义马市、渑池县、卢氏县、湖滨区、陕州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10.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王韶华副院长强调,要坚持司法便民原则,省内黄河流域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及人民法庭均应通过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方式接收诉讼材料,集中管辖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立案,并尽可能采取网上送达等方式办理诉讼事务。集中管辖法院应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审判质效,积极采取巡回审判、网络审判等方式审理案件,减少当事人诉累,落实司法公开规定,扩大审判效果。

河南高院环资庭庭长荆伟介绍了被告人韩某某等3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等8起涉及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典型案例。(董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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