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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1300余万元 连云港中院对特大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二审宣判
时间:2020-08-14 11:56来源: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任编辑:肖剑

8月4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山东威海市和荣成市两级法院的大力协助下,在严密做好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依法对备受关注的江苏特大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该案是江苏海域近十年来破获的最大集团化、组织化非法捕捞水产品案,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达800余万公斤,价值人民币1300余万元。

案情回顾

2015年至2017年,被告单位荣成某渔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何某意欲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召集、指挥、安排被告人于某等7人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樊某等10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组成船队分别在山东、福建、浙江、江苏等沿海海域非法捕捞鳀鱼、方氏云鳚等水产品,数量达800余万公斤,价值人民币共计1300余万元。

法院审判

本案一、二审期间,连云港中院和灌南法院高度重视,均由5至7人组成合议庭审理,审判长分别由连云港中院蔡绍刚院长和灌南法院方愚院长担任。为查明案件事实,一审法院密切加强与江苏海警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会同渔业资源等方面专家召开论证会3次、案件庭前会议2次,并制定了周密的庭审预案,一审庭审历时4天。二审期间,新冠肺炎病毒肆虐,加之案涉违法行为复杂、被告人数众多,且多被取保于山东、河南、黑龙江等地,给案件审理工作带来不便。为更好、更快审理该案,二审法院专题召开案件分析研讨会5次,会同本地公安机关加强与被告人居住地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的沟通,确保二审的顺利进行。最终,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连云港中院有效组织完成了对案涉7名上诉人和10名原审被告人的审讯工作。为了便利被告单位和取保候审被告人到庭接受审判,二审合议庭成员前往山东,在荣城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一审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单位荣成某渔业有限公司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被告人王某、何某等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作案渔具、渔船、违法所得等被依法没收。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其中的“禁渔期”是指政府依法规定的禁止或限制捕捞活动的时间,设定目的是为了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规定禁渔期是世界各国普遍施行的鱼类资源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也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设定禁渔期。

本案涉及的是更为复杂的海洋禁渔期,案发时,依据相关规定,北纬35°以北的黄海海域禁渔期为5月1日至9月1日;北纬35°至26°30′的黄海和东海海域禁渔期是5月1日至9月16日;北纬26°30′至闽越海域交界线海域禁渔期是5月1日至8月16日。另外,本案中,各被告人系采取双拖网作业方式直接从海洋底层捕捞水产品,是一种危害极大的非法捕捞方式。涉案双拖网网眼仅为10毫米,且加内衬,属于“绝户网”,远小于农业部规定的网囊最小尺寸为54毫米的规定,进入双拖网网囊内的资源幼体以及饵料类生物群体均难以脱逃。每年5月是我国黄海海域大量产卵群体洄溯产卵的季节,该行为对部分海域幼鱼等渔业资源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严重破坏了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底生物栖息地,应予严惩。

(双拖网作业方式图示)

(渔具鉴定人员测量网具主尺度及囊网网目)

近年来,连云港法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持续推进专门化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为全市生态文明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2017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结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30余件,100余名被告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累计判处罚金高达2000余万元。此次公开宣判,彰显了全市法院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决心,希望全社会进一步提高对非法捕捞水产品所产生危害的认识,从源头上积极促进本地区水生物保护、水域生态修复和渔业可持续发展,不做破坏“绿水青山”的罪人,共同保护“海天一色”。

相关链接:

本案涉及的海州湾渔场的鯷鱼、方氏云鳚等虽然是低端饵料鱼类,但是在生态系统中具备重要的生态地位。据研究表明,以鯷鱼等为食的鱼类近40种。如黄鱼、小黄鱼等。本案对底栖生物群落和生态环境的稳定将产生直接干扰和损害。对产卵亲体和鱼卵仔稚鱼具有损害,不利于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1955年起实施的禁渔区线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55年发布了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规定1981年起所有机动底拖网渔船都不得进入上述禁渔区线内作业(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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