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没有怀疑过,只是他是我亲弟弟啊,我也问过他,钱和黄金哪来的,他让我别多管,我拉不下脸来说不帮他……”明知弟弟拿回来的是赃款,但碍于亲情的孙伟在情与法的选择中,一念之差选错了路,连同妻子、弟妹一起参与洗钱,如今一家人都难逃法律的制裁……
洗钱犯罪,听起来虽然遥远,但其实离我们很近。
2019年,上海检察机关在承办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线索,在对资金流向追查的过程中,顺藤摸瓜,牵出6名洗钱犯罪行为人。
2020年7月2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这6起洗钱案集中提起公诉,涉案总金额超1亿。
记者注意到,6起案件中,有4起均是亲属犯罪。
弟弟受贿,
哥哥一家帮着洗钱
孙伟的弟弟孙强是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巨额财物后,孙强为了掩饰、隐瞒来源,就把主意打到了自家哥哥身上。
2017年至2018年间,孙伟将弟弟收受的现金600万元和25公斤黄金藏匿到宁波家中,供弟弟随时提取。
与此同时,孙伟的妻子陈杰在兄弟俩的指使下,与丈夫一起注册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通过虚构贸易等方式将115万余元贿赂款掩饰为正常的贸易利润。
孙强的妻子王佳则利用自己控制的8个银行帐户,小额多笔存入丈夫的受贿款493万余元,随后再将钱款转移到陈杰等人的帐户内藏匿。
2019年8月,东窗事发。
然而此时的孙伟选择的不是主动交出赃款。夫妻俩竟然在弟弟指使下,把25公斤黄金丢弃到河道中。后被公安机关打捞出10公斤,另外15公斤至今仍下落不明。
公安机关打捞上来的十公斤黄金
至案发前,孙伟收取弟弟给予的好处费近76万。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到案后的孙伟在前6次审讯中,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一直到第七次审讯才供认。
“这么多的现金和黄金,你就不怀疑这些财物是怎么来的吗?”
“我一开始是有过怀疑的,只是他是我弟弟啊……”
检察官向记者表示,亲属犯罪在近年来的洗钱案中频发。“他们心里知道这钱来路不正,但是一方面碍于亲情,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自己贪心,做了错误的选择。”
哥哥受贿,
妹妹和邻居齐被拖下水洗钱
与孙伟一样,夏菲也是在情与法的抉择中,选择了亲情,违反了法律。
夏平是夏菲的哥哥,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了帮助哥哥转移受贿的赃款,夏菲开设了4个境外银行账户,掩饰钱款来源。
除了利用自己妹妹之外,夏平还利用拥有多家公司的邻居诸英洗钱。
今年已经74岁高龄的诸英,名下拥有多家境外公司。
自2016年开始,在夏平的指使下,她通过境外公司虚构化工原料贸易,将夏平收受的610万美元贿赂款掩饰为正常的贸易利润,而后又将其中美元296万余元,港元250万元转移到夏平实际控制的境外帐户(即夏菲开设的境外帐户)。
此外,诸英还指使下属员工季贤以虚构贸易的方式,将夏平收受的440万余元贿赂款掩饰为正常贸易利润,再以现金方式转移给夏平。
“其实可能公众对于洗钱的理解还是存在误区,以为洗钱是像影视剧中那样,通过地下钱庄、典当行等,才是洗钱。”检察官说,在上述几起案件中,提供资金帐户、虚构交易、藏匿受贿钱款,协助资金转移这些都构成洗钱罪。“比如诸英拥有多家境外公司,这对于操作洗钱,是很便捷的。”
宣布逮捕决定
目前上述案件已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6名被告人涉嫌洗钱罪,于2020年7月14日移送至上海一分检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讯问被告人
检察机关认为,6名被告人明知是受贿犯罪所得,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虚构交易、提供资金帐户、隐匿转移钱款、协助资金转移等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等规定,应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
社会危害性大,从严打击
“从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到审结完毕,用了一周左右时间。”检察官说道,由于洗钱的社会危害性大,检察机关始终抱着从严打击的态度。
检察官向记者介绍,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社会危害性极大,司法理应对其重点打击。
在上述6起案件中,刑法第191条所规定的上游犯罪成立,孙强、夏平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已查证属实。结合主客观证据,能够证实孙伟等6人明知是受贿犯罪所得,且具有洗钱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具体行为,构成洗钱罪。
“对洗钱罪从严打击,一方面是体现出司法机关的态度,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另一方面也是希望引起公众的重视。”检察机关提醒,洗钱犯罪的本质乃是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为非法资金披上合法外衣,逃避法律的追究与制裁。普通群众在诱惑面前要保持清醒,切莫贪图一时利益,被他人利用而沦为洗钱工具。(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什么是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环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