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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案件结案率99.65%,这家法院审判执行核心指标迈入江西省第一方阵
时间:2022-04-06 13:28来源:江西政法网责任编辑:王晓

多年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立足审判执行主业,强化司法为民作用,为全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和平安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近日,万安县法院入选“平安江西建设先进集体”。

2021年,该院全年办结案件4268件,审判案件结案率99.65%,审判效率位列全省法院第三位;案件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比率下降至0.19%,审判质量位列全省法院第六位;执行成效核心指标“实际执行到位率”为67.57%、“执行完毕率”为58.28%,分别位列全省法院第三位和第五位,该院还是全省唯一审判质效和执行成效中的4项核心指标均进入前十名的基层法院。

“一键送达”民事调解书

今年1月19日,当事人吴某收到了一条法院发来的信息,里面有一份电子版的民事调解书。“不用两地折返跑,这样真省事。”收到信息后,本以为要特地跑一趟法院的吴某说道。

据案件承办人罗法官介绍,这是万安法院首次以微信方式成功送达民事调解书。这种方式既节约司法成本、提升审判效率,又能减轻当事人诉累,让当事人第一时间、足不出户就可以直接在手机上接收法律文书,而且也更不容易遗失或损毁,最大限度便利诉讼当事人,真正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路”。

送达,是保证诉讼程序合法性和诉讼行为有效的重要工作,每件诉讼案件均要多次送达多份诉讼文书。传统送达方式多为当事人到法院领取文书或邮寄,送达难、送达贵也一直困扰着法院诉讼。如今,办案团队通过手机拍照并在微信抄送图片,即可瞬间完成为当事人送达法律诉讼文书的工作。

此外,万安法院通过微信在线交换证据、调解、开庭,使得距离相隔较远的当事人能够“面对面”化解纠纷,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化服务,让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通过微信参加诉讼活动。而这,也解决了因疫情防控期间出行不便带来的困难,有效保证了当事人正常行使诉讼权利,及时参加诉讼,做到疫情防控与庭审两不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让当事人拿到“真金白银”

执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为了切实解决执行难,让胜诉案件当事人拿到期盼的“真金白银”,万安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力度,注重提升执行工作实际效果。

2021年,万安法院执行工作最核心的指标:“实际执行到位率”为67.57%,创历史新高,位列吉安市基层法院第一位,排江西省基层法院第三位;“执行完毕率”达58.28%,位列吉安市基层法院第二位,比2020年同期上升了18.34%。

2021年11月17日0时10分,随着最后一笔1.7万余元的执行款到账,万安法院圆满执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

2020年3月至6月,万安某农旅开发有限公司请宋某等人到某基地做工,宋某等人根据公司工作指示提供劳务,并进行考勤登记。通过核算,该公司需支付宋某等民工工资款60735元。

经宋某等人多次催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出具欠条,由公司财务人员证明并加盖公章,承诺在2021年1月底前付清全部工资。到期后,该公司人去楼空,无奈之下,宋某等人于2021年3月9日向万安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万安某农旅开发有限公司及吴某于2021年6月底前付清宋某等人劳务费60735元。但到期后,该公司及吴某仍未支付工资款,宋某等人遂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立即联系被执行人吴某,但吴某一直未接电话。随后,执行干警发信息告知吴某应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及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法律后果。同时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将被执行人该公司及吴某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司法冻结。

执行干警屡次联系吴某,但吴某始终表示无力支付工资款。11月16日下午4时许,执行干警接到举报线索,称被执行人出现在赣州市某小区。执行干警立马驱车赶往赣州市找到吴某,并正告吴某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后果。慑于法律威严,吴某千方百计筹款。直到17日0时10分,吴某终于凑齐了所有款项。

“奔波130多公里,历时7个小时,熬到0点,执行干警为保障农民工的司法权益,丝毫不敢放慢执行的步伐。”该院院长龙小毛说,近年来,万安法院开展各类专项执行行动,执行干警在寒冷的冬日清晨、炎热的午后主动出击,加班加点,不辞辛苦,逐案摸排,集结出发,快速奔赴执行现场,敲响一个个被执行人的家门,让被执行人措手不及、无处遁形。此举,有效化解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且长期难以执行的疑难复杂案件,还包括涉执信访案件以及影响群众获得感的小标的案件。

依法审慎审理涉民营企业纠纷案件

立足法律赋予的职能,万安法院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进一步找准法院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和发力点,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优化营商环境,为万安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2018年12月28日,万安县某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安县某车业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某车业有限公司承租某工业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万安县工业园二区某厂房。

合同签订后,某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交付厂房,后经催缴租金无果,起诉至法院。某车业有限公司至起诉之日剩余租金1387480元未付。

万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案中原告履行了交付厂房的义务,被告应按时给付租金,现被告逾期未付租金,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支付租金的民事责任。

鉴于2020年、2021年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被告客观上经营困难,被告因此请求适当减免租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故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32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案涉租金酌情共减免3个月,计130680元。

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万安县某车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万安县某工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256800元,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万安法院秉持善意文明审判执行理念,依法审慎审理涉民营企业纠纷案件。针对企业经营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该院“对症下药”,为企业及时送上“雪中炭”,努力化解“心头烦”。此外,该院在依法规范企业成长秩序的同时,尽量扫除企业发展的陷阱和障碍,以满足稳就业保生产需求,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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