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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正式施行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办法
时间:2020-04-02 08:24来源:新法制报责任编辑:高杨清

为了从源头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近日,江西正式实施《江西省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良好饮食习惯,提高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维护生态安全。

全面禁食有重要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据了解,《办法》共计十九条,对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行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办法》明确,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等全面禁止食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广告、招牌、菜谱等招揽、诱导顾客食用。

同时,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为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或者消费服务。

从事野生动物经营活动最高罚5万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按规定予以处罚。

针对公民从事经营活动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非经营活动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非经营活动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购买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价值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制作食品的,或者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广告、招牌、菜谱等,招揽、诱导顾客食用的,处野生动物价值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为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或者消费服务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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