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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1元起拍!今后浙江省内所有法院刑事涉案财物的变现处置全部公开网拍
时间:2020-07-29 17:56来源:浙江发布微信公众号责任编辑:安羽

今后,浙江省内所有法院刑事涉案财物的变现处置均通过司法拍卖-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专场进行公开拍卖,一元起拍。

搜索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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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打开淘宝,进入“阿里拍卖”,即可看到“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专场”。

为进一步规范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及执行工作,加大“打财断血”力度,提高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效率,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首创《浙江省法院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扩大刑事案件中可先行处置财物的范围,创新设立“一元起拍”的司法拍卖竞价规则。

首创“一元起拍,一次拍定”的竞价规则

今年1-6月,浙江法院共审结黑恶犯罪案件384件1847人,判处五年以上重刑439人,重刑率24%,判处财产刑1240人。加大刑事财产刑执行力度,2018年以来,截至六月底,共执行到位36869万元,执行到位率30.75%。

浙江高院以问题为导向,联合阿里网拍,研制开发了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出台《规程》,创造性地实行“一元起拍,一次拍定”的竞价规则,从上拍到成交,动产一般为21天,不动产41天,效率极大提高。

《规程》大胆采用无保留价拍卖规则,实行“一元起拍,以拍定为原则”的处置规则,如无悔拍等特殊情况,只需进行一次拍卖即可成交;《规程》扩大可先行处置财产的范围,除涉及罪与非罪等重大争议案件外,让更多的财产在判决前处置完毕,只要符合“权利人申请”的程序条件和“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被害人和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实质条件,不受刑诉法列举的财产类型的限制,均可先行处置。

为保证拍卖的公平公正,《规程》明确,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且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物。

考虑到一拍成交,为最大可能避免偶然性,《规程》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均较网拍司法解释规定的公告期各增加了五天。

首批拍品成交100%,平均溢价三倍

7月2日,司法拍卖平台正式上线刑事案件财产拍品。首批拍品已于7月23日开拍,截至7月27日,已有8件拍品成交,成交率100%,均为黑恶犯罪案件中需处置的财物。据统计,溢价率平均308.13%,最高1135.77%;竞价次数平均51(次),最高出价142次;延时次数平均17.88次,最高109次;围观人数62708人次,最高190071人次。

网上司法拍卖受众面广,广受监督,能更大程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比线下处置能更好地防止和避免不规范、暗箱操作等问题,有利于促进执行司法规范化、确保公正清廉。

浙江省法院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网络

司法拍卖工作规程

为规范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执行和处置工作,公平、高效、价值最大化处置刑事案件涉案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对查封、扣押在案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需要处置的,一般应当采用网络拍卖的方式,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平台拍卖。

第二条

刑事判决生效后,由刑事审判部门就涉财产部分执行制作移送函,由立案部门审查立案后,移送执行部门处置。

第三条

刑事判决生效前,对以下涉案财物可以依法先行拍卖,所得价款由人民法院保管:

(一)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财物;

(二)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等财物;

(三)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财物;

(四)数量较多但价值较小或保管费用过高的财物;

(五)被告人同意处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被害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财物。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实施刑事涉案财物网络司法拍卖需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拍卖裁定书;

(二)查明拍卖财物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三)确定竞拍保证金、加价幅度的数额、尾款缴纳期限、拍卖款项支付方式等;

(四)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六)选定拍卖辅助机构;

(七)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八)办理财物交付和出具财物权属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先行处置涉案财物的,由刑事审判部门进行委托评估、价格鉴定、制作拍卖裁定,确定保证金、加价幅度、公告期限等工作。

执行部门可组成办理刑事涉案财物网络拍卖的专门团队,协助刑事审判部门开展网络拍卖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案外人对刑事诉讼程序中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提出异议的,由刑事审判部门审查。有专门资产处置小组的,由该小组审查。

案外人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执行退赔判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提出异议的,由执行部门审查。

第七条

对刑事诉讼程序中已经作出价格鉴定,且没有超过有效期,或者价格没有明显变化的,拍卖时可以不再进行价格鉴定。

对执行程序中新查扣的涉案财物,价值较低或者有市场价格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确定价格;价值较高或者按通常方法不易确定价格的,应当进行价格鉴定。

第八条

刑事涉案财物网络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以拍定为原则,实行一元起拍、价高者得的竞价规则。

第九条

刑事涉案财物网络拍卖标的物为动产的,公告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二十日;拍卖标的物为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公告期限一般不得少于四十日;拍卖标的物为鲜活、易腐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财物的,公告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三日。

第十条

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评估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之间确定。

买受人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施行网络司法拍卖时,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专业机构办理:

(一)制作拍卖财物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

(二)展示拍卖财物,接受咨询,引领查看等;

(三)拍卖财物的鉴定、检验、评估、仓储、保管、运输等;

(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第十二条

网络拍卖辅助机构可收取完成网络拍卖辅助事务的费用,在拍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具体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办理刑事案件的有关单位、承接网络服务和拍卖的辅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近亲属,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物。

第十四条

对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调查、审判、处置、款项分配等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财产较多、价值较大的一般应单独立财产处置卷。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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