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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豆网未经授权播放《昆仑决》,爱奇艺诉至法院获赔25万元
时间:2021-02-26 15:08来源:澎湃新闻责任编辑:陈言

因体育赛事节目《昆仑决》的网络传播权,爱奇艺和土豆网对簿公堂。

此前,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奇艺公司)诉称,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全土豆公司)侵害《昆仑决》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全土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0万元。

2月26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二审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获悉,法院驳回双方诉请,维持原判:全土豆公司未经爱奇艺公司授权,提供了涉案《昆仑决2016》作品的在线播放,构成对爱奇艺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判决全土豆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5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体育赛事节目无论是直播节目还是录播节目,只要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就可以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类电影作品受到法律保护。

爱奇艺和土豆网对簿公堂。

双方均不服“25万元”判决

《昆仑决》是一档搏击类体育赛事节目,该节目自2015年1月起在江苏卫视首播,同时登陆内蒙古文体、江苏体育、吉林体育等20余个电视台。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介绍,此前,爱奇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公司耗费重金,获得了该节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全土豆公司是土豆网(www.tudou.com)的所有者和运营商,为扩大网站流量、吸引广告客户,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安卓pad客户端擅自播出涉案节目,构成对爱奇艺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严重侵害。

为维护自身权益,爱奇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全土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全土豆公司系被控侵权视频的提供者,其未经爱奇艺公司授权,提供了涉案《昆仑决2016》作品的在线播放,使得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构成对爱奇艺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理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最终判决全土豆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5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爱奇艺公司上诉认为,一审法院的判赔金额过低,请求二审改判全额支持其一审诉请。

全土豆公司上诉认为,爱奇艺公司作为涉案作品权利人的证据不足,《昆仑决2016》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且判赔金额过高,请求二审改判驳回爱奇艺公司一审诉请。

案件三大争议焦点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爱奇艺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二、涉案作品《昆仑决2016》是否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三、一审的判赔金额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本案中,涉案作品片尾标注了江苏卫视及昆尚传媒的图标,同时载明奇艺世纪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爱奇艺公司亦提供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电视传媒中心卫视频道及北京昆尚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说明》及《授权书》,以及奇艺世纪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及《情况说明》,上述证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全土豆公司虽对权属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应的反驳证据。

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爱奇艺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审中,全土豆公司就该争议焦点所提出的上诉理由在一审中均已提出,爱奇艺公司对于作品名称存在的相关问题也已进行了解释及书面回复。

因此,在全土豆公司未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已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并根据爱奇艺公司提交的《说明书》、《授权书》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作出爱奇艺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提起诉讼的认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独创性又主要体现为对表达的安排是否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判断。

本案中,涉案作品《昆仑决2016》是一个自由搏击类赛事节目,整个节目的画面是通过多角度镜头摄制,并经过后期剪辑和人工编排而完成的,体现了创作者的选择与构思,具有独创性,应当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此外,全土豆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作品属于体育赛事的现场直播,因此,对全土豆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及侵权获利,一审法院综合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创作难度,全土豆公司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并根据本案案情及公证人员工作量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数额,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且最终的判赔金额也未明显过高或者过低。

综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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