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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想宣告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黑龙江大庆法院首例依照《民法典》审理案件宣判
时间:2021-01-14 18:00来源:平安龙江网责任编辑:陈叶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开启了“民法典”时代。

因母亲意识长期处于朦胧状态

为报答母亲养育之恩

儿子想宣告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于是向法院提出申请

……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

黑龙江大庆法院首例判决

来了!

案情介绍

张老太太今年89周岁,意识长期处于朦胧状态,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由其儿子伊先生照顾,现二人共同居住于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辖区。2019年12月26日,张老太太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认知障碍。

为更好照顾母亲,维护母亲合法权益,伊先生便想申请成为母亲的监护人,以此好好孝敬老人,回报母亲养育之恩。

2021年1月12日,伊先生向大庆高新区法院申请依法宣告其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审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大庆市高新区法院开通绿色通道,为伊先生优先立案。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主审法官魏彤决定运用“云间”网上庭审系统远程审理此案。


经法院诉前委托鉴定,确定被申请人张老太太为器质性精神障碍(智能损害综合征),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查明,张老太太系1931年生人,生有一子一女。在其丈夫去世后,一直和儿子伊先生共同生活。代理人王某是其外孙,且同意由伊先生作为张老太太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伊先生与张老太太系母子关系,王某系张老太太的外孙,故二人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和代理人身份条件。依照伊先生的申请和司法鉴定结果。经质证,申请人及代理人对此均无异议,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鉴于伊先生与张老太太共同居住,照顾其生活,王某亦同意由伊先生作为张老太太的监护人,法官遂于2021年1月1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令张老太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伊先生为张老太太的监护人。

成为母亲的监护人后,伊先生将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并受到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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